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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起訴狀
行政訴訟起訴狀
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以及法律
法規(guī)授權(quán)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quán)益而向法院提起
的訴訟,那么,今天,CN人才公文網(wǎng)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行
政訴訟起訴狀,內(nèi)容僅供參考。
行政訴訟起訴狀1原告:陳xx,男,xx年4月3日
出生,漢族,xx市自行車廠工人,住xx市城南路909號。身
份證號:xx
被告:xx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所在地:xx市管城區(qū)清真
寺街。單位代碼:xx
法定代表人某某,局長。
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被告對原告作的鄭公管決字(xx)第10號行政
處罰決定書。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年3月1日,原告與鄰居王xx發(fā)生口角,雙方發(fā)生毆
打,王xx受到輕微傷。管城公安分局北下街派出所接到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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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對此案進行了處理,認為原告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
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因此對原告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
處罰。原告不服向xx市公安局申請復議,xx市公安局于xx
年4月30日作出維持原處罰的決定。
原告認為,原告和王xx發(fā)生毆打是由王xx引起,況且原
告也受了傷。被告對原告的處罰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該具體
行政行為應予以撤銷。因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
法》第2條規(guī)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告對原告作
的鄭公管決字(xx)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此致
xx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法院
起訴人:陳xx
xx年五月八日
行政訴訟起訴狀2原告:
姓名:
性別:男
出生年月:xx年9月14日
民族:漢
籍貫:
職業(yè):公務員
工作單位:區(qū)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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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區(qū)東門路1-2-1-201
電話:
被告:
名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
電話:
訴訟請求:
1、撤銷被告作出的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理決定書;
2、責令被告就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向原告道歉;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x年元月23日,原告駕兩輪摩托車到區(qū)國稅局(區(qū)長安
大道)接妻子。其時幾名著公安制式服裝但未配帶警徽、警號
及肩章等警察標志的男子在國稅局門前“執(zhí)法”。原告返回時
因天氣寒冷,將頭盔取下交由妻子配戴,自己則戴著羽絨服帽
子。可剛上路時就被“曹某”(未表明身份,文書上署名姓曹)
攔下。在查看了原告的摩托車手續(xù)后,“曹某”抬手就去撕扯
原告的帽子,說不喜歡別人戴著帽子與之說話。原告就其無禮
行為提出質(zhì)疑,雙方發(fā)生口角。僵持一段時間后,“曹某”拿
出一本簡易告知書說,只要原告“留下大名”就可以“放一
馬”。原告為了盡快脫身,迫于無奈,草草瀏覽文書見并無罰
款,以為只是警告了事就簽了名。“曹某”扯下第二聯(lián)塞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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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后隨即離去。在整個過程中,“曹某”一直未表明身份且
態(tài)度惡劣,動作粗暴無禮,更未出示執(zhí)法證件,其行為完全偏
離了一個執(zhí)法人員所應該具備的基本行為準則。原告回家之后
發(fā)現(xiàn)告知書上陳述其在淦河大道實施違法行為,并且用黑色鋼
筆虛填罰款50元。
xx年3月11日,原告以情節(jié)輕微、事實不清、程序不合
法為由向市交警支隊申請行政復議,市交警支隊程序科工作
人員先是不肯受理,表示從未受理過這類復議,接著勸原告算
了,免得以后交警“盯著搞”,說曹某當時未出示執(zhí)法證原因
在于原告未要求其亮證,并說程序不合法是交警的事,不影響
對原告的罰款。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交警支隊受理了復
議。xx年4月下旬,原告接到支隊通知說復議結(jié)果已出來,
要原告去拿。原告于xx年4月25日到支隊時又被告知,因程
序科陳科長出差,公章不在,到“五·一”后再說。xx
年5月13日,原告終于收到交警支隊復議決定書,復議決定
書中避重就輕地表述原告的復議理由是“認為情節(jié)輕微”,并
認定該案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作出維持原處罰的復議決定。
在整個事件過程中,被告倚仗其xx勢地位,賤踏人權(quán),
蔑視法律,其工作人員所表現(xiàn)出來的極端不負責任的官僚作風
令原告深感不解和震驚。原告認為,被告所作出的0115120號
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理決定極其不當,理由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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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
定,“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
執(zhí)法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條
也規(guī)定“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jù)法定的職
權(quán)和程序”進行。被告工作人員“曹某”在整個執(zhí)法過程中既
沒有出示執(zhí)法證件,也沒有表明身份。本案中執(zhí)法實施者與署
名是否是同一人、其有無執(zhí)法資格到現(xiàn)在尚是疑問。同時,
“曹某”嚴重違反行政處罰告知程序,不但剝奪了原告的陳
述、申辯權(quán)利,更是虛填處罰金額,騙取原告的簽字,其行為
令人不齒。《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明確
規(guī)定,“沒有法定依據(jù)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
效”。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guān)及其執(zhí)法人員在作出行政
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據(jù)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
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jù),或者拒絕聽取
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由此可見,
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是無效的,應予撤
銷。
二、xx年3月23日,原告一直未離開過城區(qū),更未到
過淦河大道。0115120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理決定書中
陳述原告在“淦河大道實施違法行為”完全是無中生有。《中
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違法事實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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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被告以虛構(gòu)的違法事實對原告進行
處罰,理應撤銷。
三、原告到區(qū)國稅局接妻子時,“曹某”等人在區(qū)國稅
局門前“執(zhí)法”,“曹某”看著原告駕摩托車駛上公路,之
間行駛距離不過十余米。遭到“曹某”非法檢查后原告立即戴
回了頭盔,不說“曹某”沒有及時指正原告的行為有養(yǎng)貓放鼠
嫌疑,論事實情節(jié)實在輕微,而原告的行為也未造成任何危害
后果,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
條“對于情節(jié)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
口頭警告后放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
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處罰”的規(guī)定。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在程序?qū)嵤┥蠂?/p>
重違法,在事實調(diào)查中無中生有,在情節(jié)認定上處理過當,完
全背離了行政處罰所應遵循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必須予
以撤銷。
望法院公正判決!
此致
xx區(qū)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蓋章)
xx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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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本訴狀副本1份。
2、行政處理決定書1份。
3、其它材料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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