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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湖南男子姚小皇,收到了屬于他的103萬余元國家賠償款。他曾經被控殺死親生弟弟,歷經冤獄,最終獲判無罪。從2018年重獲自由以來,姚小皇一直在爭取國家賠償,成功獲賠后,他的心情卻只是“還行”。畢竟,不論事情已經過去多久,鐵窗后的2091天,都是一場難以磨滅的夢魘。
2013年,從姚小皇弟弟尸體被人發現,到姚小皇被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刑事拘留,僅僅用了兩天。此后,姚小皇的洗冤之路,卻走了超過五年。在本案一審、第一次重審與二審中,法院均認定姚小皇有罪。所幸湖南高院于2017年裁定撤銷原判,第二次將此案發回重審。2018年,岳陽中院經重審認定,姚小皇的審前供述收集程序合法性、訊問筆錄的客觀真實性存疑,證明姚小皇有罪的物證、鑒定意見、證人證言等,也存在證明力不足、不能相互印證的情況,最終將姚小皇無罪釋放。
縱觀整個審理過程,姚小皇從有罪到無罪,既是其個人命運的重要轉折,也是一場圍繞“非法證據排除”與“疑罪從無”兩項原則展開的“司法糾錯”。在這樁案件中,最值得關注的重點之一,就是姚小皇起初主張自己無罪,后來卻屢次翻供,向警方提供了有罪供述。對此,我們還需問上一句:既然姚小皇堅持為自己伸冤,最終也獲得了無罪判決,當時為何要自證有罪?無法成立的有罪供述,不僅必須在庭審中被依法排除,這類供述的“來歷”,也應得到更加深入的追問與反思。
警方第四次訊問姚小皇時,現場記錄視頻顯示:姚小皇大部分時間都在否認犯罪,自稱由于不想牽連父親和妻子,加之公安機關對其實行腳鐐手銬,自己受不住,才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認罪。然而,警方的詢問筆錄并未如實記錄姚小皇的翻供過程與認罪原因,僅記錄了他在死者尸體被打撈后到達現場的情況。視頻中的信息,既令人懷疑警方是否曾經威脅姚小皇要牽連其家人,也直接證明詢問筆錄并不客觀,有罪供述靠不住。
在姚小皇先后三次被判有罪的過程中,他的自供起到了關鍵作用,如果沒有這份自供,他很可能不需要等這么久才重獲清白。在過往的平反冤案中,有些被告自始至終都不曾認罪,法院之所以誤判他們有罪,僅是因為對物證與證人證言處理有誤。這類錯誤當然也是不可接受的,但至少可能有無心之失和“時代局限性”的影響。相比之下,類似姚小皇案這種被告一度自供有罪的冤案,惡劣程度只會更嚴重。
目前,終審法院只認定審前供述的收集程序“合法性存疑”。當時到底發生了什么,審訊人員是否有非法行為,有待進一步調查。“無罪者自供有罪”這件事,理應引起辦案部門的充分重視。
從常識上講,無罪的人自供有罪,一定承受了過大的壓力。不論這種壓力源于刑訊逼供、言語威脅等非法手段,還是源于某些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帶的“特殊手段”,最終造成的結果都是被告證詞效力不足。對辦案人員而言,讓嫌疑人開口當然很重要,能讓嫌疑人認罪自然更好,但是,這一切的目的都應該是逼近真相,而不能混淆目的與手段,為獲得證詞而獲得證詞。
此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第七批指導性案例中,有一起于英生申訴案。1996年,于英生被控殺害妻子,向警方做出有罪供述后,被蚌埠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7年。在當時的視角下,于英生明確認罪,基本上等于這是一起“鐵案”。但在2013年,警方卻發現這起案件的真兇另有其人,竟是案發時的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級警督武欽元。由于真兇落網,于英生的清白終于無可置疑,也正是這份無可置疑的清白,反襯出他當年“認罪”之可怕。
對于這類案件留下的教訓,各級辦案單位還應有深刻認識。從本質上看,刑訊逼供、誘導審訊、先供后證等現象的成因,都是辦案人員先入為主,認為嫌疑人一定有罪,因此千方百計要讓對方認罪。在這些情況下,即便警方得到了想要的供詞,也沒有任何可信度,甚至可能幫助犯罪者脫罪,讓無辜者蒙冤。
未來,要讓這類情況不再發生,既需要辦案人員加強法治意識,從根子上糾正錯誤的工作思路,也需要法院當好“守門人”,嚴格排除合法性存疑的證據證詞。司法或許永遠無法做到完美無缺,但我們至少可以盡最大的努力,避免辦案人員主動傷害無辜者。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本文發布于:2023-02-28 21:29: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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