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將一套房屋過戶給孫子
僅以10元成交!
爺爺事后反悔了
房子還能要得回來嗎?
近日
江蘇無錫中院通報的一起案件
沖上熱搜
當初為何10元成交?
現在又為何反悔?
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為了孫子
他選擇過戶,成交價10元
原來,老張當年購買了一套學區房,和妻子陳某一起居住2018年9月,孫子小張進入小學讀書。2019年8月,老張夫婦與兒子兒媳簽訂合同,買受人為孫子小張,成交價10元將房過戶給小張。但產權證仍由老張持有,房屋也由老張夫婦繼續居住。
家人反目
他起訴要回房屋
2021年,妻子陳某住院,老夫婦與兒子產生矛盾,兒子竟自行將產權證掛失重新申領并且持有。
陳某死后,老張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當初的購買合同無效并將房屋恢復登記至其名下。
老張稱將房屋過戶給孫子系為其入學所需,而兒子則認為老張當初是自愿贈與。
法院判決
房子歸孫子所有
法院審理后認為:
一、雙方均認為簽訂合同不存在真實房屋買賣合意,房屋買賣成交價10元,非正常房屋買賣價款,故應認定案涉二手房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
二、過戶時小張已入讀對應學校,張某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為入學暫時過戶,故認定為贈與。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案涉房屋歸孫子小張所有。二審法院駁回老張上訴維持原判,現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案涉房屋已辦理過戶手續,產權從老張名下已轉移登記至小張名下,故小張現為案涉房屋的合法產權人。
老張提出雙方的法律關系為房屋借用,要求小張予以返還,則老張應對該主張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在當事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案涉房屋今后需要返還的情況下,對于祖孫之間發生的已確定非買賣關系的房屋過戶行為,贈與具有高度蓋然的可能性。
盡管本案如此判決
但值得一提的是
類似案例因為當事人
提交的證據不一樣
判決結果則不同
為了重孫上學,山東濟南一九旬老太將房屋過戶給孫子和孫媳婦,二人承諾給孩子辦完入學后就將房子返還,但是后來卻一直不配合轉移登記房產。最終,法院判斷的真實關系是借不是贈,二被告應當返還案涉房屋。
相較于兩個判決截然不同的案例
不少網友在評論中提到老張與家人
失和又失去了房子
結局令人同情
但法律只以事實為準繩
也告誡眾人
在遇到類似情況時要慎重處理
對此有法律人士建議,父母在向子女贈與房產或為子女購房出資時,應考慮清楚是贈與還是借貸,并與子女雙方進行明確溝通。
各方最好以書面方式進行確定,可以是父母與子女之間進行約定,也可以是子女夫妻之間進行婚內財產約定。
對此
東東也提醒各位
財產贈與或借貸
最好以書面形式明確
對此,你怎么看?
綜合:無錫中級人民法院、新聞晨報、新聞坊、網友評論
來源: 東方網
本文發布于:2023-02-28 19:58: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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