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丁喬
據人民網“領導留言板”11月24日消息,針對網民“建議取消企業考生報考公務員時的同意報考證明”的留言,四川南充市委組織部回復稱,南充市下半年公務員招錄,已不要求企業人員提供同意報考的證明,今后則將根據省上要求和招錄機關實際需要而定。(11月25日 澎湃新聞網)
此前,有網友在人民網“領導留言板”留言,建議取消企業考生報考公務員的同意證明,原因有三個,第一,企業同意報考證明增加了報考難度;第二,依據勞動法規定,“提前30個工作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企業同不同意報考并不重要;第三,四川大部分地區已經取消該證明,體現出了簡政放權。綜合以上,網友提出取消企業同意報考證明的建議。
類似的建議和訴求并不鮮見。去年5月20日,貴州省安順市一位網民求助,因為其在資格復審的時候所在國企死活不開同意報考證明。今年4月14日,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在回復網民類似問題時則表示,報考要求工作經歷職位的考生須在資格復審環節提供本人所在單位相關工作經歷的證明,但不需要提供單位同意報考證明。足見,在不少地方,對于不少考生,單位同意報考證明成了考生參加公務員招錄考試的“攔路虎”和“絆腳石”。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是否需要出具單位同意報考證明,各地則不盡相同。
從一個單位的整體工作上考慮,同意報考證明就像一張“預通知”,既能體現和尊重用人單位的主體地位,又能讓用人單位在人事和工作方面提前做好準備。不過,在實踐中,總會出現單位不同意職工報考的現象,一旦單位不同意,哪怕考生“萬人過獨木橋”進入第一名,一紙證明拿不到,一切努力都白費。不過,在一些地方,提供同意報考證明的時間也存在差別,有的是在面試之前,有的是在政審之前,還有的是在上崗之前。證明時間越靠前,也就意味著考生的機會成本就越大,反之則越小。但是,無論如何,對考生而言,都是難言之痛。
既然勞動法有“提前30個工作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的規定,那么單位是否同意考生報考確實沒有多大意義,索性取消企業同意報考證明又何妨呢。為了避免“強制搬墻頭磚”“任性挖墻基腳”的嫌疑,可以利用考察的契機向用人單位說明情況,或者在正式上崗之前函告用人單位,如此一來,既可以免除考生的尷尬,還可以爭取用人單位的支持。
勞動關系本身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雙向選擇,對一個執意而去的人,強留下來也不會結出“甜瓜”。取消企業同意報考證明,這個可以有。基于各地執行不同,建議從國家層面統一規范起來,把確需的證明列出來,對沒有實際意義的證明全部砍掉。
本文發布于:2023-02-28 21:16: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677743236104390.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單位同意報考證明(單位同意報考證明單位不給開怎么辦).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單位同意報考證明(單位同意報考證明單位不給開怎么辦).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