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第四章
公平正義
第一節公平正義理念的基本內涵
一、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
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的共同理想,是和諧社會的基本內容和特征。公平的樸素含義是公允
持平、不偏不倚、辦事公道、利益均衡;正義則意味著懲惡揚善、激濁揚清、是非清楚、道
義分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義涵蓋了這些樸素意蘊,并使之法律化,通過法治實踐
活動,使每一個社會成員的正當利益和合理訴求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達和體現,公平地得
到法律的保障和維護,并在法律的支持下公正地得到實現和滿足。
二、公平正義是一個歷史性范疇
不同社會條件下,公平正義的實際內容及其實現方式和手段具有重要差異,人類社會不存
在普適于一切國度、完全相同一致的公平正義的標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義,
既借鑒了人類社會在追求公平正義實踐中所形成的某些共同經驗,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
反映公平正義精神的內容確定為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原則,同時又從我國經濟、政治、文
化以及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與實際狀況出發,對公平正義的含義作出自己的理解和詮釋,
體現了人類文明、理性與中國國情的高度統一,體現了個體特殊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的髙
度統一,體現了社會價值追求過程中理想與現實的高度統一。
三、公平正義是我國社會主義各項事業的價值基礎
1.公平正義是我國社會主義社會所倡導和維護的主流價值。我們黨在領導革命、建設和改
革事業過程中,始終貫穿著對公平正義的不懈追求。社會主義的優越性,在很大程度上也
體現于這種社會制度較之其他制度能夠更有效地保障和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因此,社會
主義法治不僅應當鮮明地體現出公平正義的特性,而且必須有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一主
流價值。
公平正義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愿望與迫切要求。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群
眾對平等享有、平等保護、平等參與、平等選擇、平等競爭、平等發展的關注和期待也愈
趨強烈,對有失公平、有損平等、有礙公正、有違正義的行為與現象也更為敏感和不滿。
在此背景下,社會主義法治必須以堅定地維護公平正義的具體實踐,回應廣大人民群眾的
愿望與要求,讓社會主義法治所寓含的公平正義實際地惠及廣大人民群眾。
公平正義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由之路。公平正義既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也是和諧社會的重要特征。要積極運用法治手段,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為社會成員
提供共同的價值準則,為恰當處理人與人、人與社會以及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提供理性依
據,為全社會提讀協調一致的意識力量,推動社會各方面共同走和諧發展的道路。
公平正義是樹立和強化法治權威的必要前提與保證。公平正義是法律的靈魂,只有充
滿公平正義精神的法律,才會為社會成員真心認同,并自覺遵守;公平正義又是法律實施的
引導,只有把握公平正義的實質,才能全面展示出法律實施的積極效果;公平正義更是社
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信仰,只有對公平正義的崇尚與尊重,才能保證立法、執法和司法活
動始終不偏離社會主義法治的軌道。
四、堅持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
1.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衡量法治公
平正義的主要標尺。所有社會成員,不論其年齡、性別、民族、地域、文化程度、職業、
身份、貧富等狀態,在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方面一律平等,在法律適用中受到平等的對待;
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在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
義務;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聲法和法律,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禁止對任何
社會群體和社會成員實行法律上的歧視,非經法定程序并基于法定事由,不得限制或剝奪
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所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同時,在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時,給予平等的救濟。
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從法治
運行的客觀規律和客觀要求中提煉出來、旨在保障公平正義在法律實施環節具體實現的一
項重要原則。以事實為根據,要求在法律實施中保持對事實真相的準確把握,充分重視證
據的作用,把對事實的認定建立于充分、可靠的證據支撐之上;以法律為準繩,則要求在
法律適用中,全面地掌握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準確地理解法律、法規的實質精神,恰
當地把法律、法規運用于對相關事實的處理。
堅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縱、秉公執法原則。這一原則是公平正義在法治具體實踐層面上
的直接體現。執法者應當保持正確的執法立場,忠實地當好法律的“看門人”,既不偏聽偏
信,更不偏袒偏護,為當事人提供公平的機會與手段,給予當事人平等的保護和幫助,審慎
地使用法定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注重執法過程的公開透明,做到自身清正廉潔,在執法
活動中不徇私情,不謀私利。
I
第二節公平正義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正確處理法理與情理的關系
我國法律反映了社會公平正義的主要方面,但法律并不能覆蓋社會公平正義的全部內容。
社會主義法治公平正義的實現,必須注重法理與情理的相互統一,用法理為情理提供正當
性支持,以情理強化法理施行的社會效果。在執法和司法過程中,既要遵循法律、法規的
相關規定,也要參考其他社會規范,同時適當考慮人民群眾的普遍性情感,既要維護執法
的嚴肅性,又要考慮社會現實狀況和人民群眾的接受程度;要妥善、恰當地解決法治實踐
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個別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問題,在不違反法律
基本原則,不損害法律權威的前提下,能動地運用法律技術和法律手段,兼顧法理與情理
的要求,尋求相關利益的平衡與妥協,使這類特殊問題的解決更趨于
實質上的公正。
二、正確處理程序與實體的關系
程序與實體是法治體系的兩大組成部分,法治的公正也分別通過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兩個
方面得以體現。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具有密切的聯系。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外部形式,是
實體公正得以實現的重要途徑和重要保證;實體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內在目標,也是程序公
正的價值和意義所在。在法治實踐活動中,要正確處理好程序與實體的關系,把握好兩者之
間的合理均衡,一方面,應當高度重視程序的約束作用,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實保證程
序的公正;另一方面,不應極端化地強調程序而忽略實體上的公正,反對那種“只要程序
公正,實體則必然公正”,以及“只要程序正確,實體則可以在所不問”觀念和做法。
三、正確處理公正與效率的關系
公正與效率是社會主義法治實踐活動所追求的共同目標。實現公平正義,必須同時兼顧公
正與效率。一方面,不能為片面追求效率而損傷實質公正;另一方面,又必須看到,公平正義
的實現,離不開法治活動效率的不斷提高,如果執法者在法治活動中拖延推諉,賭誤怠慢,
使人民群眾的正當權益得不到及時的保護或實現,同樣是對人民群眾的不公正。
四、正確處理普遍與特殊的關系
法律是全社會平等適用的普遍性社會規范,維護法律及其實施的普遍性,是實現公平正義
的必要前提。為此,必須強調法制的統一性,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體現對法律這種
普遍性的尊重。同時,又必須從我國地域間、城鄉間、階層間、群體間發展很不平衡,社
會成員所處社會環境、所具有的社會條件差異較大這一客觀事實出發,在法律制定及其適
用中,對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體或個體作出必要的區別化對待,特別是為不發達地區、困
難群體或個體提供更多的發展機遇,給予更為完善的法律保護。
五、正確處理司法與其他社會糾紛解決手段的關系
我屆司法和其他社會糾紛解決手段都擔負著實現公平正義的責任,但司法是解決社會糾
紛、保證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要正確處理司法與其他社會糾紛解決手段的關系,在
社會矛盾和糾紛的解決中,恰當地發揮司法的功能,克服過度依賴司法、過多依靠裁判的
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資源運用于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的關鍵環節,廣泛調動各種社會力量,
構建多元化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機制,運用多方面社會資源解決矛盾和糾紛。
本聿難點在'于;在實現公平正義啤程t中,如4可正確理解和處理法治實踐中的各種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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