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繳制度,強化代扣代繳手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1] 第二條 凡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機關、社團組織、軍隊、駐華機構、個體戶等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上款所說的駐華機構,不包括外國駐華使領館和聯合國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國際組織駐華機構。[1] 第三條 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必須依法履行。[1] 第四條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三)勞務報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1] 第五條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前款所說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帳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1]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指定支付應納稅所得的財務會計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為辦稅人員,由辦稅人員具體辦理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 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有關領導要對代扣代繳工作提供便利,支持辦稅人員履行義務;確定辦稅人員或辦稅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將名單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1] 第七條 扣繳義務人的法人代表(或單位主要負責人)、財會部門的負責人及具體辦理代扣代繳稅款的有關人員,共同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負法律責任。[1] 第八條 同一扣繳義務人的不同部門支付應納稅所得時,應報辦稅人員匯總。[1]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并詳細注明納稅人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護照號碼(無上述證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證明身份的證件)等個人情況。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因納稅人數眾多、不便一一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不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但應通過一定形式告知納稅人已扣繳稅款。納稅人為持有完稅依據而向扣繳義務人索取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不得拒絕。 扣繳義務人應主動向稅務機關申領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據以向納稅人扣稅。非正式扣稅憑證,納稅人可以拒收。[1] 第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并暫時停止支付其應納稅所得。否則,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由扣繳義務人負擔。[1] 第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以及相應的滯納金或罰款。其應納稅款按下列公式計算:[點通正文]排列=左起橫版錄入方式=手工錄入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扣繳義務人已將納稅人拒絕代扣代繳的情況及時報告稅務機關的除外。[1] 第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應設立代扣代繳稅款帳簿,正確反映個人所得稅的扣繳情況,并如實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及其他有關資料。[1] 第十三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和包括每一納稅人姓名、單位、職務、收入、稅款等內容的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扣繳義務人違反上述規定不報送或者報送虛假納稅資料的,一經查實,其未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中反映的向個人支付的款項,在計算扣繳義務人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作為成本費用扣除。[1]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報送《扣繳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的,經縣級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申報。[1] 第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接受稅務機關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隱瞞。
什么叫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意思是指員工發生應納稅所得時,由企業幫員工先繳納,再從員工的工資里面扣取。個人所得稅是由員工自身負擔的。
二、具體賬務處理是:
1、計提工資時:
借:管理費用-工資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
2、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等
3、扣個人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三、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金所得;
2、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3、勞務報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
8、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最新規定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是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沒有發票不能稅前列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扣代繳的一種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依法直接扣收稅款代為繳納。其目的是對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稅源實行源泉控制。
公司付給的私人勞務費不在代扣范圍中,因為還涉及到征收營業稅問題,所以應由個人憑個人身份證、公司支付證明(加蓋公章)到稅務局申請開具勞務發票并繳納稅款(8%左右),公司憑對方的發票支付并在稅前列支。沒有發票不能稅前列支。
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
根據《 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一條以及《代扣代交 個人所得稅 暫行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手續費用于獎勵代扣代繳工作成績優異的稅員(財務人員)。”由于上述規定中沒有對扣繳義務人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指定用途,故對此可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如扣繳義務人用于獎勵稅人員的,取得收入可掛往來帳科目,不作為收入處理;稅員(財務人員)取得代扣繳義務手續費的獎勵收入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如扣繳義務人不用作獎勵稅員(財務人員)個人的而納入企業作為其他用途的,則應作正常生產經營以外取得的收入處理,計入“營業外收入”。
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方代扣代繳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方代扣代繳是指單位代個人先代扣代繳。
因為個稅是由單位在網上申報時,代個人預繳。到發工資時,在工資里扣除之前單位為個人繳納的部分。所以一般個稅都是單位代個人先代扣代繳。
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規定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并詳細注明納稅人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護照號碼(無上述證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證明身份的證件)等個人情況。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因納稅人數眾多、不便一一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不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但應通過一定形式告知納稅人已扣繳稅款。納稅人為持有完稅依據而向扣繳義務人索取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不得拒絕。扣繳義務人應主動向稅務機關申領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據以向納稅人扣稅。非正式扣稅憑證,納稅人可以拒收。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并暫時停止支付其應納稅所得。否則,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由扣繳義務人負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手續費
個人所得稅扣繳手續費是指企業代扣代繳員工個稅時,可以相應地從稅務機關獲得所扣繳稅款2%的手續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以及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稅收是指國家為了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滿足社會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參與社會產品的分配、強制、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規范形式。稅收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2021年,全年全國稅收收入172731億元,增長11.9%。
稅收的本質是什么?
稅收是國家(政府)公共財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來源。稅收的本質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取得財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種特殊分配關系。它體現了一定社會制度下國家與納稅人在征收、納稅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種特定分配關系。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是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憑借政權力量,依據政治權力,通過頒布法律或政令來進行強制征收。負有納稅義務的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國家強制性的稅收法令。強制性特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稅收分配關系的建立具有強制性,即稅收征收完全是憑借國家擁有的政治權力;另一方面是稅收的征收過程具有強制性,即如果出現了稅務違法行為,國家可以依法進行處罰。稅收的無償性是指通過征稅,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的一部分收入轉歸國家所有,國家不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或代價。稅收這種無償性是與國家憑借政治權力進行收入分配的本質相聯系的。
綜上所述,個人所得稅代征手續費,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公司,可以向當地的地方稅務局申請,由稅務機關付給代征稅額2%的手續費,這是因為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不屬于公司的日常工作,而是為稅務局工作,因此應當適當的予以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以及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