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許可基本原則
行政許可必須遵循的六項原則,即合法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救濟
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監督原則。
(1)合法原則就是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
程序進行。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就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
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
私的外,應當公開;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要一視同仁,不得歧視。
(3)便民原則,就是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應當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提
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4)救濟原則,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
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
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除非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
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
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
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6)監督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
事項活動的監督。
二、行政許可的特征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
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
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
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
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
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
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
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
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三、行政許可的作用
1、行政許可是國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從
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過渡到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許可有利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廣大消費者及公民的權益
3、行政許可有利于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
4、行政許可有利于控制進出口貿易,保護和發展民族經濟
5、行政許可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環境保護,促進人與環境的和諧、健康、協調發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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