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負擔與利益承受(共3
篇)
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負擔規則
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負擔規則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
價款的合同。
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風險是指買賣合同標的物由于不可歸責于
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毀損、滅失所造成的損失。在買賣合同的標的
物為動產時,風險負擔的規定是任意性規定,允許當事人經由特
約予以變更。我國民法對于物權變動,采取債權形式主義模式,
將交付行為作為動產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的成立要件。買賣合同由
誰來承擔?我國《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
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風險負
擔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胰島素有幾種 交付前標的物風險即由買受人負擔;二
是交付后的一段時間內標的物的風險仍由出賣人負擔。比如說,
甲向已買了一堆的水果,,在水果沒有到甲手中時已經壞了,這時
就應該由乙負擔,若是水果到了甲的手中有了十天半個月的壞了,
就不關乙的事,一切都由甲來承擔。但若是在運輸的途中,經過
山路,突然從上面掉下一塊石頭砸在了水果上,把水果給砸壞了,
也就是說,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在這種情況下仍由買受人也
就是甲來承擔。
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動產標的物的所有權非自交付時起轉移,
如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采取所有權保留制度作為合同履行的擔
保,風險的負擔我們通常認為應采取交付主義。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不動產時,其風險負擔的移轉規則,與動
產有所不同。就大陸法系而言,就物權變動采取債權意思主義模
式的國家和地區,由于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無需辦理相應的手續,
不動產的風險負擔的轉移在一般情形下與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相
一致。對物權變動采取債權形式主義或物權形式主義的國家和地
區,由于單純的不動產占有的移轉并不能發生不動產所有權的轉
移,而是把登記作為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出來要件,這就使得標
的物的風險負擔的轉移與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不盡一致。其中,
作為買賣合同標的物的不動產的風險負擔,則主張在不動產交付
時移轉。如果不動產的所有權在不動產交付以前,因辦理完畢過
戶登記手續而發生移轉,則不動產的風險負擔應在買受人取得所
有權時轉移。就像買房子一樣,所有權一旦到了買受人手中,相
應的關于這件房子的風險負擔同時也轉移了。
除了上述的一些情況之外,風險負擔的規則在具體應用時,還
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依據《合同法》第144條的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
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
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二:根據《合同法》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
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
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三:根據《合同法》第147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
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
移。這表明只要完成了標的物的交付行為,即使出賣人通過保留
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以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也不影響標的
物風險負擔的轉移。
第四:根據《合同法》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
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
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五:根據《合同法》第146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法律
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
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根據《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
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
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
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七:根據《合同法》第149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
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
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篇二:論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
論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
內容摘要
[摘要]:本文主要介紹了有關風險負擔的三種主要理論,即合
同成立主義、所有權主義及交付主義,并對此三種理論進行了評
析。經過分析我們發現其實三種理論都有其缺陷,所以本文建議
引入“風險與利益相一致”這一市場交易的基本準則,并以此為
理論基礎構建買賣合同風險負擔規則,即不再局限于所有權主義
或者交付主義的理論構想,而是根據具體的情況,分析誰是利益
的最終享有者,以此為基礎來決定風險的承擔,旨在避免因堅持
某種理論而造成實際的不公平。
[關鍵詞]:風險負擔買賣合同交付主義
在市場經濟日益繁榮的今天,交易形式日益多樣,商品流通的
范圍和規模也日益擴大,與之相應的風險種類及其發生的可能性
也隨之增加。在買賣合同領域,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
而導致標的物毀損、滅失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那么,當風險發生
后,貨物的損失究竟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就直接涉及雙方當事人
的根本利益。因此,在買賣合同中,風險負擔是一個十分重要的
問題,有學者甚至指出:“買賣合同法的主要目的,就是基于合同
關系所生的各種損失的風險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法律應當對
此進行明確規范,以便在當事人缺乏約定的情況下,也能很好地
“定紛止爭”,從而維護交易的正常秩序并促進交易的發展。
一、風險負擔的基本理論
風險負擔的主要問題是風險轉移的時間問題,即標的物毀損、
滅失的風險于何時由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一旦風險轉移的時間
確定了,那么由誰來承擔風險就清清楚楚了。自羅馬法以來,風
險轉移一直是買賣合同中一個頗具爭議的問題。正如施米托夫所
說:“從查士丁尼到拉貝爾,風險轉移一直是買賣合同中一個有爭
議的問題,學者們把它視為自己的特殊領域,其論著無論優劣,
都在影響著立法與實踐。”
世界各國立法實踐和學者們所提出的理論中,對買賣合同標的
物風險轉移大致有三種理論,即合同成立主義、所有權主義及交
付主義。無論采用哪一種理論,對風險負擔問題的規定都不是強
制性的,都應遵從約定優先的原則。
(一)合同成立主義
合同成立主義是指以合同成立的時間作為風險轉移時間的理論。
早在羅馬法時期,優士丁尼國法大全規定自合同成立時起貨物風
險移轉到買受人,該原則對15世紀的歐洲國家有很大影響。據說
這種劃分的目的是讓買受人盡可能早的接管貨物,風險變成怠于
收取貨物的買受人應付的代價。
東羅馬帝國時期具有法律效力的教科書《法學總論》第3卷第
23篇有這樣的規定:“買賣契約一經締結,也就是說,不用書面
締結的買賣契約,一經當事人就價金取得協議時,即使買賣標的
物尚未交付,買受人立即承擔其物的一切風險。因此,如果賣出
的奴隸死亡或身體任何部分受傷,賣出的建筑物全部或一部分焚
毀,賣出的土地全部或一部被激流沖擊,或由于水淹或由于暴風
雨摧折樹木而使其面積或價值減損,其損失蓋由買受人負擔,即
使他未受領其物,仍應支付價金;??。”1911年《瑞士債法典》
第185條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特殊情況外,合同成立時
合同標的物之收益與風險轉移至買方。”注但是,在種①
類物買賣中,以分開時為準;如須發送,以交付時為準;買賣
附有停止條件時以條件成就時移轉于取得人。荷蘭、西班牙等也
采納了這一規則。
(二)所有權主義
所有權主義也稱物主主義,是指標的物的風險隨著所有權的轉
移而轉移來確定風險承擔的理論和立法模式,也就是說,標的物
所有權轉移于買受人之前,標的物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但所有
權一經轉移于買受人,則不論標的物是否交付,都應由買受人承
擔風險。這種理論起源于羅馬法,在羅馬法中即存在著“天災歸
所有人承擔”的法諺。
在英國法、法國民法典中,風險是隨所有權轉移的,不過由于
在英國法及法國民法典中,貨物所有權可以在合同訂立時轉移,
交貨并非所有權轉移的實質條件,因而這種理論與風險在合同訂
立時轉移理論的區別已經縮小了。
1893年《英國貨物買賣法》(94年修訂本)第20條1款規定:
“除另有約定者外,賣方應負責承擔貨物的風險直至財進宅對聯 產權轉移
給買方時為止。但財產權一經移轉給買方,則不論貨物是否已交
付其風險均由買方承擔。”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第1583條規
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相互同意時,即使標的物尚未交付,
價金尚未支付,買賣即告成立,而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依法由賣方
轉移至買方。”該法典第1138條規定:“自物件應交付之日起。即
使尚未現實交付,債權人即成為所有人并負擔該物件受損的風
險,??。”實際上,風險隨所有權轉移理論只有英、法少數國家所
主張,可以說它己是一種過時的理論,但由于英國長期以來在國
際貿易中的地位,所以英國上述做法在國際上還是相當有影響的。
(三)交付主義
交付主義,又稱交付移轉風險原則,或債務人主義,是指以貨
物的交付為轉移風險負擔的時間標準,而不論所有人是否已經轉
移,也就是說將動產標的物毀
損、滅失的風險負擔與標的物所有權的歸屬相脫離,從而使標的
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的轉移與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相分離的
理論或立法模式。與其他兩種立法例相比,交付主義的標準正逐局域網遠程
步成為世界范圍內買賣合同風險負擔規則的主流。注大多數國家、
地區以及國際條約采納了這一理論。②
例如,《德國民法典》第446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交付時,意
外滅失或意外毀損的風險移轉給買受人。自交付之時起,用益歸
屬于買受人,并且由買受人承擔物的負擔。”美國《統一商法典》
第2—509條第1款規定:“當合同要求或者授權賣方通過承運人
發運貨物時,如果合同未規定賣方在特定目的地交付貨物,賣方
將貨物適當地交付給承運人后風險即轉移至買方,即使賣方保留
了權力;但是,如果合同規定賣方在特定目的地交付貨物,且在
貨物到達目的地但仍由承運人占有期間作出適當的提示交付,則
只要買方作出此種適當地提示交付,使買方能夠取得交付,損失
風險即于此時轉移至買方。”《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也
采納了交付主義,其第67條第1款規定:“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
貨物的運輸,但賣方沒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交付貨物,自貨物
按照銷售合同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轉交給買方時起,風險就移轉
到買方承擔。如果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給承運人,
在貨物于該地點交付給承運人之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我
國《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
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風險負擔基本理論的評析及其界定
(一)有關風險負擔理論的評析
1.對合同成立主義的評析
合同成立主義理論有其合理性,其合理性在于只要雙方當事人
達成合意,標的物所有權發生移轉,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也
相應發生移轉。這種做法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由,體現了
私法自治的精神。特定物的風險于合同成立時移轉,可以更好地
督促當事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因為合同一經成立,標的物的
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同時轉移至買受人,買受人必須及時領取標
的物。否則,由于標的物不在其掌管之下,就意味著買受人要承
擔更大的風險。特定物的買賣從合同成立時起所有權和風險發生
移轉,也是為防止出賣人將一物數賣。此外,這一模式也有利于
鼓勵交易和使交易更為迅速達成。
但是,這種理論也存在著明顯的缺陷:一方面,在合同成立以后,
自合同履行期到來出賣人實際交付貨物之前,標的物始終處于出
賣人的占有之下,出賣人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控制標的物,維持標
的物的安全。在標的物毀損滅失之后,是
否完全是因為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所產生的,買受人對此是難
以判斷的,也是難以舉證的。注所以,要求買受人承擔風險的全
部損失,確實對買受人不合理。③
另一方蘆蒿炒臘肉 面,因為合同只是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的,他人很難了解
合同的生效時間,因此對第三人來說,很難從合同成立和生效時
間上判斷所有權的移轉。出賣人在交付貨物之前,仍然占有標的
物,其對標的物享有一種利益,但卻不承擔任何風險,這顯然也
沒有體現權利義務一致性的原則。所以,這種理論更有利于出賣
人而不利于買受人。
2.對所有權主義的評析
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采所有權主義,具有一
定的合理性,其合理性體現在:其一,所有權是最完整的物權,只
有所有人才對該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才是該
物的最終受益人。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既然有權享受利益,
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其二,轉讓標的物所有權是買賣合同的
主要特征和法律后果,而從根本上說,風險或利益都是基于所有
權而產生的,是所有權的法律后果,是從屬于所有權的東西。當
標的物所有權因買賣合同發生轉移時,風險自然也應隨之轉移。
其三,風險轉移的直接法律后果最終體現在買受人是否仍應按合
同規定支付價金的問題上。在買賣合同關系中,買受人承擔價金
支付義務的根據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只有當出賣人按合
同規定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后,風險責任才由買受人承
(轉載于:寫論文網:)擔方為合理。
將風險的移轉同所有權轉移聯系在一起,那么在確定風險應由
誰來負擔時必須先確定誰對標的物享有所有權。風險轉移的時間
也就是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就確定所有權的移轉時間問題
來說,是比較復雜的。目前,各國對所有權轉移時間具有不同的
規定,有的國家規定所有權在買賣合同成立時轉移,有的國家規
定所有權在交付時轉移,買賣中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本身是一個極
其復雜的法律問題,在所有權于買賣合同成立時轉移的情況下,
合同成立時即為所有權轉移之時,而合同具有相對性,只對買賣
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合同何時成立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然
清楚,但是第三人卻難以知悉,所以說,所有權主義風險轉移的
時間在外觀上是難以確定的,難以適應現代經濟的發展。
在買賣合同中,由于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與交付可能發生分離,
這就導致了完全依據所有權主義來判斷風險分配確實有不合理之
處。有可能產生買受人已經占有了標的物,而標的物的所有權沒
有發生轉移的情形。此時,所有權仍在出賣人,即使標的物已由
買受人占有,風險仍由出賣人承擔,這種情況對出賣人而言不公
平。英國學者施米托夫也指出:“??風險轉移和所有權轉移這兩個
概念,在正常情況下是應該分開的。”注正因為將風險負擔同所有
權聯系在一起存在著④
諸多的弊端,因此,現代許多國家都已經放棄了這種理論,轉
而采納了交付主義的理論。
3.對交付主義的評析
交付主義最大的優點就是風險轉移的時間點清楚、明確,便于
實際操作。依據所有權主義,首先要確定所有權移轉的時間,而
所有權的移轉又需要借助各種標準來判斷,這本身就是一個相當
復雜的過程。而在一般清況下交付的時間是清晰而明確的,以此
為依據來確定風險移轉的時間比其他標準要更為簡單和確定,而
這也為相關的立法實踐所證明。
美國就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曾經一度采所有人主義,
即規定貨物的風險,在當事人未有特約時,隨貨物所有權的轉移
而移轉。但在起草《美國統一背單詞計劃表 商法典》時,起草人認為所有人主
義太難掌握,太不明確,易導致糾紛,不利于貨物風險負擔問題
的解決。這是因為美國立法都采取把合同項下的貨物的確定作為
所有權移轉的標志。在美國,只要合同項下的貨物確定了,特定
化了,即使貨物仍在出賣人手中,貨物所有權即已移轉給買受人
了。貨物的特定化往往取決于出賣人,而且并沒有完全明確的界
限,這就容易導致確定所有權移轉的具體時間很難明確判定,從
而使得貨物風險轉移的時間也很難把握。注正是基于以上考⑤
慮,《統一商法典》的起草人把貨物的風險負擔與所有權予以分
離,力求把損失風險主要看做是一個合同問題,而不依賴于哪一
方對貨物擁有所有權。由占有者來承擔風險在一定程度上更便于
控制風險的發生。正如有學者在分析國際貨物買賣公約和《美國
統一商法典》采用交付主義原則的原因時所指出的:“在無協議或
其他相反規定的情況下,風險卻由能夠對貨物提供最安全的保護
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而占有或控制貨物的一方當事人通常處于最
能有效地保護貨物免受損失的地位,并且還可以按標準保險單對
建筑物以及其中的其他物品進行保險。”
在現代的交易中,所有權的轉移與實際交付的不同步性是經常
的,此時,實際控制標的物的一方不擁有標的物的所有權,而所
有權在手的一方卻沒有實際控制著標的物,大多數情況下,只吳耀宗 有
占有即實際控制標的物一方才具備保護標的物、抵御風險的條件、
風險隨交付轉移有利于規避風險,保護交易安全。“蓋以交付主義,
系基于互易思想,因交付,標的物處于買受人保護之下,而入其
所支配之危險范圍,同時出賣人因此已履行其主要義務。”而且,
一般情況下當一個買賣標的物進入一個人的事實管領之下時,他
就享有了占有、使用、收益的利益,誰來收益就由誰來負擔風險,
如此才為公平。所以,該原則也基本上體現了“風險與利益相一
致”原則。
但是,當我們把交付主義放到復雜的現實經濟生活中進行考察
的時候我們就會發現其實交付主義原則也有其自身的缺陷。比如
在向第三人履行的情況下,讓占有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
險顯然是不合適的。交付即轉移占有,但不一定都是由買受人直
接占有,這種情況是經常發生的,盡管此種情況可以用間接占有
的理論進行解釋,但是此時堅持交付主義有時候也會有違公平。
此外,在某些
篇三:買賣合同中風險負擔問題的探析
買賣合同中風險負擔問題的探析
[王政紅]——(2013-12-6)/已閱83次
在現代社會中,“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買賣形式多發生在
小額的日常交易中,而在商業領域,大量的交易雙方義務的完成
是不同步的,抽象的所有權轉移與實際交付的分離使人們認識到
貨物滅失風險的現實性。從締約到交付往往經過許多環節,尤其
是在有承運人的情況下更為復雜。在此情況下,風險究竟由出賣
人擬或買受人承擔,就直接關涉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何謂“風險”呢?在買賣合同中,“風險”是指標的物因不可
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而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如盜竊、
火災、沉船、破碎、滲漏、碰撞、受潮、受熱、發霉、變質等等。
風險非指由于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損失,而是由意外事件
或自然災害造成的。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風險的轉移是一個極
為重要的問題,因為它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一、風險負擔判定標準
風險負擔是指當標的物發生意外毀損、滅失帶來實際損害時,
判定由合同的哪一方當事人承擔該損失以及相關不利后果。
風險負擔所涉及的主要問題是風險轉移的時間。風險轉移的時
間是指風險從何時由賣方轉移于買方,這是風險負擔的核心問題。
但是,風險轉移一直是買賣合同中的一個有爭議的問題。立法實
踐中有三種形式即以合同成立的時間為風險轉移的時間;以所有
權轉移的時間為風險轉移時間;以交貨時間為風險轉移的時間。
其中,以交貨時間為風險轉移的時間是當代大多數英美法系和
大陸法系國家所采取的立法原則,許多國際條約也采用之。如
《德國民法典》第446條規定:從賣方交付買賣標的物之時起,
意外滅失或損害的風險轉移于買方。《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
貨物風險的轉移采取以下立場:(1)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貨
物風險轉移的時間與條件;(2)基本上以交貨時間作為風險轉移
的時間,而不涉及所有權的轉移問題;(3)在貨物特定化之前,
其風險不能轉移于買方。
以交貨時作為風險轉移的時間的理論基礎有二:
其一是,所有權轉移與風險轉移的可分性。在現代社會中,所
有權的轉移與物的實際交付的不同步性的經常的,例如,分期付
款的買賣,物已轉移,但所有權并未轉移,這是就可以使所有權
的轉移與風險的轉移分離開來。其二是,風險控制的有效激勵制
度。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激勵制度的一個關鍵,是將風險分配給
能以最廉價的方式控制風險的一方。正如有
的學者所指出的,這是一個簡單的風險分配問題。在無協議或其
他相反規定的情況下,風險應由能夠對貨物提供最安全保障的一
方當事人承擔,而占有或控制貨物的一方當事人通常處于最能有
效地保護貨物免受損失的地位。
我國合同法對風險的轉移時間的規定
(一)一般原則:以交貨時作為風險轉移的時間。我國合同法
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
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
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
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
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
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
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
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
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不動產
產權過戶登記的時間不是風險轉移的時間。這就意味著,不動產
買賣中,可能會出現風險負擔人與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的現象。
例:甲將一幢樓房賣給乙,二人8月5日訂立買賣合同,8月
7日甲交付鑰匙與乙,乙當天搬進居住。二人約定8月20日辦理
產權過戶手續并付款。8月11日晚,樓房遭雷擊起火損毀。甲要
求乙付房款,乙拒絕。遂起糾紛。問:乙是否付房款?
本案名為房款糾紛,實為樓房風險誰來負擔的問題。依交付主
義,應由買受人承擔風險。風險由買受人承擔時,標的物發生風
險損失,買受人并不因此免除支付價款的義務,也不得要求出賣
人重新交付或賠償損失。
動產不同交付形式的風險負擔
動產與不動產風險負擔的基本規則是交付主義,因為動產的交
付形式多樣,風險轉移的時間也因交付的形式而有別。
1、送貨上門的,在途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例1:A城之甲與B城之乙訂立一買賣合同,約定甲于9月1
日前交貨,交貨方式是送貨至乙處。8月27日,甲啟程送貨,預
計9月1日至乙處。但在8月29日途經一山區時逢山體滑坡,貨
物全被沖埋。因未完成交付,由甲承擔貨物損失。
自提的,回途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例2:設例1中由乙于8月27日到甲處自提貨物,返回時遇
山體滑坡,貨物全被沖埋。
乙自提貨物離開,已完成交付行為,風險已經轉移,故由乙承擔
貨物損失。
3、代辦托運、郵寄的,辦完托運、郵寄手續后由買受人承擔
例3:設例1中約定交貨方式為代辦托運,甲于8月27日辦
妥委托丙運輸公司托運之手續,丙于當天啟運,途中逢山體滑坡,
貨物全被沖埋。由乙承擔貨物損失。
4、簡易交付的,自合同生效時風險歸買受人承擔
例4:1997年6月2日杜某將自己家的耕牛借給鄰居劉某使用。
6月8日劉某向杜某提出將耕牛賣給自己,杜某表示同意。雙方
商定了價格,并約定3天后交付價款。但6月10日,該頭耕牛失
腳墜落山崖摔死。對于該頭耕牛死亡的財產損失,應當由誰來承
擔?答案是劉某,因為占有改定的情形下,合同生效時視為完成
交付,風險也就轉移。
(三)特殊情況下的風險負擔
1、在有承運人的情況下的風許平君 險轉移
在現代社會中,商事主體之間的大量交易,往往不是由出賣人
直接交貨或買受人直接提貨,而是通過承運人來完成的。這就使
得貨物的交付更加復雜化了,風險轉移也就有了特別的規則,而
且,這個問題又往往與運輸方式、價格條件聯系在一起。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常見的第一種價格條件是萬FOB價格條件。
根據這一價格條件,賣方的交付在買方委托的運輸工具上進行,
貨物的風險就在貨物到達運輸工具時就轉移給買方,即貨物的風
險在裝運港裝船越過船舷后轉移給買方。第二種價格條件是CIF
價格條件。采用這種交付方式,貨物風險則在賣方把貨物交給承
運人時轉移給買方。
2、所有權保留
所有權保留合同中,動產所有權自買受人付清全部價金時移
轉,但風險適用《合同法》第142條之“交付主義”,自交付時起
移轉。
例5:甲賣一母牛與乙,價3000元,約定乙于6月1日至12
月1日之間每月付500元,12月1日前付完,母牛即歸乙。隨后,
甲于5月31日將牛交至乙家中。此后每月乙依約付款。但在10
月5日,母牛遭雷擊身亡。問:誰承擔風險?答案是乙。
3、試用買賣
試用買賣分兩種,一種是因試用而交付標的物與買受人占有
的,則:
(1)試用期間的風險,歸出賣人負擔;
(2)試用買賣合同生效后,包括試用人同意購買或屆期保持
沉默的,風險歸買受人負擔(此時發生了簡易交付)coolgay ;
(3)試用人明示不購買的,風險歸出賣人負擔。
例6:甲、乙于8月1日訂立一彩電試用買賣合同,約定試用
期1個月,甲于當日送交彩電與乙。8月18日,彩電遭雷擊而毀。
誰承擔風險?答案是甲。
例7:設例6中到了9月1日,乙向甲未作出購買表示,也未
作購買表示。9月2日,彩電遭雷擊而毀。誰承擔風險?答案是
乙。
例8:設例6中乙于8月31日向甲表示不購買。甲未及時取回。
9月2日,彩電遭雷擊而毀。誰承擔風險?答案是甲。
試用買賣合同以試用人同意購買為生效條件。在因試用而交付
標的物與買受人占有之場合,一旦同意購買(明示或默示均可),
即發生簡易交付,其后風險自然歸買受人。除此之外,風險仍歸
標的物所有人(出賣人)。
另一種是試用標的物并未交付與買受人,且在買受人承認購買
時仍未交付標的物的,標的物風險自標的物實際交付時轉移于買
受人;此前均由出賣人負擔。
4、在途買賣(《合同法》第144條)
在途買賣合同,指出賣人己將標的物交付承運人運輸后,再尋
找買受人訂立的買賣合同,此時標的物正在運輸途中。
例9:甲、乙訂立一運輸合同,委托乙將一批貨物從大連港運
往廣州黃埔港。乙于8月1日啟運。8月3日,甲、丙訂立該批
貨物的買賣合同。8月4日,乙船行至廣東海域遭強風暴襲擊而
沉,貨物全損。問:誰承擔風險?
在途買賣合同之動產風險,自合同成立時即由買受人承擔,故
由丙承擔風險。
5、一方違約在先的
(1)因買受人原因致標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自買受人違約
之日起風險歸買受人承擔(《合同法》第143條)。
例10:甲、乙訂立合同,約定甲于9月1日前送貨至乙處。9
月1日上午,甲之車隊準時送貨至乙處,乙稱:“倉庫未騰出,三
天后再驗收。”甲車隊只好將載貨汽車停在一停車場。當晚,風雷
大作,貨物遭雷擊起火而燒毀。問:誰擔風險?答案是乙。
(2)因標的物存在嚴重質量瑕疵,買受人拒絕受領或解除合
同的,其后風險歸出賣人承擔。
例11:設例10中乙于9月1日上午組織驗貨,發現貨物已出
現嚴重霉變,遂拒絕收貨。當晚發生雷擊。問:誰承擔風險?答案是
甲。
結尾: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負擔規則可以擴大至互易、贈與、借款
等轉移所有權的合同。因為互易、贈與、借款等行為的目的與買
賣行為的目的是一樣的,都是轉移標的物之所有權,因而風險負
擔的適用規則是一樣的。
本文發布于:2023-03-16 21:38:0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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