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核定
(一)因所在地人民政府貫徹粵府〔1993〕83號文延遲實施時間的,從1994年1月至所在地貫徹粵府〔1993〕83號文的實施時間的上月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二)1994年1月后由外省進入我省且具有視同繳費權益的參保人,其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間按轉出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2014年9月底前,在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編制內工作人員(不含按國家規定應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經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其他人員),因調動、改制、經批準辭職及辭退后參加我省企業養老保險的,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四)參保人的視同繳費年限由待遇領取地負責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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