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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爵位等級

            更新時間:2023-03-06 03:26:16 閱讀: 評論:0

            四年級數學故事-佛山婚禮

            英國爵位等級
            2023年3月6日發(作者:怎么新建文件)

            第一篇:英格蘭王國古代官職名稱。

            眾所周知,歐洲封建王朝時期,并無明確的“職官表”。往往是國王認為有實際需要即設置一

            個職務,而找臣下擔任,各職位在個個時期存廢不定也就罷了,甚至同一個官職在不同時期,

            其執掌也是大相徑庭的。

            以古英格蘭為例,封建王朝主要職位有:

            1,世襲職務。

            從羅馬帝國中期,就開始出現以“王仆”為貴族(noble)的情況,長期侍奉君主被視為一種

            世襲特權。事實上自從這些王仆職務得以世襲,就逐漸演化為“世襲貴族”之始。以法蘭克王

            國而言,所謂“十二世家”,其實是指十二個貴族在法蘭克國王登基大典擔任各種儀式職務。

            這十二家因此成為該王國最古老的也是最正統的“貴族”。

            在英格蘭,長期以來由于國王的蓄意打壓貴族以及平民院勢力。真正有封建含義的世襲貴族

            被限制在一個較小范圍內。一般稱為“50世家”,且由于英格蘭王朝的特殊性,即史學家們

            所謂“英格蘭從未形成一種血統貴族制度”,貴族之幼子既是平民,即便王室的幼子業務例外

            (英國制定法規定王室的次子和所有的女兒出身既是平民,除非他們能從國王處獲得貴族封

            號,否則只是在禮儀上有優先權而已。全英國所有人只有一人出身即為貴族,此人即英格蘭

            國王之長子。從剛出生時就是康奈爾公爵)。

            即便是英格蘭,貴族頭銜,很多也是來自過去世襲的職務。如“公爵”來自軍事統帥,“伯爵”

            來自郡的軍政長官(法蘭克語的comte)。子爵則來自歷史上郡長頭銜(viscount,Vice-comte)。

            此外,在英格蘭古代土地封建制度中,特有一種“大侍君役保有土地”(grandrjeanty)。該

            封臣獲得土地,是因為其為國王擔任某種職務,大至如擔任王國軍事總長,小至出征時為國

            王抗旗,或者擔任斷后職務。其和傳統的軍事土地保有(knightrvice)不同的是,這種執

            役時限,不限于騎士役的“40天”標準。

            在英格蘭,這樣的職務,比較出名的有:

            王室總管:

            軍事總長:

            以上職務從蘭開斯特王朝起由王室掌握。

            此外還有

            王室司庫(lordgreatChamberlain)

            御馬監(earl-marshal,這個職位,有時也被翻譯成“元帥”)

            值得注意的是,或許因為這些職務是世襲的,因此逐漸就失去了實際意義,隨著國王另外設

            置非世襲的職務(如以非世襲的司庫lordhighChamberlin取代世襲的王室司庫,又如以非

            世襲的masterofhou取代earl-marshal)逐步取代了這些世襲職位的功能,這些世襲職位

            最終演化為只具有禮儀性質。

            2,非世襲的職務。

            攝政官(justiciar):這一職務事實上代行王權,出現在英格蘭王國早期。那一時期英國國王

            還有一個更主要的身份即法蘭克的公爵,因此國王們事實上長期呆在法蘭西執政,而留下一

            個攝政官在英格蘭代國王統治。事實上直到失地約翰(johnthelackland)丟失了法蘭西的大

            多數領地,此后的英格蘭諸王才被迫滿足于直接統治英國。攝政官一職,最后一次出現在英

            格蘭歷史中,是在亨利三世時期。很微妙的是亨利三世雖然沖齡繼位,但他本人,是諾曼征

            服后英格蘭第一個光憑自己的世襲身份即可的繼位的國王(從征服王到約翰一世,獲得英格

            蘭統治權多少需要依靠當時國會的承認)。因此從亨利三世以后,“國王從來沒有年幼到失去

            統治能力”成為英格蘭的信條,從而使得為年幼的國王設置“攝政官”成為一種“大逆不道”(暗

            示國王無力統治國家)。

            總督(Viceroy,lordoflieutenant):這個職位主要用于稱呼在海外殖民地或者飛地代表國王

            進行的代表,前一個稱呼很好的說明“總督”職位的真實含義:副王(Vice-Rex);后一個稱

            呼事實上來自下文會說及的另一個職位(郡尉),是王國在該地軍事力量的代表,也暗示了

            對于該地的軍事統治的事實。

            lordchancellor:很抱歉,這個職位的中文翻譯太多,從御前大臣,中書令到大法官,文秘署

            長等等,簡直包羅萬象,不知從何說起。事實上從這個職務的職責的演變,可以看出古代英

            國官職制度的混亂。chancellor最初似乎是王國的政務官,類似宰相職務,接著開始專注于

            財政事務,后來逐漸演化成為文秘署管理法令登記的職務,最后因此這個職務和土地訴訟的

            關聯,而似乎演化成為專司王室法院關于土地訴訟的大法官------因此在中文中,最常見的是

            將之翻譯為“大法官”。

            lordconstable:警務總長。這一職務很微妙,如果不加lord,事實上是指國王在各郡和百戶

            區任命的警長(constable)。“警務總長”的翻譯因此而得名。但是事實上,lordconstable是個

            軍事職務,主要職責是戰爭時期和世襲的王室大元帥(即上文說過的“御馬監”earl-marshal)

            一起統帥英格蘭王國的軍隊。

            lordhightreasurer:財政大臣。從字面意思上看,這個職務是負責王室的珠寶保管的。但是

            作為國王的基本特權,在安妮女王執政前,以及英格蘭銀行發行國債前,法律規定王國所有

            貴重金屬都歸國王支配,而國王用之鑄幣用于支付,因此珠寶貴金屬總管,事實上控制了王

            國的主要財政事務。

            lordpresidentofcouncil:樞密院長。樞密院不同于國會上院和下院,理論上是國王的顧問組

            織。屬于國王下屬官吏。樞密院曾一度擁有巨大的勢力,成員包括主要的貴族和國王官吏中

            的精英。但自從內閣出現后,樞密院逐漸被架空。

            Secretaryofstate:政務秘書。這一職務最初只是國王身邊的私人助理(秘書),但是在都鐸

            王朝時期,該職務因為參與國王主要政務實施,尤其是直接參與宮廷政治。因此變得權傾朝

            野,炙手可熱。在內閣出現前,國務秘書其實代行了內閣的職權,有著中國唐代“門下省”

            和明代“通政司”,“司禮監”那樣的權勢。今天英國實際執掌各部事務的“內閣秘書”(在日本

            被稱為“次官”),美國的“國務卿”事實上都是這個職位概念的延續。

            lordkeeperoftheprivyal:掌璽大臣。這個職務今天看來并不重要,但是歷史上卻是一個

            要職,封建時代,國璽被視為一個國家政權象征,1642年查理一世從倫敦出逃,帶走國璽,

            差點使得國會無法運作,而詹姆斯二世出逃時,則故意將國璽投入泰晤士河以阻撓國會執政。

            英格蘭議會的定制法規定,國會召集必然是由國王的詔命,而如果國王死亡或者因某原因無

            法表達意見,那么大法官可以在召集令下加蓋國璽,可以被視為國王親命(也就是說如果國

            王不在,大法官和掌璽大臣兩人聯手可以代表國王召集議會,這是這種情況下唯一召開議會

            而延續英格蘭政治傳統的方式)。

            其他,還有一些法官職務,英格蘭王室法庭法官,上院法院法官,都是國王任命。這點在以

            后介紹英國封建司法制度時詳述(老實說現在我還沒有整理出頭緒來)。

            地方官員而由國王任命的:

            需要事先說明,英國是一個重視普通法的國度,地方官員很多都是選舉產生,甚至連英王腳

            下的倫敦市市長和市政委員會都是由市民選舉,而非國王任命。但是另一方面借口“王國和

            平”和“實施王室法律”。國王可以任命和軍務以及司法相關的地方官。主要包括

            郡長:sheriff這一職務最初是取代伯爵(count)。count在法蘭西,是指在地方用于封建權

            的高級領主,法蘭西封建時代,一個伯爵往往就是伯爵國的最高統治者(擁有王權)。如安

            如伯爵,就可以對安如一地進行完全統治。但是在英格蘭從來沒有出現這種情況。英格蘭所

            有領地都由國王授予。領地上的人民都向國王效忠,而非向領主效忠,這是英國法的一個特

            點,事實上在英格蘭王國內,只有三塊領地特殊(被稱為巴拉丁領地,其領主有權要伯爵領

            地上的人民效忠自己):切斯特伯爵,達勒姆主教領地,以及蘭開斯特公爵領地。最后那個

            在蘭開斯特王朝執政后,就和王權合一了。達勒姆和切斯特的巴拉丁特權,至少都鐸王朝時

            就被逐漸收回。

            雖然如此,都鐸王朝之前,領地的伯爵往往是本郡最有勢力的領主,因此有巨大影響力。

            如北部的約克,諾森波蘭等地,伯爵在地方上的影響力幾乎和王權相當。因此國王為了分貴

            族的權勢,即任命郡長,最初是負責郡的治安工作和主持郡法庭。因此郡長成為地方上王權

            的代表,有著巨大的勢力。國王為了擔心郡長勢力過大,甚至規定郡長任期只有一年!而如

            果國王去世,郡長必須自動下臺。晚近隨著都鐸王朝時期,貴族勢力基本已經潰敗,王權利

            用擴大王室法庭的司法權(規定40先令以上的訴訟歸王室法庭管轄),從而剝奪了郡法庭的

            權力,并且通過重建各郡的民軍(military),由專任的郡尉統帥,從而剝奪了郡長的軍權----

            此后郡長成為一個幾乎只是單純的禮儀性質的職務;

            郡尉(lordoflieutenant):傳統封建制,理論上伯爵是一郡的軍事統帥,戰事需要帶領一郡

            士兵作戰,但是在英格蘭,實施上存在至少兩種兵制:騎士役的貴族軍制(伯爵統帥的郡騎

            士和雇傭軍武裝),王國的民軍制(military)。前者是根據封建土地保有(騎士役保有,knight

            rvice),領主對國王盡義務,后者則是根據王國的法律,所有的自由民(包括部分富裕的

            Virgate農奴)都要自備武器參加保衛國家的戰爭。因此根據武裝法在各郡集結的軍隊,原

            則上是國王所有而非屬于貴族提供。lordoflieutenant就是根據武裝法召集的民軍的統帥。

            至少在最初,郡尉一般是由伯爵擔任--但是事實上當時的伯爵似乎不屑于擔任這個“卑微

            的職務”。民兵的軍官和士兵身份都很低,并非騎士,并且事實上郡尉還要監管“constable(警

            長)”和各莊園的巡邏捕盜事務,在莊園承擔巡邏職責的壯丁身份是農奴!貴族躲避郡尉職

            務時,國王也試圖用郡尉控制的民軍來分貴族在地方的軍事勢力之勢力。紅白玫瑰戰爭后,

            貴族意識到郡尉這一職務對自己權力的危害,還是希望出任郡尉。但是國王幾乎是故意的將

            這個職務授予自己任命的臣下。

            到了英國革命時,貴族勢力已經基本瓦解。國王和議會的斗爭中,爭奪的就是各郡民兵的

            控制權。因此1642年,查理一世一出走,雙方都立即給英格蘭各郡的郡尉頒布命令,要求

            郡民兵服從自己,而郡民兵的去向,最終決定內戰的勝負。內戰結束后,直到19世紀軍事

            制度改革前,國會都控制國王建立常備軍的企圖(國會通過每年審批和撥給一年的預算,從

            而防止國王違背國會意志維持常備軍)。此是,郡民兵事實上是英格蘭唯一的有效的軍事武

            裝(海軍常備軍除外)。而郡尉(lordoflieutenant),事實上是各郡官員的首長(理論上的長

            官是郡長)。

            驗尸官(coroner):驗尸官在英格蘭不止是仵作那么簡單,事實上他兼任法官,司法官,是

            王權在地方的第二代表,英國法規定如果sheriff(郡長)不在或者因某種原因無法履行職責

            (譬如徇私枉法)。驗尸官是其當然的替代人。同樣,英國法也規定,莊園法院可以處死小

            偷殺人犯等,但處死犯人是驗尸官必須在場(防止莊園法庭違法殺人)。在英格蘭,起訴一

            個人有三個主要途徑,其中之一就是由驗尸官法庭提出指控(也就是說驗尸官法庭承擔預審

            法庭的職責,于此的地位和大陪審團以及王國檢察官相當)

            五十世家

            所謂“五十世家”,事實上是指諾曼征服后,英格蘭王國的貴族家族而言。從約翰一世以令狀

            召集“大男爵”們組成上院議事開始,英格蘭上院貴族總數,保持在50-70之間。直至1603

            年蘇格蘭的詹姆斯(詹姆斯一世)成為英格蘭國王,大封貴族,打破了這個傳統。

            這50-70個貴族,事實上并不穩定。英國歷史學家曾經研究過,由于內戰,疾?。ㄒ粋€有趣

            的現象,因此當時的醫療理論錯誤,有更好醫療條件的貴族的疾病死亡率反而更高),沒有

            男性后裔,或者參加叛亂,每一個世紀大約有四分之一的世家可能滅亡--------但是既然貴族

            世家總數不變,因此也有四分之一的貴族世家是在本世紀內興起的。

            滅亡或者失去封號和土地的世家中,比較著名的有內維爾家族(沃里克伯爵),潘西家族(諾

            森波蘭伯爵)。更多的則在都鐸王朝后期或者斯圖亞特王朝緩慢的衰弱下去。內戰期間,上

            院分裂,1649年查理一世接收下院組成的特別法庭的審判時,剩下的上院貴族只有十人左

            右,因此下院甚至不屑于將審判國王一事和上院聯系。

            當然也有另一種情況,如斯潘塞家族,在都鐸王朝時代因為養羊而致富成為顯貴,第一代斯

            潘塞男爵獲得貴族封號后,甚至依然每年帶領手下驅趕羊群去倫敦出售。另外,英格蘭傳統

            上大約有300-1000個各種有勢力的鄉紳(不計算斯圖亞特王朝后的,那是封建制度已經亂

            了)。當貴族絕嗣或者被滅封后,這些鄉紳則是優先被提報為貴族的。

            大約17世紀前,英國貴族數量很少,國王由于經常跟伯爵們通婚,因此多少都存在姻親關

            系,以至于習慣上國王寫信給貴族,使用”親愛的表弟“。斯圖亞特王朝開始,國王公開的出

            售爵位,最初出售的爵位是從男爵(baronet)。詹姆斯一世信誓旦旦的說這個爵位總數不超

            過200人,傳男不傳女,并且確保必須是三代是有紋章的紳士才可以授予。每一個從男爵爵

            位賣1000英鎊(當時是一筆巨款,王國政府年收入總數不過60萬英鎊),作為其經營愛爾

            蘭的經費,但是很快局面就失控,非但很多出身非常低微的人利用各種手段獲得baronet頭

            銜,因為授予太濫,其價值不斷下降,最后落到300英鎊左右。詹姆斯一世唯一守住的底線,

            就是沒有授予超過200個從男爵(他一共授了199個)。但是因為從男爵授予太濫,上院表

            決不承認從男爵是貴族-----------因此,從男爵只是一個和騎士一樣的榮譽頭銜,唯一不同的

            是從男爵頭銜可以世襲。

            詹姆斯一世冊封了很多蘇格蘭隨從和商人貴族頭銜,到了查理一世,因為和國內鬧翻不得不

            另謀出路,加上寵幸白金漢公爵(威利斯),因此更大規模的賣官鬻爵。此時非但從男爵頭

            銜重新開始出售,甚至可以直接買到男爵(約10000鎊),或者將男爵提升為伯爵

            (10000-20000鎊),更有甚至,因為亨利八世宣布自己是愛爾蘭國王,建立愛爾蘭議會,

            因此英格蘭國王此后有權授予愛爾蘭爵位,而不受英格蘭上院的限制(愛爾蘭貴族屬于愛爾

            蘭議會,不加入英格蘭上院),白金漢在愛爾蘭濫封貴族,以至以后的國王和議會達成協議,

            讓愛爾蘭爵位自然淘汰(即絕封的貴族頭銜不再重授),直至愛爾蘭貴族總數少于100人(后

            來在不列顛王國成立時,開始實施這一政策)。

            英格蘭古代的郡和中國郡縣制下的郡含義差別

            1,英國的郡縣制和中國并不相同,事實上學者們只是按照習慣,將英國的shire翻譯成了中

            文的“郡”。兩者之間差距很大。

            2,英國的郡(shire)早在諾曼征服之前就出現。其基礎事實上是英格蘭早期的許多王國,

            在盎格魯-薩克森時代,過去的眾多的王國逐漸統一到一個國王治下,但是歷史上存在的王

            國之間的差異依然存在。盎格魯-薩克森時代,英格蘭王國較為松散,事實上類似于“封地聯

            合”制度。國王任命方伯(earl,一說earl是從地方長者中選拔的)去統治一個或者一些郡,

            而郡下設置百戶區。最初不管是方伯-郡,還是百戶區,都是軍事單位,后來才逐漸演化成

            行政單位。

            到了諾曼征服時代,出現文化上的雙元制度。諾曼王朝的國王首先是法國諾曼底,布列塔

            尼,阿基坦等地的公爵,其次才是英格蘭的國王。因為過去光諾曼底省的收入就超過英格蘭

            的收入,因此理所當然,國王們重視法蘭西領地甚于重視英格蘭。早期多數國王將法蘭西作

            為王室駐扎地點,而在英格蘭派出攝政王進行統治。

            而諾曼底人,本身是北歐海盜的后裔,后加入法蘭西王國。因此不管從語言還是文化,和

            英格蘭格格不入。譬如“郡”,諾曼人稱為”county“(源于法語的“comte”),而英格蘭人稱為

            “shire”。同樣,伯爵一詞,諾曼人稱為“count”(源于法語),而英格蘭人稱為“earl”。雙元制

            至約翰一世(失地約翰,Johnthelackland),因為失去大部分法蘭西領地,只能專心做英格

            蘭國王。此后英格蘭出現民族主義潮流。經過西蒙議會之后,愛德華一世(長腿愛德華)雖

            然打敗西蒙.博佛爾,但是接收了西蒙一派的觀點,承認自己首先是英格蘭王,以國王在國

            會用英語演講作為表率,王室和諾曼貴族開始逐步使用英語。

            此時,英國的郡(shire)名義上依然在沿用過去薩克森王朝的模式,但是事實上卻逐漸引

            入了法蘭西-諾曼人的思維。首先可能是賢人會議選舉出來的方伯(earl),現在變成國王任

            命的伯爵count(comte一詞據說來自古日耳曼語,最初是用來指國王身邊的親兵)----伯爵

            不再是一郡的軍事長官,民眾之長(earl一詞有長者的意思),而成了郡的最高領主,事實

            上可以要求民眾向伯爵宣誓效忠自己(一個著名的說法,是英格蘭封建制的最大特點,是和

            歐洲的附庸的附庸不是自己的附庸不同,所有英格蘭人都是國王的附庸------事實上這是一個

            謊言,至少在亨利七世頒布法令要所有英格蘭人必須宣誓首先效忠王室其次才效忠領主前,

            英格蘭附庸和歐洲人一樣,是效忠領主的),早期的伯爵們,在郡中擁有自己的行政機構,

            擁有自己的法庭,甚至擁有自己的軍隊,幾乎完全是一個獨立王國。

            因此,郡在諾曼底征服后一段時間,恢復到過去“郡國”的狀態。只是英王的封建制,全國

            六分之一領地所有權歸英王,所以王室領地和貴族領地犬牙交錯,英格蘭的伯爵于此受到王

            室的牽制。

            13世紀,地方貴族和王室多次交鋒,甚至幾度打敗國王,此后王室逐步收回對于郡的控制

            權。經過長期奮斗,到17世紀,還有最后三個郡(帕拉丁郡,即蘭開斯特公爵領,切斯特

            伯爵領,達勒姆主教領)還保留了獨立的立法權。但是國王似乎已經把這幾塊領地都納入自

            己麾下------直到今天,蘭開斯特郡依然是獨立的帕拉丁領地,擁有自己的事務大臣和自己的

            法官,并不完全受英格蘭法約束-----不過蘭開斯特公爵是英國國王兼任,因此這一現象不會

            引發太大問題。

            國王們所采用的手段,其一是頒布令狀,調查所有領主“根據何種理由”進行統治(因為當

            時文件保存技術較差,事實上幾十年后,有些授權文書就可能已經無法辨認)。此舉違反了

            封建的“習慣占有就是權力的依據”的規定,等于反過來要求過去獲得授權的伯爵們自己舉證

            自己已經獲得授權(也就是說如果伯爵找不到過去的授權文書,就沒有權力)。此后,國王

            開始任命郡長(sheriff),負責郡的行政和治安。并且通過中書令(chancellor)頒布法令,

            規定40先令以上官司,必須在王室法院打,此舉等于剝奪了郡的司法權------歷史上英國的

            郡法院和百戶區法院非?;钴S,但是此后郡的司法權力被縮減,最后只能處理治安事件(如

            罪犯必須由百戶區或者郡法院的大陪審團起訴)和非常小額的經濟糾紛。

            最后,就是歷代英格蘭國王通過“武裝法”宣布所有自由民必須自備武器參加民兵

            (military),從而從伯爵手中逐步剝奪了軍事實力,而將之移交給國王任命的官員郡尉(lord

            lieutenant)。最初郡尉由伯爵們兼任,但是隨著莊園法院的司法和治安事務歸入民軍自衛隊

            負責后,貴族逐漸脫離的這個領域,將之留給國王任命的騎士和治安官。

            隨著王權的逐步穩固,郡的獨立地位一再下降。當然,雖然如此,事實上英格蘭的郡一直

            是自治的,即很大程度上,自己管理自己。如郡議員由郡民自己選舉產生,治安官和郡長,

            郡尉雖然是國王任命的,但是原則上治安官從本地紳士中選拔,郡長后來被架空,而郡尉管

            理軍隊,依靠從當地士紳中選拔的民軍軍官。

            3,西方國家進入中央集權較晚。以英格蘭為例,真正開始稱得上中央集權的,是亨利七世

            時代,紅白玫瑰戰爭結束后,隨著約克家族和蘭開斯特家族長期對抗,多數的貴族都被卷入

            內戰而削弱。亨利七世以蘭開斯特繼承人身份,娶了約克家族的繼承人從而結束內戰。此后

            即非常注意打壓貴族勢力。一方面他們通過聯姻擴大王室勢力,一方面通過興大獄打擊權貴,

            并且使出絕妙的一招-----即讓宮廷生活奢侈繁華,從而將貴族從領地上吸引到宮廷里(顯而

            易見,一個在宮廷的貴族,是不容易造反的)。

            到亨利八世,伊麗莎白時代,英國王室進一步打壓貴族勢力,加強中央集權。此后貴族

            雖然依然有大片領地,但是因為國王禁止他們豢養軍隊,對于擁有太多隨從的貴族加以罰款,

            加上形式的轉變。貴族勢力逐漸下降,王室勢力逐漸上升。英格蘭的中央集權逐漸開始成形,

            但是很微妙的一點。貴族的割據勢力瓦解后,權利不是集中到國王手中,而是集中到了國會

            手中!

            最后,需要說明一點,即便都鐸王朝后英國開始走上中央集權,但是集權從來沒有達到甚

            至接近過中國郡縣制的高度。最典型一點,英格蘭國王和國會都在倫敦執政-------但是從12

            世紀直到今天,倫敦一直是個自由市,自己選舉市長,市政委員會成員,自己管理城市的稅

            收,行政事務等等。

            英格蘭封建制

            一般談及英格蘭封建制,是講1066年諾曼征服后的英格蘭制度,本質上就是歐洲大陸的封

            建制度移植去英格蘭的。因此其顯而易見有日耳曼以及法蘭克的傳統,事實上在諾曼征服前,

            盎格魯人和薩克森人都是從歐洲大陸殖民過去的,因此其習俗也有日耳曼民族特色。譬如在

            英格蘭長期流行的“神裁法”,以及“民眾大會”制度,就是典型的日耳曼風格。

            我們現在知道諾曼征服后的主要貴族,即伯爵(公爵,侯爵,子爵事實上都是從伯爵衍生出

            來的),最初不是世襲的,直到11世紀末才經由《埃塞克斯條例》確定為世襲貴族。而英格

            蘭直到都鐸王朝時才有中央集權的雛形,但是迄今為止從沒有達到過中國歷史上那樣的高度

            集權。

            民兵為國王服役,從諾曼王朝征服時就開始了,事實上之前薩克森王朝就已經推行民兵制度。

            我們知道諾曼征服之所以成功,是因為盎格魯-薩克森人因為王位繼承問題出現糾紛而內訌,

            無法召集所有民兵。而被長期保有大量職業兵(世兵)的諾曼公爵雜種威廉鉆了空子。在英

            格蘭,民兵制度和封建貴族兵制度是并行的,事實上很難區分誰是民兵,誰是貴族兵。民兵

            服役是根據國王頒布的《武裝法》,即所有自由民,從貴族到最窮的只有七鎊財產的窮人,

            以及部分較為富裕的農奴,都有自備武器為國王服役的義務。作為其領有“土地”的代價,這

            就是封建義務。事實上封建時代英國還有一條法律,即貴族和自由民服役所準備武器,死后

            歸國王所有。這也是說明其服役具有“附庸責任”的標志。

            因此,我認為最初民兵和貴族附庸幾乎沒有差別。都是附庸對領主的責任,但是需要說明其

            中存在一點細節差異------作為王國的民兵,其只在王國疆土遭到侵犯時有服役義務,也就是

            說只有英格蘭遭受入侵威脅,國王才可以召集民兵。但是作為軍事附庸(貴族和騎士)。其

            主要軍事責任是“自備武器為領主服役40天”,而不限定地點。所以國王雖然只能在保衛國

            土時可以使用民兵,但是卻可以在任何時間召集貴族兵。

            英格蘭貴族軍的蛻變大約源于理查一世時期,當時國王在歐洲大陸作戰,攝政王召集“大會

            議”(當時還沒有國會,大會議是由王國主要僧俗貴族參加的集會)要求英格蘭貴族幫助國

            王,遭到以林肯主教休為首的貴族們的反對,他們主張“英格蘭貴族有義務為英格蘭服役,

            但是國王在法國打仗不屬于英格蘭的事務”(英格蘭國王同時兼任法國諾曼底,布列塔尼,

            阿基坦的公爵以及安如伯爵,但是按照歐洲人的思維,領地并未合并)。攝政王和國王無法

            壓制,就準許這些貴族使用“盾牌費”名義繳納罰款而免于去大陸服役的義務。這個“盾牌費”

            的征收后來引發貴族和國王約翰一世的內斗,最后被迫取消。事實上免除了貴族在海外服役

            的責任。

            此時此刻,英格蘭貴族附庸和民兵事實上處于同一位置,即必須在保衛祖國是參戰,但是沒

            有必要去海外作戰。因此此后英格蘭國王在外國作戰,都是依靠雇傭軍。而貴族作為地方上

            的領袖,雖然沒有義務去海外作戰,但是為了獎賞和獲得封賜,經?!白栽笍恼鳌薄2⑶覐念I

            地上雇傭窮人組成雇傭軍,然后將軍隊“賣”給國王換取報酬。傳聞最后導致權臣韋爾斯利倒

            臺被刺殺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萊斯特伯爵等大貴族將其雇傭軍賣給國王服役一年用于在大

            陸的作戰,卻因為白金漢公爵被迅速擊?。ú蛔阋荒辏?,導致國王拒絕支付雇傭軍剩下來的

            薪水。引發貴族對他不滿。

            根據英國法律,英王和平時期不能養太多軍隊(因為他沒錢,只要國會不批準他就沒錢養軍

            隊)。而戰時可以征召民兵在國內駐防,也可以獲得國會同意征稅來召募雇傭軍(如果長期

            保留雇傭軍,就成了國王的常備軍)。事實上后者日后成為英國革命的焦點,即國王試圖擺

            脫國會強行征稅來養活常備軍,用于對蘇格蘭的遠征以及----很搞笑的“防備土耳其人劫掠英

            格蘭港口”(這是查理一世征收“船稅”的理由)。這一時期的民兵,事實上是指在郡尉指揮下,

            各地方為保護地方安全,從本地自由民中征集的,其原則是士兵從平民中抽簽選出,而

            軍官從有一點財產的紳士中選拔。這種部隊不同于“正規軍”(常備軍),性質有點類似于今

            天美國的國民警衛隊和中國的預備役部隊。但是大革命時,國王和國會都向這種民兵下達征

            召令,而每一郡的民兵響應誰的號召,就成了最后勝敗的關鍵!

            大約到安妮王朝時,國會認為國王通過常備軍壓制英國人民的可能性大致不存在了,即國王

            已經被“馴服”。因此開始逐步放松對國王擁有常備軍的限制。大約到了19世紀,國會通過

            《軍事法案》,將常備軍和民兵混在一起,軍事組織等已經沒有差異,唯有來源,即源于常

            備軍的部隊是簽約雇傭軍(志愿),而源于民兵的部隊,是來自抽簽(20世紀改為征召)。

            兩者在法律地位上稍有不同。

            這里說一下,英國的民兵和中國的民兵不同,凡是抽中服役的民兵,以及被選拔為民軍軍官,

            都是脫產的,有薪水,有制服,《傲慢與偏見》中,韋翰起先就是民軍的軍官(后來因為和

            女主角的妹妹私奔,不得不離開民軍去北方加入一個常備軍團)。

            英國封建法律是很亂,我一直很想寫一篇關于英國法歷史的介紹,但是研究到現在還不敢下

            筆,實在太混亂了。事實上一個官司,你可以在好幾個地方打,甚至在相當長時間王室普通

            法院邊上就是衡平法院(兩個法官坐在同一個法庭里),也就是說同一個官司,你多走幾步,

            會出現不同的結果。甚至你起訴的方法不對,都會導致最后結果的千差萬別。在封建時代,

            同一個官司同時獲得幾份不同的判決是很常見的事情,這時就需要看給出判決的王室法院,

            教會法院,或者領主法院,哪一個更加利害了。

            Sheriff

            美國各地的sheriff(郡警察)最初的確是來自英國的sheriff。

            “郡長”一詞是我們中國人翻譯的,英國人不知道“郡長”為何物。最初出現sheriff時,英格蘭

            的一個郡的名義上的長官是伯爵,郡長是國王以所有治安事件都是“破壞王國和平”為由,任

            命的代表王室負責一郡治安的官員。只是隨著伯爵的實際控制權逐步下降,sheriff就變成

            地方上代表王室行政的長官。

            因此,在英格蘭封建時代,和其它所有職位一樣,sheriff的職權也很不確切,最初實際上治

            安案件由屬于領主的莊園法庭,代表教會的主教法庭,代表地方自治勢力的郡法庭和百戶區

            法庭負責。后來王權逐漸強大,就要求40先令以上的民事訴訟和所有刑事案件都由王室法

            院負責,所有破壞治安的犯罪行為都要向sheriff報告由他出面懲治,而sheriff的助手驗尸

            官,地方治安官也都是由國王任命,代表王權在地方的象征。因此sheriff雖然被中文翻譯

            為“郡長”,但是理論上最初的職務的確主要是負責一個郡的治安。

            sheriff是國王任命的,當然幫國王說話。

            其實嚴格說諾曼征服之初,伯爵(count,earl)也是國王任命的官員。直到11世紀末12世

            紀初的《埃塞克斯條例》才確認伯爵是一個貴族爵位。此時的伯爵對于郡的控制權才確立下

            來。

            事實上英國過去很多郡都有王權(意思說伯爵在其領地上擁有王權,可以立法)。其中最出

            名的是蘭開斯特郡,切斯特郡和達勒姆主教領地,這些被稱為“巴拉丁領地”。而蘭開斯特直

            到今天還依然保留有“帕拉丁”地位,擁有自己的行政事務大臣(即蘭開斯特事務大臣,這個

            職務不屬于內閣,因此可以由貴族出任),以及自己的法官(蘭開斯特郡的大法官有時也稱

            蘭開斯特副大臣)。

            當伯爵越來越獨立。英國國王開始任命sheriff來對付地方上桀驁不馴的領主。我曾經說過

            英國歷史上那些小偷很倒霉。國王的郡長和治安官要抓他,領主的武裝衛隊要抓他,郡法院

            的執行官要抓他,甚至屬于莊園農奴組織的自衛隊都要抓他,而最可怕是不管是國王的郡長

            和治安官,領主的騎士們,郡法院雇傭的執行官,還是莊園農奴,都可以隨時將罪犯處死-------

            大約是王權鞏固后,英王才頒布一條法令,宣布莊園法庭依然可以裁決小偷,強盜,只是如

            果要將罪犯處死,必須有驗尸官在場(驗尸官是郡長的助手,因此也是國王在地方的副代表)。

            郡長最初是國王為了爭奪地方控制權設立的,但是后來隨著貴族勢力被遏制,郡長勢力越來

            越大,國王對于郡長也開始限制。譬如布萊克斯通的《英國法釋義》中提到,郡長的任期往

            往不能超過一年(防止郡長在地方勢力坐大),并且如果國王駕崩,郡長必須在6個月內自

            動解職。最后也是最狠的一招,就是設立“郡尉”。因為歷史上郡長主要職責是治安(過去封

            建時代,治安和軍事一般是不分),有權根據“王命”征集軍隊(諾曼征服后,多次頒布《武

            裝法》,所有自由民和部分擁有較多財產的農奴都有自備武器服軍役的義務)。事實上郡長就

            是一郡王軍的統帥。而當郡尉出現后,郡長統軍和負責治安的權利事實上被剝奪了。有趣的

            是最初的郡尉們,恰恰是郡長在地方上的死敵,就是由地方貴族首領充當------所不同者,貴

            族的爵位是世襲的,但是郡尉卻是國王任命的。

            說穿了,國王在利用王室官吏(多半是騎士和紳士)和地方貴族內訌,在其間保持平衡,從

            而維護王權。而郡長只是英格蘭王國棋盤上的一顆棋子罷了。

            公侯伯子男是中國的說法。但是也有些很微妙的。

            譬如伯爵(earl),原意是指受命治理一方的統治者。而在中國,“伯”這個爵位來自于商代“方

            伯”,恰好也是受王命治理一方的統治者。

            子爵viscount(vice-comte,字面意思是副伯爵),這個爵位直到14-15世紀出現,一般是郡

            長的頭銜,但是另一種說法是伯爵隨君主出征(為上級領主出征40天是軍事附庸的基本義

            務),將其長子留在領地作為代理,因此使用(vice-comte)即指伯爵的助手。

            男爵(baron),baron一詞來源于baro,其本意就是“男性自由民”。過去歐洲中世紀文獻的

            開首經常出現BaroundFrau意思就是“男人和女人”(即今天的ladysandgentlemen)。

            對比參照,感覺巧合還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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