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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閑置土地處置的實施意見
日期:[2014-04-25]
火炬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為有效處置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規范土地市場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國土資
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及《中山市閑置土地處置實施辦法》(中
府〔2013〕32號)的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閑置土地處置提出如下意見:
一、閑置土地認定方面
(一)屬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正在使用但沒有合法報建手續的情形:
1.1998年2月28日前已建成,不認定為閑置土地。
2.1998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已建成的,在2014年12月31日前辦理了規劃驗
收手續并經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質量安全鑒定報告,不認定為閑置土地;屆時未辦理規劃
驗收手續或無法提供質量安全鑒定報告,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認定為閑置土地。
3.2012年7月1日后建成的,按《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的有關
要求進行認定、處置。
建成狀態的認定按照1999年、2011年及2012年衛片確定;鎮政府(區辦事處)結合上
述證明材料出具實質性審查意見報市閑置辦。
上述情況中,需要完善規劃報建等相關手續的,由市城鄉規劃局、住建局、城管執法局
等部門按各自職能依法辦理。
(二)屬項目分期動工的情形:
閑置土地認定和處置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劃分的宗地為
單位;土地供應后,用地已辦理分割合并的,以目前土地使用證所登記的宗地為單位進行認
定和處置。
(三)屬通過轉讓方式取得土地的情形:
本文下發前通過轉讓方式取得逾期未動工開發土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以變更登記之
日起一年為約定動工開發日期,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認定為閑置土地;公
開轉讓已成交但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以轉讓合同約定繳齊轉讓價款之日起一年為約定動工開
發日期(轉讓合同約定繳齊轉讓價款日期晚于本文發文之日的,以本文發文之日起一年為約
定動工開發日期),超過動工開發日期一年未動工開發的認定為閑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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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基礎設施及配套、公共設施用地的認定:
交通基礎設施及配套、公共設施用地暫不納入閑置土地處置。
二、閑置土地的處置方面
(一)對政府、政府有關部門造成的閑置土地按原因來區分:人人愛國哥
1.因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
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
(1)確定閑置原因需提交的材料:現狀照片(蓋鎮政府(區辦事處)公章)、調查網絡不穩定怎么解決 筆錄、
未交付土地的原始證明材料。
(2)處置方案:要求交地主體(鎮政府(區辦事男孩好聽的英文名 處)或市土地儲備中心)盡快交付土地。
鎮政府(區辦事處)超過閑置土地災難的英語 認定之日起一年未交付土地的宗數在3宗以上的,暫停所
在鎮(區)經營性用地報批和供地手續。(責任單位:市土地儲備中心、各鎮政府(區辦事
處))。
2.不符合城鄉規劃,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
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
(1)確定閑置原因需提交的材料:由鎮政府(區辦事處)咨詢市規劃局意見,由市城鄉
規劃局依據經批準的規劃出具證明材料。
(2)處置方案:
①由屬地政府報市政府同意后,啟動城鄉規劃編制、調整程序。(責任單位:各鎮政府
(區辦事處)、市城鄉規劃局)。
②辦理轉功能手續(非經營性用地轉經營性用地除外),變更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
償使用合同,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責任單位:市城鄉規劃局、市國
土資源局)。
③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他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
涉及出讓土地的,應當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為置換
土地。(責任單位:各鎮政府(區辦事處))。
3.因土地使用權糾紛(物權糾紛)無法動工開發的:
(1)確定閑置原因需提交的材料:由具有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糾紛受理認定材料。
(2)處置方案:各有關部門盡快處理糾紛。
4.因軍事管制、文物保護、政府部門批準礦產資源開采、政府行為、自然災害等不可抗
力等原因導致土地閑置的:
(1)確定閑置原因需提交的材料: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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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處置方案:各有關部門盡快消除障礙。(責任單位:市有關部門)。
5.因動工開發所必要的、且非由土地使用權人承擔的周邊市政配套設施建設等前期工作
未完成而無法動工開發的:
(1)確定閑置原因需提交的材料:現狀照片(蓋鎮政府公章)、調查筆錄、未完善必要
市政配套設施的證明材料。
(2)處置方案:要求責任主體(鎮政府、土地儲備中心、市住建局)盡快實施必要的市
政配套設施建設。鎮政府超過閑置土地認定之日起一年未完成必要市政配套設施的土地宗數
在3宗以上的,暫停所在鎮經營性用地報批和供地手續。(責任單位:市土地儲備中心、各
鎮政府、市住建局)。
6.因道路等基礎設施占用、電力設施高空限制等原因導致土地閑置的:
(1)確定閑置原因需提交的材料:市公路局、交通運輸局、供電局、水務局、城鄉規劃
局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2)處置方案:鎮政府(區辦事處)、相關部門協調處理,明確調整后的用地范圍。(責
任單位:市有關部門、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國土資源局)。
上述六類處置方案經批準后,由市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補充協議,從閑置土
地認定之日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一年(本文發文前已認定的,從發文之日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
一年)。閑置原因消除前,土地不能轉讓。
(二)對自身原因造成的閑置土地按情況來區分:
1.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國土資源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
權人下達《征繳經期綜合癥 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正能量經典語錄 土地閑
置費;
2.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國土資源局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
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閑
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3.經批準延期開發涉及土地增值的,應繳交增值地價,增值地價計收標準=土地出讓合同
重新約定的開工時間地塊土地市場評估地價總額-原已繳交地價款。市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
權人簽訂補充協議,從批準延期開發之日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一年。
4.過渡期的處置方案。對約定動工日期在2012年6月30日(含)前的閑置土地,如土
地使用權人申請,并于201高一必背古詩文 4年9月30日前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繳納土
地閑置費的,允許土地使用權人在2015年9月30日之前自行動工開發;如需轉讓土地的,
受讓方需承諾在2015年9月30日參觀博物館的意義 之前動工開發。土地使用權人至2015年9月30日仍未動
工開發建設的,按照閑置土地處置有關規定處理。
(三)其他閑置土地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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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鎮屬企業及金融機構名下的閑置土地處置:
(1)確定屬于市、鎮屬企業及金融機構名下土地需提交的材料:工商局出具的企業登記
證明、市國資委、鎮政府(區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材料、市金融局出具的證明材料。
(2)處置方案:市、鎮屬企業及金融機構名下土地需在本文發文之日起一年內動工開發;
動工開發期內辦理轉讓手續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與受讓方簽訂補充協議,受讓方需在變更登
記之日起一年內動工開發;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造成土地閑置的,應按本文第二部分第(一)
點有關要求盡快消除閑置原因,閑置原因消除前不得轉讓。(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各鎮政
府(區辦事處),金融機構,市國土資源局)。
2.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用地的處置:
(1)確定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用地需提交的材料:鎮政府(區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材
料。
(2)處置方案:自建自用的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用地暫不納入閑置土地處置。如需轉讓土
地的,參照上述第1項的規定處置,或按照本文第二部分第(一)點的有關規定處置。(責
任單位: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國土資源局)。
3.司法裁定拍賣土地處置:
(1)確定屬于司法裁定拍賣土地需提交的材料:司法裁定書、協助執行書等的證明材料。
(2)處置方案:對司法裁定拍賣的土地,在土地辦理轉讓手續時由市國土資源局與買受
人簽訂補充協議,買受人需在協助執行通知書簽發之日起一年內動工開發。買受人超過協助
執行通知書簽發日期一年仍未辦理轉讓手續的,以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
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木魚石 期為應動工日期,按照閑置土地處置有關規定處理。
三、其他事項
(一)計征土地閑置費時,土地出讓價款以土地出讓合同確定的出讓金標準乘以用地面
積計算。宗地涉及多個土地出讓合同,能明確每個出讓合同中的用地面積占比的,加權計算
土地出讓價款;不能明確每個出讓合同中的用地面積占比的,按照孰高原則確定出讓金標準;
土地劃撥價款以劃撥土地時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含土地使用費)為依據。
(二)按照省、市有關規定,閑置土地限制辦理抵押登記。
(三)市城鄉規劃局受理規劃報建申請,市住建局受理施工許可申請,市國土資源局受
理土地使用權抵押、變更登記申請時,須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提交市閑置辦意見。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無提及到的閑置土地處置事項,按《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
土資源部令第53號)及《中山市閑置土地處置實施辦法》(中府〔2013〕32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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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國土資源局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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