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賬支票可以背書嗎
轉賬支票可以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第八十三條規定,支票可以支取現金,也可以轉賬,用于轉賬時,應當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專門用于支取現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支票中專門用于轉賬的,可以另行制作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票據法》第三十三條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票據法》第八十三條支票可以支取現金,也可以轉賬,用于轉賬時,應當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專門用于支取現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支票中專門用于轉賬的,可以另行制作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轉賬支票背書
轉賬支票 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 支票 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客戶,用于同城交易的各種款項,均可簽發轉賬支票,委托開戶銀行辦理付款手續。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 背書連續是指票據第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前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后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依次前后銜接,最后一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票據的最后持票人。票據的背書人應當在票據背面的背書欄依次背書。背書欄不敷背書的,可以使用統一格式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規定的粘接處。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以上是關于什么情況下需要 轉賬支票背書 的解答。
轉賬支票怎么背書給個人
背書給個人,須在支票背面背書欄加蓋個人名章、填寫身份證號碼即可,另附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收款人個人賬戶必須為結算賬戶,其他儲蓄賬戶不能轉賬收款。
背書:背書(Endorment)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并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背書時寫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單位名稱的,稱記名背書;未寫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單位名稱的,稱不記名背書。經過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人負有擔保票據簽發者到期付款的責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則背書人必須承擔償負責任。經過背書,票據的所有權由背書人轉給被背書人。一張票據可以多次背書、多次轉讓。背書有限定性背書、空白背書、特別背書、有限度背書和有條件背書5種方式。
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背書連續性對于票據權利人是證明其權利的一個重要因素。
背書在商業行為中的意思:支票在轉讓的過程中有一種是轉讓支票出去的人要在支票背后簽名(或蓋章),稱為背書。背書的人就會對這張支票負某種程度、類似擔保的償還責任,之后就引申為擔保、保證的意思.即為你的事情或為你說的話作擔保、保證。
比如說:我為這句話的真實性背書。
背書的形式:背書是一種要式行為,因此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其必須作成背書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
背書部的記載的內容有兩類:一是附有條件地背書;二是部分背書。
背書應當連續。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連接。如果背書不連續,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負責付款人得自行承擔責任。背書連續主要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比如有偽造簽章等等,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但是付款人不得在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據權利人的情況下付款。
背書連續的涵義有多種界定,一些法學界學者認為,背書連續僅以形式上連續有效地背書存在為前提,至于實質上該背書是否有效,在所不問。但是,也有研究表明,不僅形式上,而且實質上也連續地背書,才能被認為是真正連續的有效背書。背書連續的認定規則由三個要素構成:一為背書連續將產生何種效力,二為背書形式連續應具有何種結構,三為不真實背書的認定責任及法律后果。從實際操作層面看,背書連續的認定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應用性問題:一是,票據持票人能否依據形式連續地背書取得票據權利,還是僅僅依據形式連續背書取得占有票據的形式性資格,真正票據實體權利的取得,尚需要背書實質連續;二是,付款人對背書連續認定應盡怎樣的義務?付款人對形式連續地背書付款,能否免責?
背書連續性問題涉及票據權利轉移的有效性,進而影響票據的流通性,無疑是整個票據制度的核心問題之一。由于目前的票據業務和司法審判活動仍反映出票據法律規則網存在著實踐中的盲點,所以,無論從立法還是從實務的角度,研究和完善票據背書連續的認定規則,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新版農行轉賬支票如何背書?
轉賬支票背書
(一)轉讓背書
1、轉賬支票背書轉讓時,由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簽章、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和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2、支票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4、以背書轉讓的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
5、票據的背書人應當在票據背面的背書欄依次背書。背書欄不敷背書的,可以使用統一格式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規定的粘接處。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二)委托收款背書
持票人委托結算賬戶開戶銀行收款的,除按上款規定記載背書外,還應在背書人欄記載“委托收款”字樣,并在被背書人一欄填寫開戶銀行名稱。
轉賬支票背書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轉賬支票背書注意事項。如下:1、轉賬支票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2、轉賬支票背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法律規定處理;3、轉賬支票背書,支票證明不得記載,不得轉讓等字樣;4、轉賬支票背書后,再轉讓的,原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三十三條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第三十四條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