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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文格式
(標準版合同協議模板)
甲方:***單位或個人
乙方:***單位或個人
簽訂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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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文格式
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
___________人民政府有關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在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注冊登記名稱
為:
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業主至上,服務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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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公司依法登記注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
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
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公司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
從事活動。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二章公司的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是:主營房地產物業管理、維修、養護,樓宇機
電配套設備管理維修,清潔衛生,庭園綠化及轄區內車輛停放管理。兼營
與住宅(含大廈)相配套的商業、飲食業、便民服務業。
第三章股東姓名(或名稱)和住所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_____個,分別是:
第四章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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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自愿出資入股。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按出資比例領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
資;
(三)按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時,按所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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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二)在公司辦理清算時,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債務;
(三)公司一經工商登記注冊,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出資額認繳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和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
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只有兩名股東
的,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
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
的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轉讓出資后的公司股東
人數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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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受讓人必須遵守公司章程和有關規定。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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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
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
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半年召開一
次。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或者監事,
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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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
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產生程序是由股東會選舉
產生。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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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
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
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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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經理、監事行使職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董事、經理、監事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
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董事、經理、監事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財產。
(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
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
保。
(三)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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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
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
同者進行交易。
(四)執行董事、經理、監事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
泄露公司秘密。
(五)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
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
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
的行為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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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
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建立、健全如下財務、會計制度:
(一)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
驗證,并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送交各股東審閱。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①資產負債表;
②損益表;
③財務狀況變動表;
④財務情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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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利潤分配表;
(二)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三)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
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
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
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公司可按照
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東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
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四)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
增加公司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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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本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本公司如與其
他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應
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
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
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
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
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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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
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
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
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二十九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
單。
當公司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
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章公司解散與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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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遇自然災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一條公司解散,應在十五日內由股東、有關主管機關或有關專
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
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同時制定清算
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應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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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理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二條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
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
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
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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