生育生活津貼計算
①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②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③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按1個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④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按1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按照前款第(1)項、第(2)項法規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生育婦女,還可以按照下列法規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①難產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②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1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③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
①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當月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個人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不滿1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②失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生產或者流產的從業婦女已經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不足其應享受的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發放,按照我國有關法規執行。
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法規》,“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生育婦女符合計劃生育法規生育或者流產的,按照以下法規享受產假天數及對應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從業婦女生產或流產當月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但低于人社局法規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2009年起生產或流產的生育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按2892元計發。
從業婦女生產或流產當月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或者雖然滿一年但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市人社局法規的最低標準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最低標準計發。
文章來源:社保網本文發布于:2023-02-28 12:22:56,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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