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2】485
司機和乘客因車費問題產生口角
司機一氣之下啟動車子
將乘客拖行十余米
司機需要付出什么代價?
對乘客的損失該如何賠償?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小張系一名出租車司機,2021年10月的一天,王老漢夫妻二人搭乘小張所駕駛的出租車回家,因車費問題,雙方發生爭執。在平陰縣某路口處,王老漢與其妻下車后,雙方再次發生口角。在紅燈期間,王老漢過去扒住小張所駕駛的出租車駕駛室的門與小張進行理論,待綠燈后,小張啟動出租車,王老漢先是隨著出租車進行小跑,在通過路口后,王老漢的下半身著地被拖行了10米余遠,此時小張將出租車停下。王老漢受傷后住院治療,其傷情被診斷為腰及髖部軟組織受傷,期間花費醫療費3000余元。
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給予小張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處罰。綜上,王老漢認為,小張作為侵權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訴求小張承擔賠償責任。
02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小張作為一名出租車駕駛員,應當比常人具備更高的安全駕駛知識和意識,在啟動車輛后,發現原告抓著車門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停車,防止事故發生,不應當抱著僥幸的心理認為原告會自己松手。被告的行為導致原告受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大部分責任,法院酌定被告應賠償原告所遭受損失的90%。原告作為成年人,應當對自己的生命、身體安全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應當意識到在車輛起步后,自己再抓住車門極有可能受傷,但原告卻沒有及時松手,導致自己受傷,對事故的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故法院酌定原告應自行承擔其損失的10%。
一審判決作出后,被告小張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03 法官后語
吳鵬 平陰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
生活中一些小小的摩擦,原本能夠通過溝通、道歉解決的問題,卻最終上升為肢體沖突,甚至造成人身傷害,這樣的結局發展并非大家本意。本案因車費問題而大動干戈,小張被行政拘留四日又被判賠償千余元,可謂代價不小。
常言道,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在此提醒大家,當因出租車費用等問題發生矛盾糾紛時,應當通過協商、向出租車運營公司反映等合法手段解決。采取暴力過激行為,已經偏離了法律的軌道,給他人及社會都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影響。一旦觸犯法律,公安機關將依法懲處,本人也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遇到事情要冷靜,三思而后行,多一些同理心,相互理解,與人為善就是與己為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來源: 山東高法
本文發布于:2023-02-28 20:05: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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