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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會議、培訓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會議、培訓經費管理,提
高工作效率和質量,節約經費開支,參照相關規定,結合
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會議、培訓遵循務實、高效、節儉的原則,從
嚴控制數量、時間、規模。
第二章會議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會議是指學校各單位舉辦的工作性
會議、報告會、研討會(含就業工作會議、網評工作會議、
校友會、科研工作會議、評估評審會、論壇等)。
第四條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議計劃年初編報制度,并報分
管校領導批準。對于需學校預算經費安排的會議,需說明
會議名稱、會議內容、會議規模和會期,并編制詳細的會議
經費預算,由學校審定后納入學校預算。
年度會議計劃一經批準,原則上不得調整。
第五條各單位舉辦會議應使用校內場所、設備和設
施,校內不具備承接條件的,方可選擇校外場所。凡確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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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外召開會議需經學校批準,各單位不得到明令禁止的
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第六條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
議場地租金、交通費、文件資料印刷費等。
第七條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限額控制。在校內召開會
議,綜合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天不超過150元,其中,伙食
費每人每天不得超過110元;在校外召開會議,綜合定額
標準為每人每天不超過450元,具體項目為:住宿費280
元/人.天,伙食費110元/人.天,其他費用60元/人.天,
除伙食費外,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
在校內召開會議,學校參會人員不安排食宿。
會議工作人員控制在參會人員的8%以內。
第八條會議住宿。會議住宿原則上安排標準間。
第九條會議用餐。會議用餐本著厲行節約原則安排,
一律不安排宴請。
第十條科研項目安排會議的,項目中必須有會議費預
算。
第十一條會議費報銷。各單位應當在會議結束后兩周
內辦理報銷手續。會議費報銷時須附會議審批單、會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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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參會人員簽到表和會議開支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等憑
證。
財務處要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對未列入會議
費年度預算,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
第三章培訓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校內各單位主辦的各類
培訓(含易海大講堂、學術講座、干部(輔導員)培訓、
繼續教育非學歷教育培訓等)。
第十三條對于需學校預算經費安排的培訓,應制定年
初培訓計劃,說明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
參訓人數、講課人,并編制詳細的培訓經費預算,報分管
校領導批準,由學校審定后納入學校預算。外單位委托培
訓的,按委托合同(協議)辦理。各單位開展培訓,原則
上不得在省外舉辦。確屬特殊情況,必須在省外安排培訓
的,須按規定報批,培訓費按培訓地所在省(區、市)省
級培訓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培訓費包括師資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
場地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以及其他費用。
(一)師資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生的費用,包括授
課老師講課費、住宿費、伙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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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
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三)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
的用餐費用。
(四)培訓場地費是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
金。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
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于培訓所需的人員接送以及與培
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設備租賃費、文體
活動費、醫藥費等與培訓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條培訓費開支實行綜合限額控制。在校內舉辦
培訓,綜合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天不超過200元,其中,伙
食費每人每天不得超過110元;在校外舉辦培訓,綜合定
額標準為每人每天不超過450元,具體項目為:住宿費260
元/人.天,伙食費110元/人.天,其他費用80元/人.天,
除伙食費外,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
在校內舉辦培訓,學校參訓人員不安排食宿。
第十六條繼續教育等非學歷教育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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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訓地點在校內,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綜合定
額不高于240元標準執行;不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綜
合定額不高于90元標準執行。
2.培訓地點在校外,需安排食宿的,定額標準為每人
每天不高于450元,其中,伙食費每人每天不得超過110
元。
第十七條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的5%
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八條師資費在綜合定額標準外單獨核算。
(一)講課費(稅后)執行以下標準:副高級技術職
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
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
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
講課費按實際發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
計算。
其他人員講課費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從異地邀請專家,路途時間較長的,經學校主要負責
人同意,講課費可以適當增加。
同時為多班次一并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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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課老師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學校差旅費管理
辦法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住宿費、伙食費按照本辦法標
準執行。
第十九條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
洗漱用品;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除必要的現
場教學外,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和參觀。
第二十條境外培訓應列入年度因公出國(境)計劃,
按照因公出國(境)管理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培訓費報銷。各單位應當在培訓結束后兩
周內辦理報銷手續。培訓費報銷時須附培訓審批單、培訓
通知、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開支的費
用原始明細單據等憑證。
財務處要嚴格按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超范圍、超
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
第二十二條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
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
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
費設立“小金庫”。
第四章其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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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各單位外出參加會議、培訓,須提供會
議、培訓通知,并報分管校領導批準。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不含參加黨校、行政
學院或社會主義學院等脫產培訓學習),舉辦單位統一安
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
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學校不予報銷;統一
安排食宿,費用自理的,會議(培訓)期間食宿費在差旅
費標準限額內按規定報銷,不發市內交通費;未統一安排食
宿的,會議(培訓)期間食宿費、市內交通費在差旅費標
準限額內按規定報銷。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城市間交通
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差旅費規定報銷。交納的
會務費、培訓費須隨差旅費同時報銷。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XX省省直機關會議
費管理辦法》和《XX省省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規定執
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會議、培訓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
卡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采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
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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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
法依規追究會議、培訓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審批召開會議和開展培訓的;
(二)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培訓費的;
(三)虛報會議培訓人數、天數等進行報銷的;
(四)違規擴大會議費、培訓費開支范圍,擅自提高會議
費、培訓費開支標準的;
(五)違規報銷與會議培訓無關費用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XX大學會
議、培訓經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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