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怎么能確保收到法院的文書呢?首先原告要在起訴狀當中寫清楚自己的聯系方式和住址,也要寫明被告的聯系方式和地址。法院會把相關的立案信息,訴訟費繳納通知以及開庭信息等通知發送到原告的手機上。
而被告是如何知道自己被起訴了呢?法院會根據原告起訴狀中的地址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比如開庭傳票,原告的起訴狀等。送達也就是確保當事人能收到相關文書,知道文書的內容,以便于參加訴訟活動,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相關的義務。那么,法院送達的幾種常見方式有哪些呢?
首先,最常見的可能是直接送達。法律規定了,受送達人如果是公民的,要將文書直接給被送達人簽收。如果本人不在,可以由他的同住成年親屬簽收。但是要特別注意離婚案件,不能將文書直接交給其配偶簽收。
其次是電子送達。目前常見的電子送達方式有電子郵件、移動通信。民事立案或者執行立案時,提交基本的起訴狀、證據材料之后,一般有的法院還會讓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確認書里有一項內容,即當事人是否同意電子送達。如果受送達人同意,法院就會將相關文書通過電子郵件或移動通信的方式送達。電子郵件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最后是公告送達。有些案件雖然起訴狀當中寫明了被告的地址,但是當法院按照上述地址向被告送達文書時無法送達,或者是被告下落不明的,這時候法院就會采取公告送達。公告就是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或者以其他特殊要求的公告方式,三十日公告期滿后,即視為送達。但是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是不適用公告送達的。
綜上,無論是哪種送達方式,作為訴訟的一方當事人都要簽收文書,確保及時參與訴訟活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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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3-02-28 21:01: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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