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可相互投靠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
申請材料
戶口遷移申請表;
申請人和入戶人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投靠本市配偶的,提供結婚證;父母與子女相互投靠的,提供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包括下列情形之一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
(二)出生醫學證明
(三)DNA親子鑒定
(四)公證證明
(五)公安派出所證明
(六)加蓋單位公章的個人履歷表或招工表復印件
辦理地點:
擬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或辦證大廳
辦理時間:
城區內:9:00-12:00,13:00-17:00;縣域內:8:00-12:00,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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