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省交通集團財務有限公司
內部控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廣東省交通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財務公司”)內部控制,保障財務公司經營安全穩健運
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
行業監督管理法》、《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商
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廣東省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全面風
險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集團規章制度,結合財
務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務公司內部控制是財務公司為實現經營目
標,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規章制度、程序和方法,按照審
慎經營的原則,對所從事的各種業務活動和風險進行事前防
范、事中控制、事后監督和糾正的一種動態管理過程和機制.
第二章內部控制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第三條內部控制應達到以下目標:
(一)確保各項業務和管理活動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確保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規范業務經營活
動,提高經營效率和經營成果;
(三)確保風險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保證各項
業務的穩健運行和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四)確保業務記錄、財務記錄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實、
合法、完整;
(五)確保經營過程中的問題得以及時糾正,風險隱患
及時化解。
第四條內部控制應當貫徹全面、審慎、有效、制衡、
獨立的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滲透到各項業務過程和
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部門和崗位,并由全體人員參與,任
何決策或操作均應當有檔案可查。
(二)有效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
規定,應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任何人不得擁有不受內部控
制約束的權力,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應當能夠得到及時反饋
和糾正。
(三)審慎性原則。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經營風
險,內部控制應當以防范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體現“內
控優先"的要求。
(四)制衡性原則.公司內部機構和崗位的設置,應當
做到“權責分明,相互牽制”。
(五)獨立性原則。內部控制的監督、評價部門應當獨
立于內部控制的建設、執行部門,并有直接向董事會、監事
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的渠道。
第三章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內部控制應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內部控制的環境;
(二)風險的識別與評估;
(三)內部控制的措施;
(四)信息的交流與反饋;
(五)內部控制的監督評價與糾正。
第六條財務公司應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良好的
公司法人治理機制以及組織結構,做到分工合理、職責明確、
相互制衡、報告關系清晰,為內部控制提供必要的前提條件。
(一)董事會負責制定公司的總體經營戰略和重大政策,
確定公司可以接受的風險水平,批準各項業務的政策、制度
和程序,任命高級管理層,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監督和
評價;
(二)監事會負責對董事、管理層在執行國家法律法規
和公司章程方面的行為進行監督,并有權依法實施財務檢
查;
(三)董事會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
和“預算管理委員會”等三個專門委員會,負責對公司總體
經營戰略、重大政策、各項業務政策、制度和程序進行研究
審議;
(四)高級管理層負責組織實施董事會批準的各項決議,
負責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糾正內部控制存在的
問題;
(五)在總經理負責制下,設立“信貸審查委員會"、和
“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研究審議財務公司信貸發放、信
貸政策制度、投資策略、投資風險政策及控制投資風險措施;
第七條財務公司應明確劃分相關部門、崗位之間的職
責,在部門和崗位之間建立職責分離、相互制約的機制。涉
及資產、負債、財務、業務程序的重要變動事項均不能由一
個人完成。關鍵崗位應當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員輪換和強
制休假制度。
第八條財務公司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具體
情況,制定各項業務操作流程,并針對各類業務的具體情況
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制度.
第九條財務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評價相關制度,對內
部控制的制度建設、執行情況定期進行回顧和檢討,并根據
國家法律規定、組織結構、經營狀況和市場環境的變化進行
修訂和完善.
第十條財務公司應建立有效的風險預警預報系統,包括
風險的評估監測制度、考核指標體系及管理人員的道德風險
防范系統等。
第十一條財務公司應建立資產質量監測報告體系,嚴
密監測資產質量的變化,分析不良資產形成的原因,及時制
定防范和化解風險的對策。
第十二條財務公司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正確
進行會計核算和業務記錄,建立完整的會計、統計和各種業
務檔案,并妥善保管,確保原始記錄、合同契約和各種信息
資料的真實完整。
第十三條稽核審計部有權獲得財務公司所有經營信息
和管理信息,并對各個部門、崗位和各項業務實施全面的監
控和評價,具有充分的獨立性。
第十四條財務公司應建立資產風險分類制度,規范資
產質量的認定標準和程序,嚴禁掩蓋不良資產的真實情況,
確保資產質量的真實性。
第十五條各業務部門應當對各項業務的經營狀況和例
外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并
迅速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財務公司應加強從業人員的思想道德教育,
提高人員的業務素質,防止操作風險。
第十七條財務公司應通過制定重大事件應急預案,建
立突發事件處理機制和程序,制定切實有效的應對措施和方
案.
第四章授信的內部控制(非票據類)
第十八條授信業務內部控制的重點是:
(一)實行統一授信管理;
(二)實施獨立的盡職調查;
(三)嚴格執行授信審批程序;
(四)防止信貸資金違規投向高風險領域和用于違法活
動。
第十九條財務公司應對不同幣種、不同客戶對象、不
同種類的授信進行統一管理,避免信用失控。
第二十條授信崗位設置應做到分工合理、職責明確,
崗位之間應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做到審貸分離、業務經辦
與會計賬務處理分離.
第二十一條財務公司根據風險大小,對不同規模、種
類、期限、擔保條件的授信確定不同的審批權限。
第二十二條財務公司應對同一客戶的貸款、票據承兌
和貼現、保理、擔保、貸款承諾等各類表內外授信實行一攬
子管理,確定總體授信額度。
第二十三條財務公司應建立統一的授信操作規范,規
定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各個環節的工作標準和操
作要求:
(一)貸前調查應做到實地查看,調查評估借款人的財
務狀況、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如實報告授信調查掌握的情
況,不回避風險點,不因任何人的主觀意志而改變調查結論;
(二)貸時審查應做到獨立審查、分級審批,審核貸前條
件、風險控制措施的落實情況,客觀公正,充分、準確地揭
示業務風險,提出降低風險的對策;
(三)貸后檢查應做到實地查看,如實記錄,及時將檢
查中發現的問題報告有關人員,不得隱瞞或掩飾問題.
第二十四條財務公司應對借款人實施獨立的盡職調
查,嚴格執行授信審批程序,防止逆程序操作和放寬授信標
準,防止發放任何形式的外部行政干預貸款和人情貸款。
第二十五條財務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時,承租人應
為租賃物購買財產險,并確保所有險種在融資租賃合同的有
效期內持續有效,不得中途退保,不得短于融資租賃期限。
第二十六條財務公司應當嚴格審查和監控借款用途,
防止借款人通過貸款、貼現、辦理承兌匯票等方式套取信貸
資金,改變借款用途。
第二十七條財務公司應建立授信檔案,對授信申請、審
批、發放、使用、回收、分類認定等情況進行完整準確反映,
并將有關資料歸檔保存。
第二十八條財務公司應建立授信風險責任制,明確規
定各部門、崗位的風險責任:
(一)調查人員應當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
(二)審查和審批人員應當承擔審查、審批失誤的責任,
并對本人簽署的意見負責;
(三)貸后管理人員應當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的責
任;
(四)放款操作人員應當對操作性風險負責;
(五)經營管理層應當對重大貸款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財務公司應對違法、違規造成的授信風險
和損失逐筆進行責任認定,并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
理。
第五章票據貼現、承兌業務的內部控制
第三十條財務公司貼現、承兌的票據應是以真實的商
品交易為基礎而簽發的商業匯票。財務公司對成員單位的商
業匯票承兌與貼現不能超過核定的授信額度。
第三十一條辦理成員單位商業匯票的承兌與貼現時應
核實取得匯票的合法性,以及匯票項下各項交易合同、增值
稅發票和單據等的有效性、真實性.
第三十二條財務公司應仔細核對匯票記載的事項及印
章是否正確、齊全。對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的匯票,還應審
查背書的連續性、被背書人名稱以及背書人簽章的完整性.
第三十三條辦理商業匯票的貼現時,應對申請貼現的
企業和承兌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檢查匯票的真偽,取得承兌
人的查復確認書,只有符合公司要求的商業匯票,方可辦理
貼現。
第三十四條辦理商業匯票的承兌時,只有符合要求企
業所開立的商業匯票,方可辦理承兌.
第三十五條辦理商業匯票的貼現應符合當時國家的有
關利率規定,同時考慮市場利率的變化,以防范利率風險。
第六章資金業務的內部控制
第三十六條財務公司資金業務內部控制的重點是:實
行嚴格的前、后臺職責分離,建立中臺風險監控和管理制度,
防止資金交易員從事越權交易,防止欺詐行為,防止因違規
操作和風險識別不足所導致的重大損失。
第三十七條財務公司資金業務的組織結構應當體現權
限等級和職責分離的原則,做到前臺交易與后臺結算分離、
業務操作與風險監控分離,建立崗位之間的監督制約機制,
確保資金交易員、各級有權審批人在交易品種、授信額度、
交易金額和止損點方面的權限內進行操作。
第三十八條財務公司應根據授信原則和資金交易對手
的財務狀況,確定交易對手的授信額度和期限,并根據交易
產品的特點對授信額度進行動態監控,確保所有交易控制在
授信額度范圍內。
第三十九條財務公司應充分了解所從事資金業務的性
質、風險及相關的法規和慣例,明確規定允許交易的業務品
種,確定資金業務單筆、累計最大交易限額以及交易止損點。
第四十條財務公司應按照市場價格計算交易頭寸的市
值和浮動盈虧情況,對資金交易產品的市場風險進行實時監
控。
第四十一條財務公司應充分考慮利率變化情況、極端
的市場價格變動、市場流動性降低以及主要交易對手倒閉等
問題,確定市場出現大幅異常波動和可能出現最壞情況時的
應對措施。
第四十二條財務公司應建立資金交易后臺結算部門及
風險監控部門對前臺交易的反映和監督機制.
第四十三條財務公司應建立資金業務風險責任制,明
確規定各個部門、崗位的風險責任。
第七章投資業務的內部控制
第四十四條財務公司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開展投資業務。
第四十五條財務公司應明確界定投資決策權限,投資
決策按權限界定由各級有權人審批。投資決策應當有充分的
依據,有科學的研究報告和風險分析支持,并有決策記錄,
股權投資應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
第四十六條財務公司開展有價證券投資業務,必須做
到投資決策、交易執行、資金清算和風險監控等職能相對分
離。
第四十七條財務公司應制定完善的投資交易操作規程,
對交易品種、交易資金、交易帳戶、交易方式、交易指令以
及交易清算和風險控制等作出明確規定。
第四十八條財務公司應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制度,投
資部門的交易記錄應與證券財務公司的交割單及會計部門
賬務核對,確保交易記錄與財務數據的準確一致.
第四十九條資金業務新產品的開發和經營應當經過高
級管理層授權批準,在風險控制制度和操作規程完備、人員
合格和設備齊全的情況下,交易部門才能全面開展新產品的
交易。
第五十條財務公司應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狀況、投資
回報、發展前景等進行及時跟蹤和定期評價,并適時對投資
進行調整.
第五十一條財務公司應根據被投資企業的投資規模和
控制程度委派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參與被投資企業
的經營決策或日常管理。
第八章存款業務的內部控制
第五十二條財務公司存款業務內部控制的重點是:對
重點崗位實施有效監督,嚴格執行帳戶管理、會計核算制度
和各項操作規程,防止內部操作風險和違規經營行為。
第五十三條財務公司應嚴格執行帳戶管理的有關規
定,接受成員單位開戶申請及相關資料后,應審查其在財務
公司開戶的合法性,并保管好開戶企業的預留印鑒卡,嚴禁
成員單位相互之間及成員單位向集團外單位出租、出借帳戶,
嚴禁變相吸收非集團成員單位存款及個人存款。
第五十四條財務公司應對存款賬戶進行持續監控,發
現賬戶異常情況應及時進行跟蹤和分析。
第五十五條財務公司對各單位開立的帳戶應經常檢查
帳戶收支情況,及時對帳,確保對帳的適時有效,對帳不符
必須及時查找原因。
第五十六條結算管理部應當嚴格執行“印、證"分管制
度,使用和保管重要業務印章、印鑒的人員不得同時保管相
關的業務單證、票據。信息系統用戶應妥善保管密碼和電子
證書。人員離崗,“印、證”應當上鎖入柜,妥善保管。
第五十七條財務公司應建立存款業務的操作權限制
度,帳戶信息調整及錯帳沖帳調整應由有權人審批后才可辦
理.
第五十八條財務公司應當對重要空白憑證和有價單證
實行嚴格的核算和管理,嚴格執行入庫、登記、領用的手續,
定期盤點查庫。
第九章中間及表外業務的內部控制
第五十九條財務公司中間業務內部控制的重點是:建
立并落實相關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按委托人指令辦理業
務,防范或有負債風險。開展需主管部門批準的中間業務時
應當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核準的機構資質、人員從業資格。
第六十條財務公司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具
體情況,制定中間及表外業務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第六十一條辦理成員單位轉賬結算業務應對結算憑
證、票據、系統信息進行審查,確認委托人收、付款指令的
正確性和有效性,并按指定的方式、時間和賬戶辦理資金劃
轉手續。
第六十二條辦理代理業務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
定.
第六十三條辦理代理業務,應當設立專戶核算代理資
金,完善代理資金的撥付、回收、核對等手續,防止代理資
金被擠占挪用,確保專款專用。
第六十四條財務公司應對代理資金支付進行審查和管
理,按照代理協議的約定辦理資金劃轉手續,遵循不墊款的
原則,不介入委托人與其他人的交易糾紛。
第六十五條財務公司應對擔保申請人的書面材料進行
審查和實地調查.核實擔保申請人及被擔保項目的真實性,
調查被擔保項目的概況及項目的風險程度,落實反擔保的條
件。
第六十六條財務公司承銷本集團債券,應與發行人簽
定《債券承銷協議》,在承銷過程中應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確保債券實物、托管憑證和資金等安全,并應根據自身經濟
實力確定包銷金額。
第六十七條財務公司應要求債券發行人在債券到期時
兌付資金足額及時到賬,防止出現財務公司墊付兌付資金的
情況.
第六十八條財務公司應建立計量、監控、報告各類表
外業務風險的信息管理系統,全面準確反映單個和總體業務
風險及其變動情況.經營表外業務形成的墊款應當納入表內
相關業務科目核算和管理。
第六十九條財務公司開展咨詢顧問業務,應堅持“誠
實信用”原則,確保客戶對象、業務內容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為客戶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并為客戶保密.
第十章會計業務的內部控制
第七十條財務公司會計內部控制的重點是:實行會計
工作的統一管理,嚴格執行會計制度和會計操作規程,運用
計算機技術實施會計內部控制,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
和合法,嚴禁設置賬外賬,嚴禁亂用會計科目,嚴禁編制和
報送虛假會計信息。
第七十一條財務公司應確保會計工作的獨立性。確保
財務公司會計人員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獨立辦理
會計業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
員違法或違規辦理會計業務。
第七十二條財務公司應明確會計部門、會計人員的權
限,各級會計部門、會計人員應當在各自的權限內辦理有關
業務,凡超越權限的,需經授權后,方可辦理。
第七十三條財務公司會計崗位設置應實行職責分離、
相互制約的原則,嚴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崗位或獨自完成會
計全過程的業務操作。
第七十四條會計部門應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
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
告。不得偽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
供虛假的財務報告。
第七十五條財務公司應定期將會計賬簿與實物、款項
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賬實、賬據、賬款、賬證、賬賬
及賬表之間的有關內容相符。
第七十六條財務公司應制定完善的會計檔案管理制
度。會計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會計檔案的查閱手續,防止會計
檔案的替換、更改、損毀、散失和泄密.
第七十七條財務公司應按照“專人管理、相互牽制、
適當審批、嚴格登記”的原則,加強對合同、票據、印章、
憑證等的管理。重要合同和票據應有連號控制、作廢控制、
空白憑證控制以及領用登記控制等專門措施。
第七十八條財務公司應對會計人員實行從業資格管
理,同時應加強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會計人員必
須具備與其擔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資格和技能。
第七十九條財務公司應對會計崗位實行定期或不定期
輪崗。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在監交人的監督之下,
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嚴格執行監交程序。
第十一章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內部控制
第八十條財務公司計算機信息系統內部控制的重點
是:嚴格劃分計算機信息系統開發部門、管理部門與應用部
門的職責,建立和健全計算機信息系統風險防范的制度,確
保計算機信息系統設備、數據、系統運行和系統環境的安全。
第八十一條財務公司應明確信息系統管理人員與操作
人員的崗位職責,做到崗位間相互制約,各崗位之間不得相
互兼任。
第八十二條財務公司應建立科學的信息系統風險控制
制度。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項目立項、開發、驗收、運行和
維護整個過程實施有效管理.
第八十三條財務公司應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有效的
用戶管理、密碼(口令)管理和權限管理,對用戶的創建、
變更、刪除、用戶口令的長度、時效、權限范圍等均應當有
嚴格的控制,做到崗位分離.
第八十四條財務公司應嚴格管理各類數據信息,數據
的操作、數據備份介質的存放、轉移和銷毀等均應有嚴格的
管理制度。
第八十五條財務公司信息系統數據的添加、刪除和修
改應通過終端用戶按程序進行,不得對數據庫進行直接操
作。
第八十六條財務公司運用計算機處理業務,應具有可
復核性和可追溯性,并為有關的審計或檢查留有接口。
第八十七條財務公司應建立和健全網絡管理系統,并
對接入國際互聯網實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八十八條財務公司應采用合適的加密技術和措施,
保證網上交易數據的保密性、真實性,保證通過網絡傳輸信
息的完整性和不可否認性。
第八十九條財務公司應及時更新系統安全設置、病毒
代碼庫、軟件補丁程序等,通過認證、加密、內容過濾、入
侵監測等技術手段,不斷完善安全控制措施,確保計算機信
息系統的安全。
第九十條財務公司應建立計算機安全應急系統,制定
詳細的突發重大事故應急方案,并定期進行修訂及組織預案
的演練。
第九十一條財務公司應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及時對信
息系統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及時更新系統安全保障技術和設
備。與信息系統相關的電子設備的選型、購置、登記、維修、
報廢應嚴格執行相關規程,性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關鍵
設備應具有較高的可靠性、充足的容量,并配置適當的備品
備件。
第十二章內部控制的監督與糾正
第九十二條財務公司應當指定不同的機構或部門負責
內部控制的建設、執行和內部控制的監督、評價。
內部控制的建設、執行部門負責設計內部控制體系,組
織、督促各業務部門建立健全內部控制。
稽核部門負責組織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
性,督促管理層糾正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
第九十三條財務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的報告和信息反
饋制度.財務公司的監督部門、各部門發現內部控制的隱患
和缺陷,應及時向管理層或相關部門報告。
第九十四條稽核部門應對內部控制的制度建設和執行
情況定期進行檢查評價,提出改進建議,對違反規定的機構
和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第九十五條財務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的糾正機制.高
級管理層應對稽核部門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
意見和糾正措施,并督促落實。
第九十六條各業務部門應當及時糾正內部控制存在的
問題,并分析問題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內部控制監督部門
對內部控制問題的整改糾正必須跟蹤落實,對檢查所發現的
問題隱瞞不報或跟蹤監督不力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章附則
第九十七條本辦法由廣東省交通集團財務有限公司負
責制定、解釋和修改。
第九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本文發布于:2023-03-08 21:51:2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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