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附件二:化學藥品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
求
一、注冊分類
1、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藥品:
(1)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藥及其制劑;
(2)天然物質中提取或者通過發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單體及其制劑;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藥物中的光學異構體及其制劑;
(4)由已上市銷售的多組份藥物制備為較少組份的藥物;(5)新的復方制劑。
2、改變給藥途徑且尚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3、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藥品:
(1)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原料藥及其制劑;
(2)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復方制劑;
(3)改變給藥途徑并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4、改變已上市銷售鹽類藥物的酸根、堿基(或者金屬元素),但不改變其藥理作用
的原料藥及其制劑。
5、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藥品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制劑.
6、已有國家藥品標準的原料藥或者制劑。
二、申報資料項目
(一)綜述資料
1、藥品名稱。
2、證明性文件。
3、立題目的與依據。
4、對主要研究結果的總結及評價。
5、藥品說明書樣稿、起草說明及最新參考文獻。
6、包裝、標簽設計樣稿.
(二)藥學研究資料
7、藥學研究資料綜述。
8、原料藥生產工藝的研究資料及文獻資料;制劑處方及工藝的研究資料及文獻資料。
9、確證化學結構或者組份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10、質量研究工作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11、藥品標準草案及起草說明,并提供標準品或者對照品.
12、樣品的檢驗報告書。
13、輔料的來源及質量標準.
14、藥物穩定性研究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15、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選擇依據及質量標準。
(三)藥理毒理研究資料
16、藥理毒理研究資料綜述.
17、主要藥效學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18、一般藥理研究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19、急性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20、長期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21、過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膚、粘膜、肌肉
等)刺激性等主要與局部、全身給藥相關的特殊安全性試驗研究和文獻資料.
22、復方制劑中多種成份藥效、毒性、藥代動力學相互影響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23、致突變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24、生殖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25、致癌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26、依賴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27、動物藥代動力學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四)臨床研究資料
28、國內外相關的臨床研究資料綜述.
29、臨床研究計劃及研究方案。
30、臨床研究者手冊。
31、知情同意書樣稿、倫理委員會批準件.
32、臨床研究報告。
三、申報資料項目說明
1、資料項目1藥品名稱:包括通用名、化學名、英文名、漢語拼音,并注明其化學
結構式、分子量、分子式等.新制定的名稱,應當說明命名依據。
2、資料項目2證明性文件:
(1)申請人合法登記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認證證書復印件.申請新藥生產時應當提供樣品制備車間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
證書復印件;
(2)申請的藥物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等專利情況及其權屬狀態說明,以及對他人
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保證書;
(3)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研制立項批復文件復印件;
(4)申請新藥生產時應當提供《藥物臨床研究批件》復印件;
(5)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注冊證》或者《進口
包裝材料和容器注冊證》復印件。
3、資料項目3立題目的與依據:包括國內外有關該品研發、上市銷售現狀及相關文
獻資料或者生產、使用情況的綜述。
4、資料項目4對研究結果的總結及評價:包括申請人對主要研究結果進行的總結,
并從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等方面對所申報品種進行綜合評價。
5、資料項目5藥品說明書樣稿、起草說明及最新參考文獻:包括按有關規定起草的
藥品說明書樣稿、說明書各項內容的起草說明,相關最新文獻或原發明廠商最新版的正式說
明書原文及中文譯文。
6、資料項目7藥學研究資料綜述:是指所申請藥物的藥學研究(合成工藝、劑型選
擇、處方篩選、結構確證、質量研究和質量標準制定、穩定性研究等)的試驗和國內外文獻
資料的綜述。
7、資料項目8原料藥生產工藝的研究資料:包括工藝流程和化學反應式、起始原料
和有機溶媒、反應條件(溫度、壓力、時間、催化劑等)和操作步驟、精制方法及主要理化
常數,并注明投料量和收得率以及工藝過程中可能產生或夾雜的雜質或其他中間產物.
8、資料項目10質量研究工作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包括理化性質、純度檢查、
溶出度、含量測定及方法學驗證等。
9、資料項目11藥品標準草案及起草說明,并提供標準品或者對照品:質量標準應
當符合《中國藥典》現行版的格式,并使用其術語和計量單位.所用試藥、試液、緩沖液、
滴定液等,應當采用現行版《中國藥典》收載的品種及濃度,有不同的,應詳細說明.提供
的標準品或對照品應另附資料,說明其來源、理化常數、純度、含量及其測定方法和數據。
藥品標準起草說明應當包括標準中控制項目的選定、方法選擇、檢查及純度和限度范圍等的
制定依據。
10、資料項目12樣品的檢驗報告書:指申報樣品的自檢報告.臨床研究前報送資料
時提供至少1批樣品的自檢報告,完成臨床研究后報送資料時提供連續3批樣品的自檢報告.
11、資料項目14藥物穩定性研究的試驗資料:包括采用直接接觸藥物的包裝材料和
容器共同進行的穩定性試驗。
12、資料項目16藥理毒理研究資料綜述:是指所申請藥物的藥理毒理研究(包括藥
效學、作用機制、一般藥理、毒理、藥代動力學等)的試驗和國內外文獻資料的綜述。
13、資料項目28國內外相關的臨床研究資料綜述:是指國內外有關該品種臨床研究
的文獻、摘要及近期追蹤報道的綜述.
14、資料項目30臨床研究者手冊:是指所申請藥物已有的臨床研究資料和非臨床研
究資料的摘要匯編,目的是向研究者和參與試驗的其他人員提供資料,幫助他們了解試驗藥
物的特性和臨床研究方案。研究者手冊應當簡明、客觀。
四、申報資料項目表及說明
(一)申報資料項目表
資
料
分
資
料
項
注冊分類及資料項目要求
123456
類目
綜
述
資
料
1++++++
2++++++
3++++++
4++++++
5++++++
6++++++
藥
學
研
究
資
料
7++++++
8+*5++*5*5
9++++—+
10++++++
11++++++
12++++++
13++++++
14++++++
15++++++
16++++++
藥
理
毒
理
研
究
資
料
17+*16
±
*18
--
18+*16
±
*18
--
19+*16
±
*18
--
20+*16
±
*18
--
21*19*19*19*19*19*19
22*13
-----
23+
±±±--
24+
±±±--
25*8
-
*8*8
--
26*9
-----
27+*20
-
+*20
-
臨
床
研
究
資
28++++++
29+++++
△
30+++++
△
31+++++
△
料32+++++
△
注:1、“(”:指必須報送的資料;
2、“(”:指可以用文獻綜述代替試驗資料
3、“(”:指可以免報的資料;
4、“*”:按照說明的要求報送資料,如*8,指見說明之第8條.
5、“△”:按照本附件“五、臨床研究要求”中第4條執行。
(二)說明
1、注冊分類1~5的品種為新藥,注冊分類6的品種為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
2、申請注冊新藥,按照《申報資料項目表》的要求報送資料項目1~30(資料項目6
除外);臨床研究完成后報送的資料項目包括重新整理的綜述資料1~6、資料項目12和14、
臨床研究資料28~32以及其他變更和補充的資料,并按申報資料項目順序排列。
3、申請注冊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按照《申報資料項目表》的要求報送資料項目
1~16和28—30。需進行臨床研究的,在臨床研究完成后報送資料項目12和資料項目28~
32以及其他變更和補充的資料,并按申報資料項目順序排列。
4、申請注冊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原料藥質量研究資料應當包括與已上市銷售的原
料藥進行各項測試對比的數據,如有關晶型、異構體及生產工藝中帶入的原標準規定以外雜
質的質控數據.對于不能用理化手段測定結構和純度的藥品,其原材料和生產工藝應當與已
上市銷售藥品相同。制劑的質量研究資料,應當與已上市銷售藥品進行各項測試對比,口服
固體制劑應當提供溶出度、釋放度等項目的比較研究資料.
5、單獨申請藥物制劑,必須提供原料藥的合法來源證明文件,包括原料藥生產企業
的《營業執照》、《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銷售發票、
檢驗報告書、藥品標準等資料復印件。使用進口原料藥的,應當提供《進口藥品注冊證》或
者《醫藥產品注冊證》、口岸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書、藥品標準等復印件。所用原料藥不具
有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的,必須經國家藥品監督管
理局批準。
6、同一活性成份制成的小水針、粉針劑、大輸液之間互相改變的藥品注冊申請,應
當由具備相應劑型生產范圍的藥品生產企業申報。
7、對用于育齡人群的藥物,應當根據其適應癥和新藥特點(如避孕藥、性激素、性
功能障礙治療藥、促精子生成藥、致突變試驗陽性或者有細胞毒作用的新藥)報送相應的生
殖毒性研究資料.
8、下列新藥應當報送致癌試驗資料:
(1)新藥或其代謝產物的結構與已知致癌物質的結構相似的;
(2)在長期毒性試驗中發現有細胞毒作用或者對某些臟器、組織細胞生長有異常促
進作用的;
(3)致突變試驗結果為陽性的。
9、作用于中樞神經系統的新藥,如鎮痛藥、抑制藥、興奮藥以及人體對其化學結構
具有依賴性傾向的新藥,應當報送藥物依賴性試驗資料。
10、屬注冊分類1的新藥,可以在重復給藥毒性試驗過程中進行毒代動力學研究。
11、屬注冊分類1中“用拆分或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藥物中的光學異構體及其制
劑”,應當報送消旋體與單一異構體比較的藥效學、藥代動力學和毒理學(一般為急性毒性)
研究資料或者相關文獻資料。在其消旋體安全范圍較小、已有相關資料可能提示單一異構體
的非預期毒性(與藥理作用無關)明顯增加時,還應當根據其臨床療程和劑量、適應癥、以
及用藥人群等因素綜合考慮,提供單一異構體的重復給藥毒性(一般為3個月以內)或者其
他毒理研究資料(如生殖毒性)。
12、屬注冊分類1中“由已上市銷售的多組份藥物制備為較少組份的藥物",如其組
份中不含有本說明8所述物質,可以免報資料項目23~25。
13、屬注冊分類1中“新的復方制劑",應當報送資料項目22。
14、屬注冊分類1中“新的復方制劑",如長期毒性試驗顯示其毒性不增加,毒性靶
器官也未改變,可免報資料項目27。
15、屬注冊分類1中“新的復方制劑",如其動物藥代動力學研究結果顯示無重大改
變的,可免報資料項目23~25.
16、屬注冊分類2的新藥,其藥理毒理研究所采用的給藥途徑應當與臨床擬用途徑
一致.必要時應當提供與原途徑比較的藥代動力學試驗或者相關的毒理研究資料(如局部毒
性試驗或者重復給藥毒性試驗)。
17、屬注冊分類3中“改變給藥途徑,已在境外上市銷售的制劑",主要應當重視制
劑中的輔料對藥物吸收或者局部毒性產生的影響,必要時提供其藥代動力學試驗或者相關毒
理研究資料。
18、屬注冊分類4的新藥,應當提供與已上市銷售藥物比較的藥代動力學、主要藥
效學、一般藥理學和急性毒性試驗資料,以反映改變前后的差異,必要時還應當提供重復給
藥毒性和其他藥理毒理研究資料.如果改變已上市銷售鹽類藥物的酸根、堿基(或者金屬元
素)而制成的藥物已在國外上市銷售,則按注冊分類3的申報資料要求辦理.
19、局部用藥除按所屬注冊分類及項目報送相應資料外,應當報送資料項目21,必
要時應當進行局部吸收試驗。
20、速釋、緩釋、控釋制劑應當同時提供與普通制劑比較的單次或者多次給藥的動
物藥代動力學研究資料。
五、臨床研究要求
1、屬注冊分類1和2的新藥,應當進行臨床試驗。
(1)臨床試驗的病例數應當符合統計學要求和最低病例數要求;
(2)臨床試驗的最低病例數(試驗組)要求:
I期為20至30例,II期為100例,III期為300例,IV期為2000例;
(3)避孕藥的I期臨床試驗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II期臨床試驗應當完成
至少100對6個月經周期的隨機對照試驗;III期臨床試驗完成至少1000例12個月經周期
的開放試驗;IV期臨床試驗應當充分考慮該類藥品的可變因素,完成足夠樣本量的研究工
作.
2、屬注冊分類3和4的新藥,應當進行人體藥代動力學研究和至少100對隨機對照
臨床試驗。多個適應癥的,每個主要適應癥的病例數不少于60對。
3、屬注冊分類5的新藥,臨床研究按照下列原則進行:
(1)口服固體制劑應當進行生物等效性試驗,一般為18至24例;
(2)難以進行生物等效性試驗的口服固體制劑及其他非口服固體制劑,應當進行臨
床試驗,臨床試驗的病例數至少為100對;
(3)速釋、緩釋、控釋制劑應當進行單次和多次給藥的人體藥代動力學的對比研究和
臨床試驗,臨床試驗的病例數至少為100對;
(4)同一活性成份制成的小水針、粉針劑、大輸液之間互相改變的藥品注冊申請,
給藥途徑和方法、劑量等與原劑型藥物一致的,一般可以免臨床研究。
4、對于注冊分類6中的口服固體制劑,可僅進行生物等效性試驗,一般為18至24
例;難以進行生物等效性試驗的,可僅進行溶出度、釋放度比較試驗。
注射劑等其他非口服固體制劑,所用輔料和生產工藝與已上市銷售藥品一致的,可以免臨床
研究。
5、臨床試驗對照藥品應當是已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藥品.
六、進口化學藥品申報資料和要求
(一)申報資料項目要求
1、申報資料按照化學藥品《申報資料項目》要求報送。申請未在國內外獲準上市銷
售的藥品,按照注冊分類1的規定報送資料;其他品種按照注冊分類3的規定報送資料。
2、資料項目5藥品說明書樣稿、起草說明及最新參考文獻,尚需提供生產國家或者
地區藥品管理機構核準的原文說明書,在生產國家或者地區上市使用的說明書實樣,并附中
文譯本。資料項目6尚需提供該藥品在生產國家或者地區上市使用的包裝、標簽實樣。
3、資料項目28應當報送該藥品在生產國家或者地區為申請上市銷售而進行的全部
臨床研究的資料.
4、全部申報資料應當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其他文種的資料可附后作為參考。中文譯
文應當與原文內容一致.
5、藥品標準的中文本,必須符合中國國家藥品標準的格式。
(二)資料項目2證明性文件的要求和說明
1、資料項目2證明性文件包括以下資料:
(1)生產國家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允許藥品上市銷售及該藥品生產企業符
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證明文件、公證文書及其中文譯本.
申請未在國內外獲準上市銷售的藥物,本證明文件可于完成在中國進行的臨床研究后,與臨
床研究報告一并報送;
(2)由境外制藥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注冊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常駐
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境外制藥廠商委托中國代理機構代理申報的,應當提供委托文書、公證文書及其中文譯本,
以及中國代理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申請的藥物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等專利情況及其權屬狀態說明,以及對他人的
專利不構成侵權的保證書。
2、說明:
(1)生產國家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允許藥品上市銷售及該藥品生產企業符
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證明文件應當符合世界衛生組織推薦的統一格式.其他格式的文
件,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及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認證;
(2)在一地完成制劑生產由另一地完成包裝的,應當提供制劑廠和包裝廠所在國家
或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該藥品生產企業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證明文件;
(3)未在生產國家或者地區獲準上市銷售的,可以提供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獲準上
市銷售的證明文件,并須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可.但該藥品生產企業符合藥品生產質量
管理規范的證明文件由生產國家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
(4)原料藥可提供生產國家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允許藥品上市銷售及該藥
品生產企業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證明文件,也可提供該原料藥主控系統文件DMF
(DrugMasterFile)的資料和文件。
(三)在中國進行臨床研究的要求
1、申請未在國內外獲準上市銷售的藥物,應當按照注冊分類1的規定進行臨床研究。
所申請的藥物,應當是已在國外進入II期或者III期臨床試驗的藥物。
2、申請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應當按照注冊分類3
的規定進行臨床研究。
3、申請已有國家藥品標準的原料藥或者制劑,如果其資料項目28符合要求,可以
按照注冊分類6的規定進行臨床研究;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注冊分類3的規定進行臨床
研究。
4、單獨申請進口尚無中國國家藥品標準的原料藥,應當使用其制劑進行臨床研究.
七、放射性藥品申報資料和要求
(一)申報資料項目要求
1、申請放射性藥品,應當按照核素、原料藥、藥盒及制劑分別組織申報資料,并按照
化學藥品相應類別及《申報資料項目》要求報送,其中資料項目22、26可以免報.
2、申請診斷用放射性藥品,可免報資料項目23、24、25。
3、申請放射性核素、原料藥及藥盒,可免報資料項目18.
(二)申報資料項目說明
1、資料項目8按下列要求報送:
(1)放射性藥品中的放射性核素,應當提供該核素的生產方式的選定、照射條件、核
反應式、輻照后靶材料的化學處理工藝(附化學反應式及工藝流程圖),詳細操作步驟,可
能產生的放射性核雜質,精制(純化)方法,靶材料和其他所用化學試劑的規格標準及分析測
試數據,國內外有關文獻資料;
(2)放射性藥品中原料藥如為化學合成,應當提供合成路線的選定,合成工藝流程
的詳細化學反應式,反應條件和詳細操作步驟,注明投料量、收得率及可能產生或夾雜的雜
質,各步中間體質控方法,最終產品精制(純化)的方法,原料的質量標準,國內外有關文
獻資料;
(3)放射性藥品中的藥盒,應當提供藥盒的選定及其制備工藝、路線、反應條件、
操作步驟的試驗依據,各組分原料藥應是藥用規格并提供質量標準;
(4)非藥盒類放射性藥品,應當提供合成路線、反應條件、操作步驟、精制或純化
的方法、原料的質量標準及分析測試數據及有關文獻資料。
2、資料項目9按下列要求報送:
(1)放射性藥品中的放射性核素若《中國藥典》尚未收載,應當提供該核素的衰變綱
圖,確證具核性質的試驗數據(或圖譜)以及與國內外公認的該核素的核性質進行比較的試
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2)放射性藥品中的原料藥如為化學合成,應當提供確證其化學結構的試驗數據,
包括元素分析、紅外吸收光譜、紫外吸收光譜、核磁共振譜、質譜等資料。各圖譜應為原圖
的復印件或照片(要求清晰尺寸適當)并附各圖譜的峰位解析表及詳細的文字解析。各圖譜
應注明使用儀器的型號、測試條件、供試品的批號、樣品濃度、所用溶劑、內標物等并進行
綜合解析;
(3)放射性藥品中的藥盒,應當提供藥盒的詳細組分及其用量,并說明各組分在藥
盒中的作用;
(4)非藥盒類放射性藥品,應當提供確證其化學結構的試驗數據,如確有困難,應
說明理由,并進行合理推斷可能的化學結構或引用文獻依據。
3、資料項目10按下列要求報送:
(1)放射性藥品中的放射性核素(除《中國藥典》收載外),應當提供放射性核純
度及主要核雜質的含量、放射性活度、化學純度、溶液pH值等的測試方法,試驗數據及規
定限度的依據;
(2)放射性藥品中的原料藥,應當根據樣品的特性和具體情況,確定理化常數研究
項目(如熔點、比旋度、粘度、吸收系數等).純度檢查內容(如氯化物、重金屬、反應中
間體、副產物或殘留溶劑等)以及含量測定方法篩選過程與方法確定的依據等,并提供詳細
測試方法與測定數據;
(3)放射性藥品中的藥盒,應當提供性狀、鑒別、溶液的澄清度與顏色、酸(堿)
度等分析測試方法、原理及數據,其中原料藥、還原劑或氧化劑,或其他主要添加劑含量測
定方法的選定及試驗研究數據。藥盒的無菌、細菌內毒素檢查方法及限度的研究資料;
(4)非藥盒類放射性藥品,應當提供理化性質、性狀、鑒別方法及原理、pH值、
放射性核純度(包括主要核雜質)、放射化學純度、放射性活度、化學純度。若為注射液,應
當提供無菌、細菌內毒素檢查方法、數據、規定限度的依據等資料.
4、資料項目14按下列要求報送:
(1)放射性核素溶液可以性狀、pH值、放射化學純度、放射性核純度等為考察指標;
(2)原料藥可以性狀、熔點、降解產物、含量等為考察指標;
(3)藥盒可以性狀、放射化學純度、還原劑或氧化劑含量(顆粒度)等為考察指標;
(4)藥品制劑可以性狀、pH值、放射化學純度等為考察指標。
5、資料項目17按下列要求報送:
(1)診斷用放射性藥品,應當提供家兔、狗或靈長類的靶器官及全身平面顯像或模
擬臨床功能測定試驗的研究方法、試驗條件和結果解釋等資料,試驗觀察各時限的顯像或功
能測定結果的圖像照片或其復印件;
(2)治療用放射性藥品,應當提供治療主要適應癥的動物模型,以大、中、小三個
劑量組并設陽性藥對照組,觀察實驗動物反應情況的試驗資料,并提供本品或同類藥物國內
外有關藥效學研究的詳細文獻資料。
放射性核素、原料藥及藥盒作為原料藥不報送本項資料.
6、資料項目19按下列要求報送:
除注冊分類1和3放射性藥品的原料藥,應當進行小鼠急性毒性外,放射性核素、藥
盒及制劑可進行異常毒性試驗,方法及判定標準應當符合《中國藥典》附錄“異常毒性檢查
法",供試品的給藥劑量可根據臨床用量(放射性活度與體積)的一定倍數計算。若原料藥的
合成精制產量有限,臨床用量又極微,也可采用異常毒性試驗。
7、資料項目20按下列要求報送:
(1)屬注冊分類1的放射性藥品,應當提供大鼠和狗的長期毒性試驗資料及醫學內
照射吸收劑量(MIRD)的試驗資料或文獻資料;
(2)屬注冊分類1的診斷、治療用放射藥品,應當提供藥品中放射性核素完全衰變
后的內照射吸收劑量,人體靶器官和非靶器官的吸收劑量的估算或國外相同或同類藥物的文
獻資料。
(三)臨床研究要求
放射性藥品的臨床研究,按照化學藥品相應類別的要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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