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矯正人員應遵循的管理規定
社區矯正人員應遵循的管理規定
一、加強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社區矯正人員是在社區執行刑罰的罪犯,社區矯正本質上屬于刑罰執行活動。監督管理
是社區矯正工作的重要基礎。社區矯正人員在開放的社區中服刑,存在著多種誘發犯罪的因
素,對社區矯正人員依法實施嚴格監督管理,既是刑罰執行的必然要求,也是維護社區安全,
預防社區矯正人員重新違法犯罪的前提和保障。
根據刑法規定,管制、緩刑、假釋罪犯應當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會客規定,外出、
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對管制犯、緩刑犯可以適用禁止令。
二、報告義務
社區矯正人員要定期向司法所報告其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
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定期完成周報道、日記載、月思想、月勞動及學習;發生居所變化、
工作變動、家庭重大變故以及接觸對其矯正產生不利影響人員的,應當及時報告;保外就醫
的社區矯正人員還應當定期報告身體情況和病情復查情況。
三、外出審批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正當
原因,確需離開的,應當經過批準,且外出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四、進入特定場所需審批
社區矯正人員進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確定需經批準才能進入的特定區域或者場所的,應當
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
五、變更居住地需審批
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
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六、對社區矯正人員教育矯正具體規定
教育矯正是社區矯正工作的重要任務。在堅持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基礎上,對
不同犯罪類型、不同情況的社區矯正人員,因人施矯,實施個性化教育矯正,是將社區矯正
人員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的重要方法。
教育學習:主要是對社區矯正人員的思想教育。包括:一是公共道德教育,即對社區矯
正人員進行人生觀、價值觀、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等方面的教育,使
其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念,提高道德素質。二是法律常識教育,幫助社區矯正人員學法、用法、
守法,增強法制觀念和悔罪意識,自覺接受改造。三是時事政策教育,結合黨和國家的重要
決策部署,結合社會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幫助社區矯正人員了解社會形勢,知曉國家政策,
合理謀求自我發展。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教育學習時間不少于八小時,確保學習效果。
社區服務: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社區服務。組織符合條件的社區矯正人
員參加社區服務,不是懲罰,而是為了培養他們正確的勞動觀念、集體意識和紀律觀念,強
化社會責任感,修復社會關系,進一步得到社會的諒解和接納。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社區
服務不少于八小時,同時注重社區服務的可操作性,考慮社區矯正人員的年齡、性別、健康
狀況、技能水平、正常工作學習需要等情況,合理安排服務內容和方式。
個別教育和心理矯正: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個別教育,根據個體差異,制定
矯正方案,落實矯正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因人施教。開展心理矯正,對社區矯正人員廣泛
進行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健康知識,對有需要的人員提供心理咨詢或者心理危機干預,
康復心理,健全人格,提高適應社會的能力。
考核及分類管理:司法所根據社區矯正人員接受監督管理、參加學習教育和社區服務等
情況,定期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實施分類管理,給予不同處遇。對于不服從監管、
不認真參加學習教育和社區服務的,應當嚴格管理措施,加大教育力度,甚至給予相應處罰,
確保矯正效果。
七、對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社區矯正人員處罰措施
對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社區矯正人員依法給予必要的處罰,對重新違法犯罪的社區矯正
人員及時依法處理直至收監執行,是刑罰執行強制性、嚴肅性的體現。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對社區矯正人員的警告、治安管
理處罰、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收監執行等處罰措施。
第二十二條規定了調查取證。司法行政機關發現社區矯正人員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
禁止令情形的,應當及時派員調查核實情況,收集有關證明材料,并提出處理意見。實踐中,
要高度重視調查取證工作,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收集證據,使處罰建立在事實清楚、證據
充分的基礎之上,確保處罰措施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第二十三條規定了警告,列舉了六種應當給予警告的情形,即:1、未按規定時間報到
的;2、違反關于報告、會客、外出、居住地變更規定的;3、不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社區
服務等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4、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病情
復查情況,或者未經批準進行就醫以外的社會活動且經教育仍不改正的;5、違反人民法院
禁止令,情節輕微的;6、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社區矯正人員只要有其中一種情形,
就應當給予警告。警告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決定;司法所發現社區矯正人員具有應予警
告的情形,應當及時提請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決定。
警告與刑罰執行變更直接關聯,暫予監外執行人員受到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就應當收
監執行;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受到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就應當撤銷緩刑、撤
銷假釋,收監執行刑罰。社區矯正人員對警告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
議,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第二十四條規定了治安管理處罰。社區矯正人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依法應予治安管理
處罰的,或者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尚不屬
情節嚴重的,由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請同級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
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規定了撤銷緩刑、撤銷假釋的條件。應當撤銷緩刑、撤銷假釋的情形有五種,
即:1、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2、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
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3、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4、受到
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
嚴重的。
第二十六條規定了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收監執行的條件。應當收監執行的情形
包括八種,即:1、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2、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擅自離開居
住的市、縣(旗),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3、因違反監督管理
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4、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保
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復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6、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
后,刑期未滿的;7、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又不能在
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8、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
重的。
本文發布于:2023-03-01 23:20:16,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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