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組價公式
消費稅三個公式是:
1、從價計稅時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額×適用稅率
2、從量計稅時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適用稅額標準
3、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a、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消費稅的特點有哪些?
1、消費稅征稅項目具有選擇性。消費稅以稅法規定的特定產品為征稅對象。即國家可以根據宏觀產業政策和消費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點地選擇一些消費品征收消費稅,以適當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費品的消費需求,故可稱為消費稅稅收調節具有特殊性;
2、消費稅是價內稅,是價格的組成部分;
3、按不同的產品設計不同的稅率,同一產品同等納稅;
4、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以及從價從量復合計征三種方法征稅;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X適用稅率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X單位稅額
5、消費稅征收環節具有單一性;
6、消費稅稅收負擔轉嫁性,最終都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包括了哪些產品?
1、一些過度消費會對人類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鞭炮、焰火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貴重首飾、化妝品等;3、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如小轎車、摩托車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類消費品,如汽油、柴油等;
5、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產品,如護膚護發品等。
綜上所述,消費稅組價的公式上述內容已經明確指出,要嚴格按照此公式來計算,不能偷稅漏稅,要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法律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消費稅的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征收稅額的,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但在下列幾種情況下存在避稅的機會:
第一,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確定,在確定時,按偏低一點的價格確定就能節省消費稅,在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情況下,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從避稅角度看,應當縮小成本和利潤有利于節稅。
第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時,銷售額按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價格確定,此時,委托方可協同受托方在確定價格時獲取避稅的機會,將價格確定作為避稅手段加以運用。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率)
在以上組成計稅價格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費具有避稅機會,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協助,將材料成本和加工費壓縮,從而節省消費稅。
第三,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在上面的公式中,關稅和消費稅稅率沒有避稅機會,但關稅的完稅價格具有很強的彈性,因而具有避稅機會,一般來說,關稅完稅價格愈小,越對避稅有利,因此,要求避稅者,應盡可能降低抵岸價格以及其他組成關稅完稅價格的因素并獲取海關認可。
第四,納稅人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發生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合并收取的,應換算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換算公式為: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
在上面公式中有兩點值得避稅者思考:一是將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作為消費稅的計稅依據;二是沒經過避稅籌劃將本可壓縮的含增值稅的銷售額直接通過公式換算。這兩種情況都不利于企業節省消費稅。
消費稅怎么計算?
1、從價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額×適用稅率
2、從量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適用稅額標準
3、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a、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4、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由受托方交貨時代扣代繳消費稅。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5、進口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 ×消費稅稅率
6、零售金銀首飾的納稅人在計稅時,應將含稅的銷售額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額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應稅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7、對于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或未分別核算銷售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擴展資料: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條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計量單位的換算標準如下:
(一) 黃酒 1噸=962升
(二) 啤酒 1噸=988升
(三) 汽油 1噸=1388升
(四) 柴油 1噸=1176升
(五) 航空煤油 1噸=1246升
(六) 石腦油 1噸=1385升
(七) 溶劑油 1噸=1282升
(八) 潤滑油 1噸=1126升
(九) 燃料油 1噸=1015升
第十一條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銷售額,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如果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發生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合并收取的,在計算消費稅時,應當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其換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者征收率)
第十三條 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消費稅
“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是什么意思?
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是指按照計稅價格應當包含的因素計算合成的計稅價格。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當貨物屬于應征消費稅貨物時,其組成計稅價格中還應加計消費稅額。則計算公式為:
從價計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從量計征:不存在用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消費稅的問題
2、當該項應稅消費品為委托加工方式的,則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3、納稅人進口貨物時,應納增值稅的計稅價格也須按一定的計算公式所組成。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到岸價格(CIF)+關稅+消費稅
擴展資料
組成計稅價格的使用環境:
我國現行增值稅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核定其計稅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用以上兩種方法均不能確定其銷售額的情況下,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核定其計稅銷售額。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組成計稅價格
復合征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
并沒有重復計稅,不是用稅還原稅。這里給您推導下公式,您理解一下:
1、公式一: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
2、公式二: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自產自用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3、把第二個公式帶入第一個公式后,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自產自用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4、把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移到等式左邊,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成本×(1+成本利潤率)+自產自用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5、組成計稅價格×(1-消費稅比例稅率)=成本×(1+成本利潤率)+自產自用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6、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自產自用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什么是組成計稅價格?
組成計稅價格是指按照計稅價格應當包含的因素計算合成的計稅價格。
我國對絕大部分產品都按包含流轉稅金的實際交易價格計稅。但由于某些產品生產經營的特殊性,沒有實際交易價格或實際交易價格一時難以確定,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應按法定的包含稅金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例如,對委托加工產品征收增值稅,若沒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則應按銷售價格應當包含的材料成本和加工費 (應扣除材料成本和加工費內準予扣除的稅金),以及利潤計算出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拓展資料:
組成計稅價格的使用環境:
我國現行增值稅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核定其計稅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用以上兩種方法均不能確定其銷售額的情況下,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核定其計稅銷售額。
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當貨物屬于應征消費稅貨物時,其組成計稅價格中還應加計消費稅額。則計算公式為:
從價計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從量計征:不存在用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消費稅的問題
當該項應稅消費品為委托加工方式的,則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納稅人進口貨物時,應納增值稅的計稅價格也須按一定的計算公式所組成。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到岸價格(CIF)+關稅+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