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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世忠、王鵬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審理法院曲面屏壁紙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2.05.17
【案件字號】(2022)津02民終2373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劉海東常靜郭矗
【審理法官】劉海東常靜郭矗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季世忠;王鵬;天津市遠東房地產開發公司;天津寶嘉康蒂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當事人】季世忠王鵬天津市遠東房地產開發公司天津寶嘉康蒂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當事人-個人】季世忠王鵬
【當事人-公司】天津市遠東房地產開發公司天津寶嘉康蒂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李承恩天津秋水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李承恩天津秋水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李承恩
【代理律所】天津秋水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季世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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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鵬;天津市遠東房地產開發公司;天津寶嘉康蒂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本院觀點】季世忠提供的證據與本案爭議焦點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采納非主流字體 。本案爭議焦
點為案涉《房產交易合同》的效力。
【權責關鍵詞】無效撤銷代理違約金過錯支付違約金關聯性質證訴訟請求維持原判發回重審
折價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
確認。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案涉《房產交易合同》的效力。經一審法院查詢,
案涉河東區晨光樓四條平房3號沒有規劃及房屋登記信息,季世忠亦未能提供該房屋的合法
手續,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案涉協議無效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關于季世忠主張的僅收到
50萬元價款而非55萬元,一審法院結合寶嘉公司出具的《收條》、季世忠出具的載有“房
屋余款已收到”的《收條》及季世忠與王鵬辦理房屋手續的事實,綜合認定季世忠已收到全
部房屋價款55萬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綜上所述,季世忠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
予駁回;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
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9300元,由上訴人季世忠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8-1722:02:51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5年,遠東公司作為甲方,季世忠作為乙方簽訂
《委托協議書》,內容為:本人季世忠,身份證號碼12xxx09本人自愿將本人名下
房屋交于天津市遠東房地產開發公司管理修繕。房屋坐落地點河東區晨光樓四條平房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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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遠東公司出具《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產別為單位產,承租人為季世忠。
2019年6月23日,季世忠作為出售方(甲方),王鵬作為買受方(乙方),寶嘉公司作
為服務方(丙方)簽訂《房產交易合同》約定,一、甲乙雙方通過丙方居間介紹,自愿出售及
購買天津市河東區晨光樓四條平房3的房屋,產權性質為單位產,產權人為季世忠。二、成
交價格550000元。乙方于2019年6月24日將50000元交付甲方作為定金。除已付定金外,
乙方購買該房屋的其他款項共計500000元采取全款方式付款,甲乙雙方須于2019年6月30
日之前簽訂《天津市存量房屋買賣協議》,同時乙方將其房款存入資金監管機構,甲方須將
已收取的定金同時存入該機構。三、基于丙方已提供居間服務,甲乙雙方應當在簽署本合同
時,向丙方全額支付居間服務費11000元;乙方向丙方支付11000元……五、1.該房屋是以
現狀售予乙方,而乙方或其代理人已在丙方的陪同下查勘該房屋,故乙方不得借此拒絕交
易,否則視為乙方根本違約。2.甲方應當保證其所售房屋無任何產權糾紛,未被限制轉讓。
甲方承諾其配偶與其所售房屋的共有權人均知曉并同意本次房屋交易,認可本合同及其他相
關文件的約定,且無他人對該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乙方承諾其配偶和該房屋共同買受人均
知曉并同意本次房屋交易,且認可本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的約定。如因一方違反前述承諾,
導致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轉移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從而導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守約
方可向違反承諾方要求支付該房屋成交價格10%作為違約金。本條款為獨立條款,即使本合
同及其他文件因一方違反前述承諾,依法被變更、撤銷、解除、終止或認定無效的,本條款
依然有效,守約方仍然可依據本條款追究違反承諾方的法律責任……4.甲方應當保證已如實
陳述房屋權屬狀況、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情況和有關關系,補充協議及物業交割單所列
出的房屋附屬設備及其裝飾裝修隨同該房屋一并轉讓給乙方,乙方對甲方出售的該房屋具體
情況充分了解,自愿購買該房屋。2019年6月23日,王鵬給付寶嘉公司居間費10000
元,寶嘉公司開具收據。6月24日,王鵬支付給寶嘉公司居間費1000元,寶嘉公司開具收
據。同日,王鵬轉給寶嘉公司工作人員王娟50000元,寶嘉公司工作人員王娟、戴志剛出具
《收條》:今收到王鵬交來河東區晨光樓四條平房3號房屋定金50000元及中介費剩余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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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2019年6月28日,王鵬轉給季世忠480000元,季世忠出具《收條》:今收到王鵬
交來購買河東區晨光樓四條平房3號房款金額500000元。房款余款已收到。季世忠、
王鵬二人簽署《聲明》:天津市河東區晨光樓4條3號房屋為原房管站單位福利分房系歷史
遺留問題無法辦理變更更名手續,為便于買賣雙方達成置換交易及房屋管理手續現托管至遠
東房地產開發公司,買賣雙方對此知曉并認可此次交易。并按照遠東房地產開發公司要求的
置換手續辦理置換。2019年6月28日,季世忠、王鵬簽署《置換單》,河東區晨光
樓四條平房3號季世忠同意置換給王鵬。同日,王鵬簽署《委托申請書》:天津市遠東房地
產純綠色壁紙 開發公司:房屋地址天津市河東區晨光樓四條平房3號......本人自愿申請將上述房屋交
由貴公司管理、修繕。本人承諾:此房來源合法,無權屬糾紛,出現任何經濟與法律糾紛與
貴公司無關,由本人負責。后,遠東公司出具《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產別為單位
產,承租人為王鵬。2021年1月21日,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出具《無登記記錄
證明》:根據您提供的坐落于天津市河東區晨光樓四條平3號的不動產,我單位于2021年1
月21日14時33分進行了查詢。經查,我單位無該不動產的登記記錄。一審庭審中經
詢,季世忠稱涉訴房屋系其從朋友手中購買,產權性質為公產房屋,產權單位為向陽樓房管
站,其稱沒有房管站出具的公產房屋租賃合同亦未提供其購買房屋相關證據。遠東公司稱
2015年4月1日,季世忠找到該公司要求托管該房屋,并出具《委托協議書》,該公司工作
人員查看房屋確實存在并由季世忠居住后,即出具了公產房屋租賃合同。一審法院曾至天
津市城建檔案館查詢,未查詢到涉訴房屋規劃信息及其他信息。后至天津市市區不動產登記
事務中心查詢,未查詢到涉訴房屋相關信息。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城市、鎮規劃區內
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土地
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本案中,經查詢,河東區晨光樓四條平房3號沒有規劃
及房屋登記信息,王鵬、季世忠、寶嘉公司就該平房簽訂的《房產交易合同》應屬無效。合
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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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
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王鵬主張季世忠返還購房款,遠東公司返還置換費、管理費,寶嘉公
司返還中介費,符合法律規定,同時王鵬應將河東區晨光樓四條平房3號返還季世忠。對于
購房款,季世忠稱其收到購房款500000元,但其出具的《收條》中載明“房屋余款已收
到”,可以證明季世忠已收到全部550000元購房款,季世忠應返還購房款550000元。關于
置換費,遠東公司否認收取置換費,但王鵬提交的錄音證據可以證明遠東公司收取置換費
11000元,遠東公司應當返還。關于王鵬主張季世忠承擔利息損失,季世忠沒有取得涉訴平
房的合法手續,即委托給遠東公司管理并出售給王鵬,存在過錯,王鵬該請求符合法律規
定,應予以支持。關于王鵬主張的違約金,因本案涉訴《房產交易合同》無效,且已支持其
損失,其主張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關于王鵬主張遠東公司、寶嘉公司連帶返還
購房款,購房款為季世忠取得,非此遠東公司、寶嘉公司取得,王鵬主張此遠東公司、寶嘉
公司連帶返還購房款,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
十二條、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
產管理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
定,判決:一、王鵬、季世忠、天津寶嘉康蒂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簽訂的關于河東區晨光
樓四條平房3號的《房產交易合同》無效;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季世忠返還王
鵬購房款550000元;三、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天津市遠東房地產開發公司返還王鵬
置換費11000元、管理費78元,共計11078元;四、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天津寶嘉
康蒂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返還王鵬中介費11000元;五、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季
世忠賠償王鵬利息損失(以550000元為基數,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
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返還購房款之日按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
算);六、本判決第二項履行完畢后十日內,王鵬將河東區晨光樓四條平房3號騰空返還季世
忠;七、駁回王鵬的其他訴訟請求。如側向思維的例子 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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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案件受理費集顯是什么意思 10070元,由季世忠負擔。二審期間季世忠提供照片4張,欲證實案涉
房屋合法存在,本案交易的是使用權并非產權。王鵬經質證認可證據的真實性但不認
可其證明目的。遠東公司、寶嘉公司均認可證據的真實性。
【二審上訴人訴稱】季世忠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確認王鵬與季
世忠的房屋使用權合同合法有效,訴訟費用均由王鵬負擔。事實和理由:1.季世忠轉讓涉訴
房屋使用權是通過寶嘉公司完成的,在交易前已將房屋現狀等進行了告知,王鵬對房屋的產
權遺留問題也進行了充分了解,且雙方還簽有聲明,因此應當合法有效;2.季世忠只收到王
鵬交付的50萬元房款,對其余的5萬元沒有收據或轉賬記錄,一審法院認定季世忠收取了
55萬元屬于認定事實錯誤;3.本案涉訴的是房屋使用權買賣,不是新建房屋的開發,因此一
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綜上所述,季世忠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判
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季世忠、王鵬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2)津02民終2373號
當事人上訴人(原審被告):季世忠。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承恩,天津秋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鵬。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天津市遠東房地產開發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東麗區張貴莊
街津塘公路永平巷10號樓前院平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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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汪潤豐,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天津寶嘉康蒂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東
區廣東山莊路83號。
法定代表人:池浩軒,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曉晨。
審理經過上訴人季世忠因與被上訴人王鵬、天津市遠東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
稱遠東公司)、天津寶嘉康蒂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嘉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
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2021)津0102民初21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
上訴。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詢問當事人,依
據法律規定,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季世忠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確認王
鵬與季世忠的房屋使用權合同合法有效,訴訟費用均由王鵬負擔。事實和理由:1.季世
忠轉讓涉訴房屋使用權是通過寶嘉公司完成的,在交易前已將房屋現狀等進行了告知,
王鵬對房屋的產權遺留問題也進行了充分了解,且雙方還簽有聲明,因此應當合法有
效;2.季世忠只收到王鵬交付的50萬元房款,對其余的5萬元沒有收據或轉賬記錄,一
審法院認定季世忠收取了55萬元屬于認定事實錯誤;3.本案涉訴的是房屋使用權買賣,
不是新建房屋的開發,因此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王鵬辯稱,一審法院所作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遠東公司辯稱,一審法院所作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要求駁回上
訴、維持原判。
寶嘉公司辯稱,一審法院所作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要求駁回上
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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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王鵬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解除王鵬與季世忠、寶嘉公司簽訂的《房
產交易合同》;2.判令季世忠返還購房款550000元;3.判令季世忠支付違約金55000
元;4.判令遠東公司、寶嘉公司對第2、3向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5.判令寶嘉公司退
還中介費11000元;6.判令遠東公司退還置換費11000元;7.判令季世忠支付損失(以
550000元為基數,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賠償損失,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房款還清
之日止);8.判令三被告承擔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一審庭審中,王鵬增加一項訴訟請
求:要求遠東公司返還房屋管理費78元。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5年,遠東公司作為甲方,季世忠作為乙方
簽訂《委托協議書》,內容為:本人季世忠,身份證號碼12xxx09本人自愿將本
人名下房屋交于天津市遠東房地產開發公司管理修繕。房屋坐落地點河東區晨光樓四條
平房3號。后,遠東公司出具《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產別為單位產,承租人為
季世忠。
2019年6月23日,季世忠作為出售方(甲方),王鵬作為買受方(乙方),寶嘉公
司作為服務方(丙方)簽訂《房產交易合同》約定,一、甲乙雙方通過丙方居間介紹,自
愿出售及購買天津市河東區晨光樓四條平房3的房屋,產權性質為單位產,產權人為季
世忠。二、成交價格550000元。乙方于2019年6月24日將50000元交付甲方作為定
金。除已付定金外,乙方購買該房屋的其他款項共計500000元采取全款方式付款,甲乙
雙方須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簽訂《天津市存量房屋買賣協議》,同時乙方將其房款
存入資金監管機構,甲方須將已收取的定金同時存入該機構。三、基于丙方已提供居間
服務,甲乙雙方應當在簽署本合同時,向丙方全額支付居間服務費11000元;乙方向丙
方支付11000元……五、1.該房屋是以現狀售予乙方,而乙方或其代理人已在丙方的陪
同下查勘該房屋,故乙方不得借此拒絕交易,否則視為乙方根本違約。2.甲方應當保證
其所售房屋無任何產權糾紛,未被限制轉讓。甲方承諾其配偶與其所售房屋的共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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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知曉并同意本次房屋交易,認可本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的約定,且無他人對該房屋享
有優先購買權;乙方承諾其配偶和該房屋共同買受人均知曉并同意本次房屋交易,且認
可本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的約定。如因一方違反前述承諾,導致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轉
移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從而導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守約方可向違反承諾方要求
支付該房屋成交價格10%作為違約金。本條款為獨立條款,即使本合同及其他文件因一方
違反前述承諾,依法被變更、撤銷、解除、終止或認定無效的,本條款依然有效,守約
方仍然可依據本條款追究違反承諾方的法律責任……4.甲方應當保證已如實陳述房屋權
屬狀況、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情況和有關關系,補充協議及物業交割單所列出的房
屋附屬設備及其裝飾裝修隨同該房屋一并轉讓給乙方,乙方對甲方出售的該房屋具體情
況充分了解,自愿購買該房屋。
2019年6月23日,王鵬給付寶嘉公司居間費10000元,寶嘉公司開具收據。6
月24日,王鵬支付給寶嘉公司居間費1000元,寶嘉公司開具收據。同日,王鵬轉給寶
嘉公司工作人員王娟50000元,寶嘉公司工作人員王娟、戴志剛出具《收條》:今收到
王鵬交來河東區晨光樓四條平房3號房屋定金50000元及中介費剩余金額1000元。2019
年6月28日,王鵬轉給季世忠480000元,季世忠出具《收條》:今收到王鵬交來購買
河東區晨光樓四條平房3號房款金額500000元。房款余款已收到。
季世忠、王鵬二人簽署《聲明》:天津市河東區晨光樓4條3號房屋為原房管站
單位福利分房系歷史遺留問題無法辦理變更更名手續,為便于買賣雙方達成置換交易及
房屋管理手續現托管至遠東房地產開發公司,買賣雙方對此知曉并認可此次交易。并按
照遠東房地產開發公司要求的置換手續辦理置換。
2019年6月28日,季世忠、王鵬簽署《置換單》,河東區晨光樓四條平房3號
季世忠同意置換給王鵬。同日,王鵬簽署《委托申請書》:天津市遠東房地產開發公
司:房屋地址天津市河東區晨光樓四條平房3號......本人自愿申請將上述房屋交由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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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修繕。本人承諾:此房來源合法,無權屬糾紛,出現任何經濟與法律糾紛與
貴公司無關,由本人負責。后,遠東公司出具《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產別為單
位產,承租人為王鵬。
2021年1月21日,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出具《無登記記錄證明》:根據您
提供的坐落于天津市河東區晨光樓四條平3號的不動產,我單位于2021年1月21日14
時33分進行了查詢。經查,我單位無該不動產的登記記錄。
一審庭審中經詢,季世忠稱涉訴房屋系其從朋友手中購買,產權性質為公產房
屋,產權單位為向陽樓房管站,其稱沒有房管站出具的公產房屋租賃合同亦未提供其購
買房屋相關證據。遠東公司稱2015年4月1日,季世忠找到該公司要求托管該房屋,并
出具《委托協議書》,該公司工作人員查看房屋確實存在并由季世忠居住后,即出具了
公產房屋租賃合同。
一審法院曾至天津市城建檔案館查詢,未查詢到涉訴房屋規劃信息及其他信息。
后至天津市市區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查詢,未查詢到涉訴房屋相關信息。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城市、鎮規
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國
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本案中,經查詢,河東區晨光樓四條平
房3號沒有規劃及房屋登記信息,王鵬、季世忠、寶嘉公司就該平房簽訂的《房產交易
合同》應屬無效。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
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巖白菜素 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
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王鵬主張季世忠返還購房款,遠東公
司返還置換費、管理費,寶嘉公司返還中介費,符合法律規定,同時王鵬應將河東區晨
光樓四條平房3號返還季世忠。對于購房款,季世忠稱其收到購房款500000元,但其出
具的《收條》中載明“房屋余款已收到”,可以證明季世忠已收到全部550000元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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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季世忠應返還購房款550000元。關于置換費,遠東公司否認收取置換費,但王鵬提
交的錄音證據可以證明遠東公司收取置換費11000元,遠東公司應當返還。關于王鵬主
張季世忠承擔利息損失,季世忠沒有取得涉訴平房的合法手續,即委托給遠東公司管理
并出售給王鵬,存在過錯,王鵬該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關于王鵬主張的違
約金,因本案涉訴《房產交易合同》無效,且已支持其損失,其主張違約金沒有法律依
據,不予支持。關于王鵬主張遠東公司、寶嘉公司連帶返還購房款,購房款為季世忠取
得,非此遠東公司、寶嘉公司取得,王鵬主張此遠東公司、寶嘉公司連帶返還購房款,
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
鄉規劃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判決:一、王鵬、季世忠、天津寶
嘉康蒂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簽訂的關于河東區晨光樓四條平房3號的《房產交易合
同》無效;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季世忠返還王鵬購房款550000元;三、本
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天津市遠東房地產開發公司返還王鵬置換費11000元、管理
費78元,共計11078元;四、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天津寶嘉康蒂商務信息咨詢
有限公司返還王鵬中介費11000元;五、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季世忠賠償王鵬
利息損失(以550000元為基數,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同類貸款利
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返還購房款之日按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六、
本判決第二項履行完畢后十日內,王鵬將河東區晨光樓四條平房3號騰空返還季世忠;
七、駁回王鵬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
利息。案件受理費10070元,由季世忠負擔。
二審期間季世忠提供照片4張,欲證實案涉房屋合法存在,本案交易的是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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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產權。
王鵬經質證認可證據的真實性但不認可其證明目的。
遠東公司、寶嘉公司均認可證據的真實性。
本院經認證認為,季世忠提供的證據與本案爭議焦點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采
納。
本院查明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
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秦王子嬰 為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案涉《房產交易合同》的效力。經一審法院
查詢,案涉河東區晨光樓四條平房3號沒有規劃及房屋登記信息,季世忠亦未能提供該
房屋的合法手續,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案涉協議無效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關于季世
忠主張的僅收到50萬元價款而非55萬元,一審法院結合寶嘉公司出具的《收條》、季
世忠出具的載有“房屋余款已收到”的《收條》及季世忠與王鵬辦理房屋手續的事實,
綜合認定季世忠已收到全部房屋價款55萬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季世忠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
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
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300元,由上訴人季世忠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判長劉海東
審判員常靜
審判員郭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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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邵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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