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一件特殊的罪。在摩西的律法中,有些罪會招來死刑(如:利二十1~27;民
十八22;參:羅一32)。而在舊約中,罪是有區(qū)分的;無知而犯的罪可以藉獻祭
來潔凈,但故意或“任意妄為”的罪(詩十九13)是心存驕傲而犯,就不能得赦
免。“在一般拉比的著作中”,這種區(qū)分“也很常見”(Westcott);當(dāng)然,有
些早期的基督教教父亦將它帶進了福音的時代。亞歷山大的革利免與俄利根都認
為,可赦免的罪與不可赦免的罪之間有一條界線,但他們卻不愿作劃分。特土良
則更進一步,他列出一些重大的罪(包括謀殺、奸淫、褻瀆,和拜偶像),認為
是不可赦免的,而其它小罪則可蒙赦免。后人又發(fā)展出較為人熟知的詭辯式區(qū)分,
即“重大的罪”與“輕罪”,以及特定的“七項致命的罪”。可是新約并沒有為
這類人為的區(qū)分作保,“將它應(yīng)用在這里,無疑是時代錯誤”(Dodd)。雖然RSV
將它譯為“一項極大的罪”,NEB譯為“一項致死的罪”,其實約翰究竟是否指
某一項特定的“罪行”,或是指“罪”(如一8),就是“故意犯罪的狀態(tài)或習(xí)慣,
是自決的、持續(xù)的”(Plummer),還很難說。
2.背道。第二種解釋,認為至于死的罪不是某個特殊的罪,甚至也不是“信
心退后”,而是徹底的背道,否定基督、棄絕信仰;現(xiàn)代注釋家,如布魯克、勞
羅伯和托德,都欣賞這種解釋。主張者大半將這幾節(jié)連于希伯來書六4~6、十26
以下、與十二16~17等經(jīng)文,并應(yīng)用于假教師,就是公開棄絕真理、離開教會的
人(二19)。
但是,一個從神而生的基督徒難道會背道嗎?約翰在這封信里明明教導(dǎo),真
正的基督徒不能犯罪,也就是不會持續(xù)犯罪(三9),更不用說全然跌倒了。下面
他立刻重復(fù)道:“我們知道凡從神生的必不持續(xù)犯罪,從神生的必保守自己,那
惡者也就無法害他”(18節(jié))。那“不持續(xù)犯罪”(18節(jié))的人,怎么會犯至于
死的罪(16節(jié))?再說,約翰剛剛寫到有生命(12節(jié)),且知道這事(13節(jié))。一
個接受了永遠生命之人,怎么會失去它,而“犯罪致死”(AV)?除非約翰的神
學(xué)自我矛盾,否則那犯了至于死之罪的,顯然不是基督徒。若是如此,這個罪就
不能算背道。我們只能選擇第三種解釋。
3.褻瀆圣靈。這是法利賽人曾犯的罪,是一種故意的否認,睜眼說瞎話,
拒絕已知的真理。耶穌的偉大工作明明是“神的靈”所成就的(太十二28),他
們卻說,這是鬼王別西卜的作為。耶穌說,這種罪今世來世總不得赦免。凡犯這
罪的,就要“擔(dān)當(dāng)永遠的罪”(可三29;參:太十二22~32)。這使他在道德與
靈性上都進入無可救藥的地步,因為他違反自己的良知,故意犯罪。用約翰自己
的話說:“他不愛光,倒愛黑暗”(約三18~21),結(jié)果就會“死在自己的罪中”
(約八24)。他的罪事實上會至于死。換言之,他犯罪的結(jié)果,就是靈命的毀滅,
靈魂至終與神隔絕,就是“第二次的死”,是為那些“名字沒記在生命冊上”的
人預(yù)備的(啟二十15,二十一8)。
但是,有人或許反對說,如果“至于死的罪”是褻瀆圣靈,犯罪的人是硬心
的不信者,約翰怎么能稱他為弟兄?準(zhǔn)確而言,他并沒有這樣說。被稱為弟兄的,
是犯了不至于死的罪的那一位,而對那位犯了至于死的罪之人,既沒有稱呼,也
沒有形容語。不過,假定約翰將這兩位都視為弟兄,我們?nèi)匀灰獔猿郑瑑扇硕疾?/p>
是神的孩子。否定犯了“至于死”的罪之人是基督徒的理由,前面已經(jīng)列出;而
那一位犯了不至于死的罪之人又如何?有一點很重要,但注釋家竟然都沒有注意
到,即:這個祈禱得應(yīng)允,所賜下的乃是生命。這便意謂,雖然他的罪不至于死,
但其實他是死的,因為他需要神所賜的生命。如果一個人已經(jīng)是活的,怎么還能
再給他生命?所以,這個人不是基督徒,因為基督徒都已經(jīng)得著了生命,若犯罪,
也不會落入死亡中。不錯,對約翰而言,“生命”是指與神相交,而犯了罪的基
督徒就不能享受與神相交(一5~6),可是約翰絕不會說,基督徒犯罪就是死,
必須重新接受永生。基督徒已經(jīng)“出死入生”了(三14;參:約五24)。死亡與
審判都已遠離他;他“有生命”(12節(jié)),這生命是他現(xiàn)在到永遠都擁有的。他
可能會跌倒犯罪(二1),但在天上有一位中保(二2)。他需要赦免與潔凈(一10),
可是約翰從未說,他需要再“活過來”,重新“得生命”。
若是如此,那么,犯了至于死的罪或犯了不至于死的罪之人,都是未得永生
之人。兩人都“死在過犯罪惡之中”(弗二1),“仍住在死中”(三14)。兩者
的區(qū)分為,一個可能透過基督徒的代禱而得生命,另一個則將經(jīng)過第二次的死。
他的靈性已經(jīng)死了,將來也會永遠死亡。面對這種嚴重的狀況,約翰才說,他不
鼓勵讀者為這人禱告。
問題還沒有結(jié)束。(如果上述的解釋正確)一個非基督徒怎能被稱為弟兄?
惟一的答案是:約翰在此用這個字,應(yīng)當(dāng)是廣義的指“鄰舍”,或是指掛名的基
督徒,就是自稱為“弟兄”的教會會友。在二章9、11節(jié)中,“弟兄”一字也不
是狹義的,因為凡是恨人的就不是基督徒,而是“在黑暗里”的人。在三章16~
17節(jié),這個字似乎亦有廣義的可能,那里勸我們要“為弟兄”舍命,并為“窮乏
的弟兄”提供財物。既然基督是為不虔者、為仇敵而死,我們就不能假定,我們
舍命與服事的對象只限于基督徒的弟兄姊妹,我們的愛心只對他們付出。在耶穌
的教訓(xùn)中(太五22~24,七3~5),也可看到弟兄廣義的一面,“你稱為弟兄的
人,不是因他所具備的特性與地位,而是由于你對他有那一份情感”(Candlish)。
雅各書類似的經(jīng)文(五19~20)也支持這個觀點。
如果約翰所說至于死的罪,是指假教師而言(許多注釋家都相信這個說法),
以上的解釋就可以更進一步得到肯定。在約翰的看法中,這些人不是背道者,而
是假冒者。他們不是真的“弟兄”,得過永生,后來又丟棄。他們乃是“敵基督”。
既然他們否定子,就不會有父(二22~23;約貳9)。他們乃是魔鬼的兒女,不是
神的兒女(三10)。不錯,他們從前曾是教會的會友,也曾經(jīng)被稱為“弟兄””,
可是他們離去了,這便證明他們“不是屬我們的”(二19)。既然他們拒絕子,
就放棄了生命(五12)。他們的罪必然導(dǎo)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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