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遇到不公平拆遷怎么辦
老百姓遇到不公平拆遷的解決辦法如下:
1、首先要考慮和拆遷方進行協商處理,因為協商的方式相對來說更加簡單便捷,對于拆遷雙方的時間也可以更大限度的節省。同時,要注意的是,在進行協商之前,被拆遷方應當對于自身遇到的問題以及相關規定進行充足的了解,以保證自身在協商時有足夠的理由;
2、如果協商不成,可能就需要通過法律渠道來進行解決;
3、拆遷方認為自己得到的補償不合理的情況下,可以在得知結果起60日之內向政府提請行政復議,如果對于最終的行政復議決定還是不服就需要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通過訴訟方式來進一步解決。需要注意的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應該是在6個月之內。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老百姓遇到不公平拆遷怎么辦
如果被拆遷人認為拆遷賠償不合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進行維權:
1、在拆遷之初,被拆遷人一定要關注和搜集拆遷人和政府部門頒發的文件,其中包括:拆遷公告,拆遷地塊的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誰是拆遷單位,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拆遷許可證,以及兩個內部文件(拆遷計劃、拆遷方案和銀行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證明)。其中,兩個內部文件需要通過提請政府信息公開或訴訟才能看到,還要關注通知甚至公開信,以及安置補償實施細則或辦法。
2、補償談判,必要時需錄音留作證據
在拆遷公告發布后,如果有拆遷公司找到被拆遷人洽談,被拆遷人要索要他們的授權委托書,讓他們出示工作證和拆遷人員的資格上崗證。因為拆遷人很有可能動用社會閑散人員恐嚇威脅被拆遷人。與拆遷辦工作人員溝通時,在必要時做錄音,“這些話可能作為將來協商談判取得重要補償的信息線索,有些被拆遷戶沒有固定證據,很難證明對方的口頭承諾”。
3、房屋評估,報告不符實際要求重評
而在評估公司人員上門時,被拆遷人也要讓他們出示相應評估公司的資質及上崗證件,在評估報告中“與房屋實際面積,裝修情況,層高不符的地方,要提出質疑,要讓評估人員詳細記載,必要時要他重新評估”。
對于已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被拆遷戶,一定要注意向拆遷公司索要協議原件。“有些惡劣的拆遷人先讓你簽字,所有補償金額、面積、樓號都是空白,與口頭不一致”。
法律依據
《房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全文》第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老百姓遇到不公平拆遷怎么辦
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終本不撤回執行申請,也不是已經執行完畢,而是暫時中止執行。如果以后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容申請人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法律分析: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終本不撤回執行申請,也不是已經執行完畢,而是暫時中止執行。如果以后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容申請人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根據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錢債權的執行案件大致可以分為無財產可供執行和有財產可供執行兩類。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具體是指經過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及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后,并沒有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僅發現部分財產并執行完畢后,申請執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債權不能得到實現的案件類型。對于這類案件,無論采取什么執行措施都不可能執行到位,這是任何國家、任何時期都無法避免的客觀存在。本質上屬于當事人應當自己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這類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就是所謂的終本案件,即需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案件。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老百姓遇到不公平拆遷怎么辦
全國各地都在拆遷建設,拆遷越來越多問題也越來越多,關于征地拆遷的政策法規還是非常多的,在實踐中征地拆遷的政策法規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不管是在解決征地拆遷糾紛還是協商確定補償標準,都是一個重要的參考依據。
法律分析:近幾年,全國各地都在拆遷建設,拆遷越來越多問題也越來越多,關于征地拆遷的政策法規還是非常多的,在實踐中征地拆遷的政策法規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不管是在解決征地拆遷糾紛還是協商確定補償標準,都是一個重要的參考依據,拆遷糾紛每個地方都有發生,平民百姓遇到強制拆遷時,1、要搜集拆遷人和政府部門頒發的文件
其中包括:拆遷公告,拆遷地塊的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銀行拆遷補償安置專項資金的證明、拆遷方案及安置補償實施細則或辦法等;
2、保存好重要的證件
在房屋征收過程中,房產證、土地證等重要的證件或者是可以證明自己合法權利的證明、協議等重要文件的原件,一定要留在自己手中,否則一旦發生拆遷糾紛或者需要法律維權,就會造成巨大的阻礙。
3、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途徑
每個地方有每個地方的拆遷標準,不能一概而論,被拆遷人只是普通的老百姓,往往不懂如何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遇到不公平待遇時我們應該積極維權,維權不是以暴制暴而是通過法律的途徑,我們需要先收集有力的證據,這樣就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不受到損害。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4款第5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老百姓遇到不公平拆遷怎么辦
法律分析:一、征收機關無相應職權、超越職權:指征收部門本身沒有相關的法定職權去批準征收或實施征收的行為。濫用職權,指征收部門擁有相關的法定職權去批準征收或實施征收,但是對特別的案例、特別的具體情況,征收部門沒有權利去使用相應的職權。例如: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有權作出征收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決定權利,但是卻對沒有在規劃征收范圍內的房屋一律作出征收決定,就是典型的濫用職權。二、征收行為未履行法定程序:征收過程中,如果被征收人的知情權、陳述申辯權、聽證權沒有得到保障,而且沒有依法進行送達、公告、沒有進行前置程序等,這種行為是程序不正當違法征收行為。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拆遷遇到不公平怎么辦
拆遷遇到不公平怎么辦
1、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可根據法律行使自己的權利,不是被動接受或是妥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