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調整市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蓬江、江海、新會區發展和改革局(物價局):
為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環境風貌,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
境友好型社會,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環??偩帧蛾P于實行城市生活
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02〕872號),廣
東省物價局、建設廳、財政廳、環保局《廣東省城市生活垃圾收費管理辦法》(粵
價〔2002〕384號),《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市區生活垃
圾處理費的征收改為采用“水消費量系數法”計費方式。在召開聽證會充分征求
社會各界人士意見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各方面情況,我局對市區生活垃圾處理的
收費內容及標準進行了調整。經江門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市區生活垃圾處理費
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范圍
對江門市區范圍內所有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個體經營
者(以下簡稱非居民戶)以及居民(含村民及暫住人口)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內容及標準
(一)不再區分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把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
輸和處置四個環節的收費,統一稱為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按照“水消費量系數法”計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即按用水量、噸水垃
圾產生系數、噸垃圾處理費標準等指標計算收取。計費公式如下:收費額=用水
量×噸水垃圾產生系數×噸垃圾處理費標準÷1000。
(三)具體征收類別、垃圾產生系數和標準見下表:
序號類別
用水量
(m3)
垃圾產生系數
(公斤/m3)
生活垃圾
處理費標準
(元/噸)
收費額
(元/噸)
1居民戶一類13.652360.86
2居民戶二類13.652110.77
3居民戶三類13.651680.61
4行政事業類11.741680.29
5商業一類13.841680.65
6商業二類19.011681.51
7工業一類11.791680.30
8工業二類10.371680.06
9其它類//168/
說明:
1、居民戶一類是指由環衛部門負責上門收集垃圾、清洗樓梯和清掃內街小
巷服務的居民戶。目前主要包括蓬江、江海區的普通樓宇居民戶和由環衛部門接
管的,對其實行保潔管理的居民社(?。﹨^。
2、居民戶二類是指環衛部門不負責上門收集垃圾和清洗樓梯服務的居民戶。
目前主要是新會區普通樓宇居民戶。
3、居民戶三類是指環衛部門沒有上門收集垃圾、清洗樓梯和清掃內街小巷
服務的居民戶。主要包括由物業公司實行保潔管理的小區,或村委會自行保潔管
理的村委管轄范圍。
4、行政事業類包括政府部門、醫院、學校等的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
5、商業一類包括酒店旅業、浴足桑拿、洗車、超市、商店、維修店、美容
美發店等。
6、商業二類包括餐飲業、水果店、鮮花店等。
7、工業一類包括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皮革,化學纖維制造業,醫
藥制造業,機電五金類企業,谷物飼料植物油加工、焙烤食品、糖果、方便食品
制造等食品企業,服裝、鞋、帽制造,塑料制品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設備制
造業,工藝品制造業,木、竹加工,家具制造,印刷,文體用品制造,建材,建
筑業,交通運輸等企業。
8、工業二類指以自來水為原輔料類企業:包括印染、電鍍、線路板、飲料
等制造業。
9、其它類指農貿市場、廢品店、造紙廠等企業,以及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
和個人。
(四)居民用戶實行以每月實際用水量減少1噸水量后再計收的辦法。即垃
圾處理費=(實際用水量-1)噸×噸水垃圾產生系數×噸垃圾處理費標準÷1000。
對每月用水量低于1噸的居民用戶,不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除第九類外,非居
民用戶按“水消費量系數法”計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五)由于農貿市場、廢品店、造紙廠等企業具有用水量小而垃圾產生量大
的特點,以及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不納入自來水公司供水范圍,無法計算
其實際用水量,故第九類用戶不按照“水消費量系數法“計收垃圾處理費,按以
實際垃圾產生量計每噸168元收取垃圾處理費。
三、關于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減免政策
(一)對持有《江門市低收入家庭證》的一表一戶居民戶(含持有有效證件
的五保戶、孤寡老人、社會救濟戶、烈屬),免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對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福利院(含養老院、敬老院)按收
費總額的50%收取,對盲人保健按摩中心(店)按收費總額的80%收取。
四、其他有關事項
(一)市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由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會同我局擬定
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建立生活垃圾收費和使用情況定期統計制度。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的
收費單位,每年1月31日前應將上年度生活垃圾處理費收支情況報收費主管部
門和價格主管部門。
(三)加強對環境衛生和垃圾處理工作的管理、監督,促進服務質量的提高,
使收費和服務質量相符,把市區的環境衛生工作搞得更好。
(四)實行市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方式改革前,居民(含村民)及各有關
單位應交未交的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須按我局2004年《關于調整清
潔衛生費和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的批復》(江價〔2004〕85號)的規定予
以補繳。
(五)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
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抄送:省物價局,市委辦、市人大辦、市府辦、市政協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
局、財政局、環保局、審計局、衛生局、國稅局、地稅局,市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固體廢物處理有限公司,各市發展和改革局(物價局),市物價局檢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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