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管理暫行規定(90)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吉林省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辦事處)的管理,使駐外辦事處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駐外辦事處要開拓進取,廉潔高效,建設“窗口”,為振興吉林搞好服務。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省政府各駐外辦事機構。其他駐外辦事機構可結合實際情況參照執行。第二章 性質和任務第四條 駐外辦事處是省政府派駐首都和有關兄弟省、市、地區的綜合性辦事機構。第五條 駐外辦事處既承擔省政府交辦的行政任務,又負責發展對外和省際間的橫向經濟技術聯合與協作等項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做好我省與兄弟省、市、地區的經濟技術協作和貿易往來等方面的聯絡工作。本著“發揮優勢、揚長避短、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把我省的經濟優勢同外地的經濟優勢有機地結合起來,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多種形式的對外和區域性經濟技術合作,引進資金,為發展我省經濟服務。
二、做好省政府授權的我省與中央國家機關及兄弟省、市、地區黨政機關的政務聯系工作。
三、充分利用駐地的有利條件,拓寬信息渠道,建立信息網絡,以宏觀信息和高層次信息為主,及時提供對加快我省兩個文明建設有益的信息。要根據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決策目標的需要,抓住駐地社會生活和經濟建設中的一些帶有趨勢性和規律性的問題,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調查研究,迅速、準確地做好分析預測和整理傳遞工作,為省領導機關科學決策提供有參考價值的信息。
四、管理和協調我省在駐地的各類機構和人員。要與之建立經常性的聯系,定期召開座談會,了解他們的思想和有關工作情 況,交流信息和經驗,幫助協調與駐地有關部門的關系和解決一些實際問題,對其重大決策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業務指導。
五、駐外辦事處工作區域,實行經濟區域制,以本經濟區為主,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輻射。
六、協助省有關部門推銷省內產品,催促省外償還拖欠我省的各種資金。
七、做好接待服務工作。為省直各部門和各地、市、州在兄弟省市開展政務、業務活動提供方便條件。
八、負責承辦省領導機關交辦的其他事宜。第三章 管理體制第六條 駐外辦事處系省政府派駐機構,均隸屬省政府領導。第七條 駐外辦事處的工作,由省政府秘書長分管。駐外辦事處負責人回省請示工作,屬于綜合事務,由秘書長審批;屬于專項業務,按照省政府領導工作分工,由省政府主管領導審批,主管領導的審批意見駐外辦事處負責人要反饋給秘書長,駐外辦事處向省政府報送請示性文電,一律按報文程序辦理。重大問題,由省長辦公會審定。第八條 在省政府辦公廳設駐外機構管理處,其主要職責是:了解和掌握駐外辦事處的工作情況;幫助駐外辦事處協調關系,解決問題,為省政府領導辦事處工作做好參謀、助手、服務工作。第九條 省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特別是各經濟主管部門,要大力支持駐外辦事處的工作,經常向駐外辦事處通報省經濟建設情況和需要同兄弟省、市進行協作的意向;加強對駐外辦事處的業務聯系和指導,有關文件應發給駐外辦事處。各駐外辦事處在同中央國家機關和兄弟省、市協作中需要省內各部門協助解決的問題,有關部門要積極地幫助解決。第四章 機構建制和編制第十條 駐外辦事處的機構建制為副廳級或處級。根據承擔的任務和工作需要,參照駐地其他省、市辦事處的規格,對有的辦事處可以不受機構建制的限制,配備高一級的干部擔任主要負責人。第十一條 駐外辦事處內設機構本著精干、效能的原則合理設置,由省編委審批。第五章 工作制度第十二條 駐外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辦事處主任負責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第十三條 駐外辦事處要加強規范化建設,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建立科學的工作秩序。第十四條 省政府每年召開一至兩次駐外辦事處工作會議,總結工作,交流經驗,研究問題,部署任務。省直有關部門召開的專業性會議,可根據需要,邀請駐外辦事處有關人員參加。第十五條 駐外辦事處要經常向省直各經濟和業務主管部門通報外地情況,有關的信息和簡報應抄送有關部門。第六章 人事管理第十六條 駐外辦事處要建設一個政治上堅定、團結、懂行、精干的領導班子和一支素質高、應變能力強、有奉獻精神的職工隊伍。
街道辦事處公章使用管理制度規定
一、公章的使用要求1、凡辦事處紅頭文件、賬目款項、重要數字、以單位名義發信息與我辦事處的各類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重要材料上加蓋公章的,必須由辦事處書記、主任同意簽字后,方可蓋章。2、凡涉及到財務、人事、工資等內容的各類型報表、報告、申請、便函、介紹信等必須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后蓋章,否則,不予蓋章。3、凡涉及個人事項需加蓋公章的材料,如貸款、擔保、落戶口等一律由辦事處書記、主任同意簽字后,方可蓋章。4、一般報送材料、便函、需加蓋公章的,由審核材料的分管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同意簽字后,方可蓋章。5、單位介紹信蓋章時均應由分管領導批準或辦公室主任批準;單位介紹信由辦公室統一編頁,存根由專人保管存檔。6、公章禁止帶出本單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同意,后方可帶出。公章帶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7、對一些行文不規范(字跡潦草、有明顯涂、改痕跡、表達不清、落款單位不明)的文檔,拒絕加蓋印章。8、單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紙頁上使用。嚴禁在空白的紙張、表格、信函、證件等上面加蓋辦事處印章。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如遇特殊情況,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主要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用章。9、凡啟用公章,經辦人都要先出示領導簽字,然后認真填寫公章啟用登記表,經辦人在“公章啟用登記表”上簽字并填寫清楚文件材料名稱、份數、時間和需要說明的事項,公章管理人員進行審核,嚴格按文件核準印數加蓋公章,確保無誤后方可蓋章。10、特殊情況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取得聯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應在事后及時補辦手續。11、負責管理公章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辦事,應當認真核對有關內容,使用人所填寫的內容和擬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否則,出現事故,責任由公章管理人員自己承擔。12、規范使用印章,做到“齊年蓋月”(即印章的左邊緣與落款日期的年相齊,月、日蓋在印章的下面);蓋章時用力要均勻,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適度,保證印跡端正、清晰。13、有下列情況,公章必須停用:單位名稱變動;公章使用損壞;公章遺失或被盜,聲明作廢。14、經批準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局辦公室統一封存或送相關部門銷毀,不得私自處理。二、公章的保管1、本單位所有公章由專人負責管理,未經領導批準不得私自轉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員要建立“公章啟用登記表”,按照規定程序使用,嚴禁私自交于他人。2、保管人需負責對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嚴禁擅自攜帶外出。3、公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公章專管員外出,移交公章時,需由主要領導同意。4、保管人需負責對印章的保養,使用中達到干凈、字跡清晰、色調鮮艷。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調離,需辦理公章交接手續。6、公章遺失應及時上報,對外登報作廢。三、公章的使用范圍1、公章使用:由單位名義簽發的文件、文書,包括各類通知、通報、報告、決定、計劃、紀要、函件、報表等,代表局對外工作聯系的介紹信,需證明的各類材料,與我局的各類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及其它需要的簽章等。2、其它情況需加蓋公章時,必須由辦事處書記、主任簽批。3、辦事處各口的公章及業務專用章使用由各口負責人明確使用范圍及要求。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
法律依據】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財務、稅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
長春市街道辦事處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街道辦事處建設,發揮街道辦事處管理城市、發展經濟、服務群眾、穩定社會的作用,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街道辦事處。第三條 街道辦事處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其設立、合并、撤銷、更名、駐地遷移以及管轄區域調整,由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的工作對象主要是居民,同時對轄區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關區域性、社會性、群眾性工作實行行政管理。
駐街單位和居民應當尊重、支持街道辦事處的工作。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城市管理為重點、居民工作為基礎,堅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把街道建設成為社會安定、經濟繁榮、環境整潔、生活方便的文明社區。第六條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的業務工作,不得交街道辦事處承辦。確需街道辦事處協助完成的工作,必須經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下達。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不得將自行辦理的行政業務工作,交給居民委員會承辦。第二章 工作職責第八條 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指示。第九條 制定街道經濟發展規劃,管理街道經濟工作,組織、檢查、督促街道經濟組織發展生產經營。第十條 負責轄區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劃生育、優撫救濟、愛國衛生、初級衛生保健、社區青少年教育等工作。第十一條 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政、交通、土地、物價、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管理、防疫等工作。第十二條 配合有關部門檢查督促新建、聯建和改建住宅的公建配套設施的落實。第十三條 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普及科學常識,對居民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和道德教育。第十四條 保護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興辦社會福利事業和福利生產企業,做好基層保障工作,發展便民利民服務事業,方便居民生活。第十五條 向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布置有關城市管理、方便群眾生活等區域性、社會性、群眾性的工作,并進行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考核。第十六條 對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在轄區內的派出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調動、考核、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作出決定前,應當聽取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和建議。第十七條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行使行政處罰權。第十八條 指導、支持、幫助居民委員會工作,促進居民委員會建設,發揮居民委員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作用。第十九條 向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反映居民和居民委員會的意見、要求、辦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事項。第二十條 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第三章 工作制度第二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建立主任辦公會議制度,討論決定街道工作的重要事項。第二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建立居民代表會議制度。居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街道辦事處向居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聽取意見,接受監督,共商轄區內大事,搞好街道工作。
居民代表由居民委員會、駐街單位、街道辦事處分別推舉產生。居民代表的總數可以按照街道轄區總人口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比例確定。第二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崗位責任制,建立學習制度、接待制度、值班制度等各種工作制度。第二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辦事,公正廉潔,密切聯系群眾,接受群眾監督。第四章 附則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執行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農村管理區辦事處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的行政管理,密切聯系群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維護社會安定團結,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 管理區辦事處是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設置的派出機構。
辦事處的設置、撤銷和調整,由鄉、鎮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三條 管理區辦事處在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下,執行如下任務:
(一)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執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決定;
(三)制定管理區的經濟和發展規劃,統籌各項生產建設,辦好經濟聯社和扶持各經濟合作社,保障集體經濟的自主權,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雙層經營體制,支持農戶發展生產;
(四)做好管理區的民政、教育、國土、治安、民兵、征糧、征兵、綠化、科技、衛生、計劃生育和調解民間糾紛等工作;
(五)加強對村民的思想教育工作,開展社會主義、愛國主義和集體主義教育,引導村民發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破除封建陋俗,同社會丑惡現象作斗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六)組織村民參政議政,向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七)保護國家和集體利益,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八)辦好公益事業和福利事業;
(九)指導村民委員會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十)完成鄉、鎮人民政府布置的其他任務。第四條 管理區辦事處配備主任、副主任和一般干部5至7人,具體人數要根據管理區范圍的大小、人口多少而定。第五條 管理區辦事處干部實行聘任制。
辦事處人員編制的確定以及正副主任的聘任和解聘,由鄉、鎮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一般干部的聘任和解聘,由鄉、鎮人民政府決定。
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通過民主推薦、組織考察,擇優聘用能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有開拓精神,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一定政策水平和組織能力,群眾所信任的人員擔任管理區辦事處干部,同時注意合理的文化和年齡結構。
管理區辦事處干部的任期與鄉、鎮人民政府任期相同,稱職者可續聘,不稱職者可在任期中調整或解聘。第六條 管理區辦事處干部的工資實行定額補貼,具體標準由縣一級政府審定。工資來源可由縣、鄉鎮分別統籌及管理區自籌的辦法解決。
鄉、鎮人民政府設置社區性保險基金,或通過向保險部門投保等辦法,為管理區辦事處干部辦理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各市、縣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第七條 管理區辦事處應建立如下制度:
(一)任期目標和崗位責任制。辦事處對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按照鄉、鎮人民政府聘任期目標要求,簽訂責任合同。辦事處干部應有合理分工,分管本轄區的各項行政管理任務,明確職責。
(二)請示匯報制度。辦事處要定期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工作,重大問題應及時請示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要定期檢查辦事處的工作,督促辦事處干部依法管理。
(三)民主辦事制度。辦事處應制定公開辦事制度,定期公布辦事結果。凡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要充分聽取群眾代表意見,經集體討論同意后,向群眾公布。
(四)值班制度。辦事處干部應輪流值班,每天都要有干部處理日常事務和接待群眾來訪。
(五)學習制度。辦事處要建立正常的學習制度,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以及上級的文件,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組織辦事處干部的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六)財務管理制度。辦事處應配備會計、出納人員,嚴格財務管理,厲行節約,勤儉辦事,糾正不合理的開支。
(七)考勤考績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要采取領導考查同群眾民主評議相結合等辦法,定期考核辦事處干部,接受群眾的監督。
對于工作取得成績的干部應當給予表揚獎勵,對于違法、違紀人員要按規定嚴肅處理。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是管理區辦事處的行政領導,辦事處的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布置。第九條 對管理區辦事處作出的管理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由設置該管理區辦事處的鄉、鎮人民政府管轄。
上海市街道辦事處工作規定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街道辦事處的建設,充分發揮其行政管理的職能,密切政府與群眾的聯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性質和職能)
街道辦事處是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受區人民政府領導。
街道辦事處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或者在區人民政府委托的職權范圍內,負責本轄區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三條 (工作目標)
街道辦事處的工作應當服從和服務于經濟建設的中心任務,以社區管理和社區服務為重點。積極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把轄區建設成為安定團結、環境整潔、方便生活、服務四化的文明社區。第四條 (設立的原則和規模)
街道辦事處根據地域條件和居民分布狀況,按照便于聯系群眾和有效進行管理的原則設立。街道辦事處管轄區域的居民人口一般為5萬至10萬人。第五條 (報批程序)
街道辦事處的設立、合并、撤銷、更名、管轄區域的變更、駐地遷移,由區人民政府報上海市民政局審核;經審核同意后,由上海市民政局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六條 (任務)
街道辦事處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法律、法規、規章,開展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宣傳教育和以弘揚社會公德為主的道德教育;
(二)按照有關規定管理街道經濟工作,指導街道經濟組織發展生產經營;
(三)制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規劃并組織實施,開展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工作,依照有關規定管理外來流動人口,維護老年人、婦女、青少年、兒童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四)協同有關部門開展計劃生育、愛國衛生、防病保健、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和勞動就業的管理工作;
(五)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的工作,促進居民委員會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
(六)開展社區服務、擁軍優屬工作,興辦社會福利事業,做好社區文化、科普、體育、教育工作;
(七)配合有關部門檢查督促新建、聯建和改建住宅的公建配套設施的落實;
(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汛、防臺、防震、防火、搶險、防災救災工作;
(九)向區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辦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事項;
(十)完成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主任職責)
街道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
主任主持街道辦事處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各項任務;
(二)召集和主持街道辦事處辦公會議;
(三)對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實施任免、調整、考核和獎懲;
(四)召集和主持街道管理聯席會議;
(五)決定街道辦事處的其他重要事項。
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缺位時,由一位副主任行使主任職責。第八條 (人事建議權)
街道辦事處可以對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在轄區內的派出機構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任免、調動、考核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作出決定前,主動聽取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和建議。第九條 (綜合協調權)
街道辦事處可以向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布署有關城市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便群眾生活等地區性、社會性、群眾性的工作任務,并進行督促、檢查、考核、協調和指導。
市、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需要街道辦事處協助完成其他有關工作任務,應當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后下達。第十條 (行政處罰權)
街道辦事處可以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或者有關部門的委托,行使部分處罰權。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辦公會議)
街道辦事處辦公會議由主任、副主任組成,必要時各科室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可列席會議。會議主要研究決定辦事處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第十二條 (街道管理聯席會議)
街道管理聯席會議由轄區內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主要協調解決街道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對聯席會議形成的決議,轄區內有關單位應當遵照執行。第十三條 (居民代表會議)
街道辦事處每年組織召開一次居民代表會議,向居民報告工作,聽取意見,接受居民監督。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加強吉林省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的建設和管理,使其各項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有效地發揮職能作用,更好地為我省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省政府決定對1994年制訂的《吉林省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管理暫行規定》重新修訂。第二章 性質和職能第二條 辦事處是省政府派駐外地的綜合辦事機構,行使省政府賦予的職權,代表省政府與中央國家機關及駐地政府進行聯絡、協調和處理涉及本省的有關事宜,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各項任務。第三條 辦事處負有對外宣傳、聯絡協調、招商引資、信息反饋、接待服務、經營創收、管理指導我省在駐地各類機構等職能。具體職能是: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努力發揮經濟聯絡功能,做好“服務經濟、服務兩地”工作。領導和指導辦事處所屬和省里其他部門駐當地的各類機構、單位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貿易、金融等方面的合作與往來,為省內開展招商引資、引進技術和人才、積極推銷省名優特產品的工作提供服務。
(二)根據省委、省政府的授權,代表吉林省做好與中央國家機關、兄弟省、市黨政機關的政務聯系工作,開展宣傳吉林、支持吉林的相關工作。
(三)辦事處的信息工作要適應政府系統信息聯網后的變化要求,圍繞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做好趨勢性、動態性的常規信息傳遞外,要重點向調研性信息轉變,不斷提高信息的層次和質量。
(四)及時了解、檢查、指導我省在駐地的各類機構、單位的工作,對其思想政治工作和業務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協調和政策性監督。建立駐外單位黨組織,統一領導和管理黨建工作,促進駐外單位的精神文明建設。
(五)接待服務工作要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辦事,實行有償服務。辦事處所屬賓館、招待所要以市場為導向,以提高自身經濟效益為中心,實行企業化管理,要以熱情、周到、方便、優質服務,吸引省內依托辦事處在駐地及幅射地區開展工作。
(六)代表省政府對辦事處所屬企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按有關規定收取資產占用費和管理費,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要按《企業法》管理企業,企業要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成為真正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要按《吉林省駐外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試行)》(省政府1994年第16號令)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負責駐地省內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和駐地政府指派的工作任務。第三章 管理體制第四條 辦事處隸屬省政府,其工作由分管的省政府領導負責,日常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歸口管理,其辦事機構為省政府辦公廳對外聯絡處。第五條 省政府辦公廳對外聯絡處主要職責:
(一)及時了解和掌握辦事處的情況,對辦事處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為領導決策當好參謀。
(二)向辦事處通報省委、省政府各時期的主要工作部署及主管駐外辦事處領導的意見,處理辦事處委托的有關事項。
(三)協助有關部門管理辦事處中層以下干部輪換、任免、人員調動等項工作。
(四)配合省有關部門做好辦事處領導班子和工作目標責任制的考核工作。
(五)完成省政府領導和辦公廳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第四章 工作制度第六條 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辦事處主任負責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辦事處設黨組,工作中的重點問題由黨組會議或主任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第七條 實行請示報告制度。辦事處每半年要向省政府做一次年中工作報告,年終報告本年度的工作情況和下年的工作安排。辦事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情況,如經濟活動中涉及政府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等問題,要及時向省政府主管領導請示報告。辦事處主任及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因公或因私離開駐地10天以上,應向省政府辦公廳報告。對辦事處重大問題的處理,必要時提交省長辦公會或省政府常務會討論決定。第八條 省政府每年召開一次辦事處主任會議,總結工作,交流經驗,研究問題,部署任務。全省性的重要會議和省直有關部門召開的專業性會議,根據需要可邀請辦事處有關人員參加。第五章 人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