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屬于不合法行為,常見違法情形如下:
試用期不給職工繳社保
一些用人單位以員工處于試用期不能享受單位福利為由,拒絕為員工繳納社保。這是不合法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所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期間,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
一些用人單位會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自愿放棄社保,用人單位將其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員工。這種情況,單位不能免責。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所以,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以人事檔案沒轉移到單位為由不繳社保
不合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不簽勞動合同就不用繳社保
一些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繳納社保。不合法!
若出現這種情況,員工可以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提供證明,證明與單位之間的用人關系。
用支付現金方式取代繳社保
這是不可取的!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以支付現金的形式讓員工個人自行繳納社保。
單位按最低基數繳納社保
這是不合法的!屬于未依法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未按員工月實際工資總額繳納社保,會導致員工權益受損。
根據《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規定,“社保繳費基數按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當參保人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平均水平的60%,或是高于300%時,則按平均工資60%或300%繳費。”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所以,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按月足額繳納社保,不得保底繳費。
代繳社保
如果個人找掛靠代理公司繳納社保,并且沒有與該單位存在勞動關系,這是不合法的,也是政策不允許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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