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基本知識
概念:飲用水水源地一般是指提供城鄉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務用水
(如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醫院、學校、餐飲業、旅游業等用水)
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庫、地下水等。廣義的水
源地還包括河流源頭地區。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是指為保證飲用水質
量對水源區采取的法律與技術措施。
分類:根據供水的水體類型,可分為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
地;以供水人口數為分界線,分為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供水人口一
般在1000人以下)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
人)。
我國實行怎樣的保護制度?
我國《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等規定,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
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國家為保護水源潔凈而劃定的加以
特殊保護、防止污染和破壞的一定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可分為地
表水源保護區和地下水源保護區。
等級劃分:根據水源地環境特征和水源地的重要性,地表水飲用
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也可在二級保護
區范圍外設置準保護區。地下水水源保護區是指地下水水源地的地表
分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也可在二級保護區范圍
外設置準保護區,準保護區范圍為地下水水源的補給、徑流區。
水質標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要求,一級
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
標準,并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二級保護
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
應保證一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準保護區的水質標準應
保證二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
警示要求:《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
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特殊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規定,集中式飲
用水水源地范圍包括向城市自來水廠直接提供水源的地表水(河流、
湖泊、水庫)、地下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關的陸域,以及海水淡化
廠取海水的海域。跨地區的河流、湖泊、水庫、輸水渠道的飲用水水
源地,應上下游兼顧、共同協調,制定出入境的水質和水量要求,其
保護區的劃分應與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相協調。
政策措施
有哪些保護規定?
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除了《水污染防治法》第56~63條對飲用水
水源保護進行了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作出
了更為詳細的規定。
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要求,飲用水地表
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
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禁止向水域
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他廢棄物;運輸有毒有害物質、
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
請并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并設置防滲、防溢、防漏設施;禁止使用
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藥、毒品捕殺魚類。
對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具體規定: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
設項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不得設置
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
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禁止設置油庫;禁止從事種植、放養
畜禽和網箱養殖活動;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動和其他活動。
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關閉;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
毒物品的碼頭。
準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
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
對于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污染防治管理規定》要求,禁止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排放
污水和其他有害廢棄物;禁止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
坑儲存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原料、農藥等;實
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時不得污染當地地下水源。具體規定: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與取水設施無關的建筑物;禁止從事農牧
業活動;禁止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及城市垃圾、糞便和其它有害廢棄
物;禁止輸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輸油管道通過本區;禁止建設油庫;
禁止建立墓地。
二級保護區內:潛水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設化工、電鍍、
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及其他
有嚴重污染的企業,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轉產或搬遷;禁止設置城
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堆放場和轉運站,已有的上述
場站要限期搬遷;禁止利用未經凈化的污水灌溉農田,已有的污灌農
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堆
放場所必須有防雨、防滲措施。承壓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壓
水和潛水的混合開采,作好潛水的止水措施。
準保護區內:禁止建設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的
堆放場站,因特殊需要設立轉運站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采取
防滲漏措施;當補給源為地表水體時,該地表水體水質不應低于《地
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不得使用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的污水進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護水源林,禁止毀林開荒,禁止
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法律法規
違反規定承擔何種責任?
我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10萬
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
法者承擔,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此外,違反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10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
產整頓。
《水污染防治法》還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
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等,由縣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
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
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
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
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環境
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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