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13號)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也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還可以個人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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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能否一次性補繳的問題,社保法實施前后處理方式不同。社保法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但如果是在社保法實施(2011年7月1日)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可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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