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的認定
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是如果導致人員精神受到損害的情況之下,需要進行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我們《國家賠償法》當中35條明確的規定,如果致人損害,應當在侵權的范圍之內為受害者消除影響。并且進行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責任構成要素中的損害事實如何劃分?
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概括為:主體、過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五個方面。
(一)主體。法律責任主體,是指違法主體或者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責任主體不完全等同于違法主體。
(二)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超越權利的界限行使權利以及侵權行為的總稱,一般認為違法行為包括犯罪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
(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即受到的損失和傷害的事實,包括對人身、對財產、對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損失和傷害。
(四)主觀過錯。過錯即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觀故意或者過失。
(五)因果關系。因果關系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中的各種因果關系的特殊形式。
什么是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相關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
損害事實包括三大類:一是人身損害事實,二是財產損害事實,三是精神損害事實。
人身損害事實是侵害物質性人格權所造成的損害事實。侵害自然人身權、健康權、生命權,其人格利益的損害為有形損害。
財產損害事實,是對財產權利的侵害所造成的財產利益的損失。包括侵害所有權、他物權、債權、知識產權所造成的財產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精神損害事實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權和身份權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損害,是無形的人格利益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的認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的具體情形主要是指侵權的方式、場合和范圍;
(3)侵權的結果,包括侵權的影響;
(4)侵權人獲利較多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必要時予以追償;
(5)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即訴訟地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侵害他人的健康權、身體權的,受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侵害他人生命權的,死者的近親屬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什么是損害事實
1、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相關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
2、損害事實包括三大類:一是人身損害事實,二是財產損害事實,三是精神損害事實。
3、人身損害事實是侵害物質性人格權所造成的損害事實。侵害自然人身權、健康權、生命權,其人格利益的損害為有形損害。
4、財產損害事實,是對財產權利的侵害所造成的財產利益的損失。包括侵害所有權、他物權、債權、知識產權所造成的財產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5、精神損害事實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權和身份權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損害,是無形的人格利益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精神損害的概念是什么
法律分析:精神損害,是指侵權行為所導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創傷和痛苦,無法正常進行日常活動的非財產上的損害。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精神損害
法律分析:精神損害是與物質損害密切相關的一種損害內容.其可以與物質損害同時發生,也可不同時發生.因其多為損害的是人格權利,而人格權的本質是定向選擇.這種定向選擇被法律保護或制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怎么證明精神受到損害
去精神病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
【
法律分析】
精神損害,是指侵權行為所導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創傷和痛苦,無法正常進行日常活動的非財產上的損害。如精神上的悲傷、失望、憂慮等。精神損害通常由侵犯人身權而造成,但也不排除因侵犯財產權而引起。前者如侵犯人格尊嚴或侵犯身體健康權引起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后者如行政機關非法拆除相對人的建筑,致使受害人氣憤、痛苦。精神損害的對象不同于精神損害的客體。對象是損害事實指向的具體權利或法益,而客體是對象所能體現的精神利益。這等同于法律中的犯罪對象和犯罪客體的關系。精神損害是指損害事實致使自然人精神利益損失或者應該獲得而未獲得。損害事實可以是侵權行為,也可以是違約行為。精神損害的客體是精神利益,而精神痛苦、不快、不適是其表現形式。
【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九條 對人身傷害的鑒定由法醫進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可以作為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但具有本規定第九十條規定情形的除外。對精神病的鑒定,由有精神病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二十五條 鑒定過程中,需要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身體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到場見證;必要時,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對被鑒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鑒定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鑒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對需要進行尸體解剖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到場見證人員應當在鑒定記錄上簽名。見證人員未到場的,司法鑒定人不得開展相關鑒定活動,延誤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如何判定精神損失
一、如何判定精神損失
1、判定精神損失判定如下:
(1)自然人因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2)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人格利益的侵權行為;
(3)特定的身份權利受到侵害,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4)對人格利益的延伸保護。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精神損失費有哪幾種
精神損失費包括以下幾種:
1、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死者家屬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失費;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等方式侵害隱私侵害死者隱私,死者家屬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失費;
3、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等方式侵害遺體、遺骨,死者家屬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失費;
4、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可以以侵權為由請求賠償精神損失費;
5、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可以請求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如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