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的格式是什么
全國匯票是一式幾聯的?三省一市匯票是一式幾聯的?
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的第一章 匯票的開立和格式
匯票應包含下列內容:
1.票據主文中列有匯票一詞,并以開立票據所使用的文字說明之;
2.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命令;
3.付款人(受票人)的姓名;
4.付款日期的記載;
5.付款地的記載;
6.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
7.開立匯票的日期和地點的記載;
8.開立匯票的人(出票人)的簽名。 欠缺前條所載任何要求的票據,無匯票效力,但下列各款規定的情況 除外:
未載付款日期的匯票,視為見票即付。
如無特殊記載,受票人姓名旁記載的地點視為付款地;同時視為受票人的住所 地。
未載出票地的匯票,出票人姓名旁所載的地點視為出票地。 匯票得開立為付給出票人的指定人。
匯票得開立為付給出票人本人。
匯票得為第三人開立。 凡匯票為見票即付或見票后定期付款者,出票人得就應付的金額規定 附加利息。至于任何其他匯票,此項規定視為無記載。
利率應在匯票上表明;如未表明,上述規定視為無記載。
除表明其他日期外,利息自出票日起算。 凡匯票應付金額同時以文字及數字表示者,如有任何差異,以文字表 示的數額為應付金額。
凡匯票應付金額多次以文字或數字表示者,如有任何差異,以較小的數額為應 付金額。 出票人保證匯票的承兌和付款。
出票人得解除其保證承兌的責任;但任何解除出票人保證付款責任的規定,視 為無記載。 背書轉讓匯票上所有權利。如背書為空白背書,持票人得:
1.以其本人或某一其他人的姓名填入空白;
2.再為空白背書或再背書與某一其他人;
3.不填載空白及不作背書而將匯票轉讓于第三人。 如無相反規定,背書人保證匯票的承兌和付款。
背書人得禁止任何再背書;在此情況下,該背書人對禁止后再經背書而取得匯 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匯票得開立為:
見票即付;
見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定日付款;
其他到期日的匯票或分期付款的匯票均屬無效。 見票即付的匯票,在提示時付款,并應在出票日起1年內提示付 款。出票人得縮短或延長此期限。此項期限背書人得予縮短。
出票人得規定,見票即付的匯票不得在指定日前提示付款。在此情況下,提示的期限自上述日期起算。 持票人得在下述日期向背書人、出票人及其他有責任的當事人行使追索權:
在到期日:如不作付款;
在到期日前:
1.如全部或部分拒絕承兌;
2.不論匯票已否承兌,如受票人破產;或即使未由仲裁宣告,受票人停止付 款;或對其貨物已執行扣押而無效果;
3.如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破產。 所有出票人、承兌人、背書人,或對匯票作出擔保的保證人,對持票人負連帶責任。
持票人有權對上述所有的人單獨或集體起訴,無需遵照他們承擔責任的先后順序。
任何在匯票上簽名的人,在接受匯票并予清償后,與持票人享有同樣權利。
對債務人之一起訴,不影響對其他債務人的起訴,即使其他債務人是被訴債務人的后手。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時得向被追索人索償下列款項:
1.未承兌或未付款的匯票金額連同利息,如匯票上規定有利息者;
2.自到期日起按6%利率計算的利息;
3.作成拒絕證書及所發通知的費用,以及其他費用。
如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匯票金額應扣除貼息。貼息應按在持票人住所地行 使追索權之日的官方貼現率(銀行利率)計算。 接受匯票并予清償的人,得向負有責任的人索償下列款項:
1.其已付的全部金額;
2.自支付上述款項之日起按6%利率計算的利息;
3.所支付的任何費用。 出票人、背書人或保證人得指定一人在必要時承兌或付款。匯票得由為維護被索償的任何債務人的信譽而參加之人按規定承兌或支付。參加人可以是第三人,甚至是受票人或除承兌人以外的已對匯票承擔責任的當事人。參加人有責任在兩個營業日內向被參加人發出其參加的通知。如未發出通知,則應對由于其疏忽而造成的損害(如有的話)負責,但賠償額以不超過匯票上的數額為限。
第二節 參加承兌(為維護信譽) 參加承兌人對持票人和被參加承兌人的后手背書人承擔的責任與 被參加人承擔的責任同。縱有參加承兌,被參加承兌人及向被參加承兌人承擔責任的當事人,在支付依 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金額時,得要求持票人交付匯票、拒絕證書以及收訖清單(如有的話)。
第三節 參加付款 將一張匯票送請承兌的當事人,須在其他各張上注明占有該張匯 票的人的姓名。該人有義務將該張匯票交于另一張匯票的合法持票人。如該人拒絕交出,持票人在拒絕證書作成并載明下列事項前,不得行使追索權。
1.送請承兌的該張匯票經其要求,未獲歸還;
2.未能根據另一張匯票獲得承兌或付款。
第二節 副本 本票應包含下列內容:
1.票據主文中列有本票一詞,并以開立票據所使用的文字表示之;
2.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承諾;
3.付款日期的記載;
4.付款地的記載;
5.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
6.簽發本票的日期和地點的記載;
7.簽發本票的人的簽名(簽票人)。 下列有關匯票的規定,凡與本票的性質不相抵觸者,適用于本票 。
背書(第十一條至第二十條);
到期日(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
付款(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二條);
拒絕付款的追索權(第四十三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
參加付款(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三條);
副本(第六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
更改(第六十九條);
訴訟時效(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一條);
假日、期限的計算及寬限日的禁止(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 ;
下述規定亦適用于本票:有關匯票在第三人住址或在受票人住所以外其他地點付款的規定(第四條和第二十七條);利息的規定(第五條);應付金額的差異(第六條);在第七條所述情況下簽名的后果;未獲授權者和越權者簽名的后果(第 八條);有關記載不全匯票的規定(第十條)。
下述規定亦同樣適用于本票:有關以擔保方式保證的規定(第三十條至第三十 二條);根據第三十一條最后一款的規定,如擔保時未指明被保證人姓名,視為為 本票的出票人保證。 本票出票人應負之責,與匯票的承兌人同。
本票如為見票后定日付款者,須在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向出票人提示簽 見。期限從出票人在本票上的簽見日起算。出票人拒絕簽見并加注日期,須由拒 絕證書證明(第二十五條),拒絕證書日期即為見票后期間的開始。
什么是銀行匯票?銀行匯票的種類有哪些?
銀行匯票是指由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銀行匯票的銀行。多用于辦理異地轉賬結算和支取現金,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匯票有使用靈活、票隨人到、兌現性強等特點,適用于先收款后發貨或錢貨兩清的商品交易。
銀行匯票種類現金和轉賬
什么是匯票匯票的區別
匯票是最常見的票據類型之一,那么你對匯票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關于什么是匯票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匯票的分類
匯票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按付款人的不同──銀行匯票、商業匯票。
銀行匯票(banker's draft)是簽發人為銀行,付款人為其他銀行的匯票。
商業匯票(commercial draft)是簽發人為商號或者個人,付款人為其它商號、個人或銀行的匯票。
2、按有無附屬單據──光票匯票、跟單匯票。
光票(clean bill)匯票本身不附帶貨運單據,銀行匯票多為光票。
跟單匯票(documentary bill)又稱信用匯票、押匯匯票,是需要附帶提單、倉單、保險單、裝箱單、商業發票等單據,才能進行付款的匯票。商業匯票多為跟單匯票。
3、按付款時間──即期匯票、遠期匯票。
即期匯票(sight bill,demand bill, sight draft )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對方立即付款的匯票,又稱見票或即付匯票。
遠期匯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的匯票。在遠期匯票中,記載一定的日期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為定期匯票;記載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間付款的,為計期匯票;記載于見票后一定期間付款的,為注期匯票;將票面金額劃為幾份,并分別指定到期日的,為分期付款匯票。
遠期匯票按承兌人分為──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銀行以外的任何商號或個人為承兌人的遠期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兌人是銀行的遠期匯票。
4、按流通地域──國內匯票、國際匯票。
匯票的區別與本票、支票的聯系
具有同一性質
(1)都是設權有價證券。即票據持票人憑票據上所記載的權利內容,來證明其票據權利以取得財產。
(2)都是格式證券。票據的格式(其形式和記載事項)都是由法律(即票據法)嚴格規定,不遵守格式對票據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
(3)都是文字證券。票據權利的內容以及票據有關的一切事項都以票據上記載的文字為準,不受票據上文字以外事項的影響。
(4)都是可以流通轉讓的證券。一般債務契約的債權,如果要進行轉讓時,必須征得債務人的同意。而作為流通證券的票據。可以經過背書或不作背書僅交付票據的簡易程序而自由轉讓與流通。
(5)都是無因證券。即票據上權利的存在只依票據本身上的文字確定,權利人享有票據權利只以持有票據為必要,至于權利人取得票據的原因,票據權利發生的原因均可不問。這些原因存在與否,有效與否,與票據權利原則上互不影響。截至2013年,由于我國的票據還不是完全票據法意義上的票據。只是銀行結算的方式,這種無因性不是絕對的。
具有相同的票據功能
(1)匯兌功能。憑借票據的這一功能,解決兩地之間現金支付在空間上的障礙。
(2)信用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時間上的障礙。票據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書面支付憑證。
(3)支付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手續上的麻煩。票據通過背書可作為多次轉讓,在市場上成為一種流通、支付工具,減少現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據交換制度的發展,票據可以通過票據交換中心集中清算,簡化結算手續,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
與本票、支票的不同
(1)本票是約定(約定本人付款)證券;匯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證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證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銀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機構。
(2)我國的票據在使用區域上有區別。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圍的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以及其他款項的結算;支票自2007年已實現全國通用;匯票在同城和異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為1個月,逾期兌付銀行不予受理;我國商業匯票(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必須承兌,因此,承兌到期,持票人方能兌付。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日付款人賬戶不足支付時、其開戶銀行應將商業承兌匯票退給收款人或被背書人,由其自行處理。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兌到期日已過持票人沒有要求兌付的如何處理,《銀行結算辦法》沒有規定,各專業銀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補充規定。如中國工商銀行規定超過承兌期日1個月持票人沒有要求兌付的,承兌失效。支票付款期為5天(背書轉讓地區的轉帳支票付款期10天。從簽發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慣例假日順延)。
(4)匯票和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為同一個人)和收款人兩個基本當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先有資金關系,才能簽發支票;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不必先有資金關系;本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為同一個人,不存在所謂的資金關系。
(6)支票和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而匯票的主債務人,在承兌前是出票人,在承兌后是承兌人。
(7)遠期匯票需要承兌,支票一般為即期無需承兌,本票也無需承兌。
(8)匯票的出票人擔保承兌付款,若另有承兌人,由承兌人擔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擔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負付款責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對出票人有追索權,而匯票持有人在票據的效期內,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都有追索權。
(10)匯票有復本,而本票、支票則沒有。
銀行的匯票介紹匯票有多種,就銀行匯票而言也有常見的兩種,一般企業間用的較多的是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前者是要企業在銀行有全款才能申請開出相應金額的匯票(即如果你要在開戶行開100萬元的銀行匯票,你在該行帳戶上必須要有100萬元以上的存款才行),后者要看銀行給企業的授信額度,一般情況是企業向銀行交一部分保證金,余額可以使用抵押等手段(如開100萬銀行承兌匯票,企業向銀行交30%保證金30萬,其它70萬企業可以用土地、廠房、貨物倉單等抵押,企業信譽好的話,也可能只要交部分保證金就可以開出全額)
你是收款人的話,收到別人給你的銀行匯票的話,可以立即向銀行提示付款,銀行即把相應的款轉入你帳戶。
關于商貿“匯票”的問題~
本文發布于:2023-02-28 18:58: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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