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無定法”絕不意味著我可以到了課堂再決定今天采用什么樣的教學方法來解決“知識與技能”的“傳授解”。這樣做比“教而無法”的影響還不好,這是“亂法而教”,教學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教無定法”中的“定”可以理解為“固定”,“無定”要理解為“預定”。這種理解提醒我在授課前,根據“知識與技能”的不同類型、不同要求,預先確定某種或某些教學方法,比如針對概念性的內容可以采用講授法、針對實踐性的內容可以采用項目教學法、針對思辨性的內容可以采用案例教學法,某些任務可以采用小組合作的形式完成也可以獨立探究完成,還可以合理地運用“小先生制”。
如果用某種教學方法解決某種“知識與技能”效果不錯,就可以把這種方案“固定”,用于其他類似的“知識與技能”。
這似乎變成了“教有定法”?與追求的“教無定法”相矛盾了。實則不然,“教無定法”一定要建立在“教有定法”的基礎之上。我所面對的群體,是一個不斷變化的群體,某個固定的方案可能近階段有用、過一階段就沒有用了;可能在這個班級一直有用、到了另外一個班級就不靈了;可能張老師使用得很順手、到我這就磕磕絆絆了。
這種情況發生后,不能死守“船到橋頭自然直”,沒有舵手及時調整,船可能一直打擺而靠不了岸。要學會變通,一種方法不行就再換另一種方法,直至目標達成,這才是“教無定法”的真諦所在。
《唐李問對·卷上》中有云:“教得其道,則士樂為用;教不得法,雖朝督暮責,無益于事矣?!?/p>
曾擔任國務院學科評議組成員的唐凱麟提到:教學方法的本質特征既取決于教師對教學內容的理解程度,對教學運行機制及其規律的認識程度,對教學活動中各個環節的把握程度,還取決于學生的學習狀況和教學資源環境的建設規模。
可見”教學方法“的抉擇取決于很多變量的綜合影響,其中一個變量的輕微變動就有可能影響到之前預定的教學方法所產生效果的大小。
因此,教無定法,要有預定,而不固定。
寫于202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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