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藥房管理規章制度免費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管理制度的使用越發頻繁,藥房的
規章制度執行,可以很好地對員工的職責進行規范。下面是由作者給大
家帶來的藥房管理規章制度免費7篇,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夜關門 !
藥房管理規章制度免費篇1
一、為加強藥品銷售環節的質量管理,嚴禁銷售假藥劣藥和質量
不合格藥品,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及有
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凡從事藥品零售工作營業員,上崗前必須經過業務培訓,考
核合格,同時取得健康證明后方能上崗工作。
三、認真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做到藥品標價簽,標示齊全,填
寫準確、規范。
四、藥品陳列應清潔美觀,擺放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分開,處方藥
與非處方藥分開,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藥品要按用途或劑型陳列。
五、營業員根據顧客所購藥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核對無
誤后,將藥品交與顧客。必要時,能為消費者提供藥咨詢和指導
六、銷售藥品必須以藥品的使用說明書為依據,正確介紹藥品的
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及注意事項等,指導顧
客合理用藥,不得虛假夸大藥品的療效和治療范圍,誤導顧客;
七、處方藥必須由藥師依據醫生開具的處方調配、銷售,不得采
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銷售;在營業時間內,應有藥師在崗,并佩戴標明姓
名、藥師等內容的胸卡。非處方藥可不憑處方出售,但如顧客要求,藥
師應負責對藥品的購買和使用進行指導;
八、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方式銷售藥品;
九、嚴格執行對處方的審核、調配、復核和保存的管理規定,確
保銷售的正確性和準確性;
藥房管理規章制度免費篇2
一、認真執行勞動保障、藥監、物價等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
嚴格執行醫療保險定點協議規定,履行好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做到:
1、規定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卡,嚴禁冒名配藥,發現偽
造或冒用掛失卡的應立即扣留,并通知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嚴格執
行急、慢性病配藥限量管理規定,不超量配藥。
2、藥店加強管理,優化服務,以方便參保人員為出發點,盡量提
供有適合用法的小包裝藥品。
3、嚴格遵守藥品管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
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處方藥必須憑醫療機構醫師開具
的處方配售,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
5、嚴格按醫保規定操作,不得拒收卡資金,不得超范圍刷卡,不
得為持卡人員兌換現金。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以藥易物等違規行
為。
6、規范店員電腦操作,維護好各類信息數據,保證醫保費用結算
的及時準確。
7、藥店遵守職業道德,不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名義廣告宣傳;不
以現金、禮券等形式進行促銷活動。
二、處罰:
1、丟失原始憑證:出貨小票、退貨單等(店長罰款100元,當班
營業員50元)
2、超范圍刷卡的,一旦發現立即重處(第一次:店長罰款500元,
營業員300元,收營員200元;第二次翻倍;第三次予以開除)
3、刷卡區與非刷卡區商品未分開擺放,或標示不清不正確的(店
長罰款100元、營業員50元)
4、發現違規為顧客刷卡提取現金的,立即開除,情節嚴重的移送
相關部門。
藥房管理規章制度免費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
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中華
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
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
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
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
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
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并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
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
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
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第二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
需要、醫療保障基金收支、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零
售藥店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
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
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
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
(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
在合同期內;
(四)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
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
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
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
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
條件。
第六條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至
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
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
復印件;
(四)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六)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七)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八)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
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
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第八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
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
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
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
內容包括:
(一)核查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
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二)核查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
同;
(三)核查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四)核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
條件;
(六)核查醫保藥品標識。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
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
零售藥店名單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
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
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
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
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
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
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
行醫保協議約定。醫保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
店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
年的;
(三)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
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四)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
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
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
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點零售藥店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后獲得醫保
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提出意
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咨詢、用藥安全、
醫保藥品銷售、醫保費用結算等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
以申請納入門診慢性病、特殊病購藥定點機構,相關規定由統籌地區醫
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
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
理。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療
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藥品,并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
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
應當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
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
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
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
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
規范的行為。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格式的定點零售藥店
標識。
第十九條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
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及費用信息,定期向經辦機構
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數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
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
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
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
代購人身份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
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
驗關于讀書 處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生日祝福句子 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
購藥清單等保存2年,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查。
第二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
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零售藥店重新
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
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
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運行管理情況,從
定點零售藥店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
信息數據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
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零售藥
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政策、管理
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
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
零售藥店醫保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
制。完善重大醫保藥品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
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保藥品費用。對定點零售
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醫保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零售
藥店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后30個工作日
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核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
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
發生的藥品費用。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參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
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
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
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
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
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
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
還、醫保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
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情
形的,可按醫保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結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三)要求定點零售藥店按照醫保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四)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有權要求糾
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
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可視
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
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
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零售藥店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
際控制人、注冊地址和藥品經營范圍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有關
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
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三十八條續簽應由定點零售藥店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
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
藥店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
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
一致的,醫保協議解除。
第三十九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
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
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
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
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醫保
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
議自動終止。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
議:
(一)根據日常檢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
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數據或
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
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醫保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
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
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一)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
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四)以偽造、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
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五)將非醫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
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六)為非定點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
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七)將醫保結算設備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八)拒絕、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等,
情節惡劣的;
(九)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
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十一)被吊銷、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
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四)因定點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
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
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
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醫保協議;
(十五)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
的;
(十六)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十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中止醫保協議、解除醫保協議
或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及以上的統
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零售藥店在其
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
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
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
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
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
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
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
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
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
理。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
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
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
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
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
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
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
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零售藥店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領取藥品
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
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零售藥店。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
規范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
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協議管
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
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協議內容應根據
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予以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零售藥店意見。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__年
2月1日起施行。
藥房管理規章制度免費篇4
1、保證其職責的順利進行。
2、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
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訂本制度。
3、內容:
3.1認真執行《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的規
定,按藥品性能或劑型分類陳列,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分開,人用藥與獸
用藥分開,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一般藥品與特殊藥品分開。
3.2正確介紹藥品的性能、用途、用法、劑量、禁忌和注意事項,
不得夸大宣傳,嚴禁又紅又專銷偽劣藥品,積極推銷質量合格的近期產
品和儲存期較長的產品,確保售出藥品的質量。
3.3問病售藥,防止事故發生。
3.4對特殊管理藥品必須按規定的方法銷售。
3.5陳列藥品的存放,按藥品的性能注意避光、防潮,發現有質量
問題和用戶有反映的藥品要停止銷售,并立即報告質量管理部門復驗。
3.6拆零銷售藥品,出售時必須使用藥匙將其裝入衛生藥袋,規格、
用法、用量等內容。
3.7對陳列藥品進行養護檢查,并做好養護記錄。
3.8定期或不定期咨詢客戶對藥品,質量及服務工作質量的意見,
以改進自己的工作,確保藥品的質量和提高服務工作質量,如發現重大
問題要及時上報。
藥房管理規章制度免費篇5
一、為加強藥品處方的管美國總統是誰 理,確保企業處方銷售的合法性和準確
性,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及有關法律法
規制定本制度。
二、銷售處方藥時,應由從業藥師對處方進行審核并簽字或蓋章
后,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銷售及復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全名或
蓋章。
三、處方必須有從業藥師簽名,方可調配;
四、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
時,需經原處方醫生更正后或重簽字方可調配和銷售。
五、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六、處方藥銷售后要做好記錄,處方保存兩年備查。顧客必須取
回處方時,應做好處方登記。
七、處方所寫內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時,不得銷售。
藥房管理規章制度免費篇6
為加強藥店管理,樹立藥店良好形象提高員工素質,加強員工管
理,營造良好的營業氛圍,特制定如下制度望認真遵照執行。
一、藥店實行兩種工作制
夏天全天:上午8:00至下午6點;
半天班:早上7點30至中午1點,下午1點至晚上9點。冬天全
天:上午8:00至下午5點半;
半天班:早上7點30至中午1點,下午1點至晚上7點半。不遲
到早退,不無辜缺班,不擅自脫離崗位,有事提前向大堂經理請假,僅
限1天,2天以上向副總經理請假。
每月累計遲到或早退三次,扣發一日基本工資,未經批準缺勤、
離崗或上下班時間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按曠工處理。
二、樹立“質量第一,顧客至上”的營業觀念,嚴格遵守執行道
德行為規范,為顧客提供熱情優質的服務。
三、員工上班時應統一著裝,穿戴整齊大方、不濃妝艷抹、不留
長指甲、不披頭散發;工作服要干凈整潔。
四、店內應每天早晚各做一次衛生,并要做到隨臟隨打掃,陳列
藥品的柜架要保持整潔明亮,應按分類將藥品擺放整齊,所陳列商品應
無積塵,嚴禁在營業場所亂放雜物,亂吃零食,不得擅離崗位,閑聊天、
喧嘩嬉鬧、打瞌睡、看小說、帶耳機聽音樂等有損店員形象且與工作無
關的舉動,發現一次,罰款10元。
五、有顧客時,無論手頭做任何工作應立即停止,首先接待顧客。
銷售藥品時要態度認真,思想集中,站立服務、面帶微笑、語氣
平和,并要正確介紹藥品性能、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項。合理搭
配銷售,不得錯配銷售藥品,要做到百問不厭,百拿不煩,出示藥品應
動作輕緩,藥品接觸柜面不得有滑愛護環境從我做起 動不能拋扔,閑時要直接遞到顧客手
中,無論任何理由都不得與顧客爭吵。
六、員工每天做好半小時的交接班工作,對當天本班的進貨入庫
情況一定要與對班交代清楚,如果發現問題應該及時反映及時解決。
七、收銀時要站立微笑服務,做到唱收唱付王者榮耀趙云圖片 ,不出差錯,下賬時
要認真細致,做到及時準確無誤,顧客離開時要有送聲!比如:慢走、
您走好等禮貌用語;當班當天的現金、刷卡核對無誤后方可交班交賬。
找錢時要把硬幣放在紙幣上或放在顧客手中,不能放在柜臺上。
八、按時參加開會,學習培訓,并要及時做好學習筆記,針劑組
每天上班時應做好早晚兩次溫濕度記錄,各組做好處方藥銷售記錄,近
效期藥品(半年內)應及時催銷,不能過期,否則過期的藥品要按進價
的80%從提成中扣除。
九、員工必須每天檢查自己管理貨架上的藥品存放情況,做到隨
時整理貨架,隨時補充貨源,對已銷售完的商品及時填寫缺貨申請并上
報大堂經理,如果發現當班員工有貨不及時補充或顧客需要的藥品明明
有庫存卻說沒有的情況,視情節予當事人處以1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
作開除處理,藥品上柜一定要做到先進先出,如發現遠期批號先售出而
柜上還擺放近期批號或者兩種批號都有者,追究柜臺實物負責人的經濟
損失。
十、員工有責任做好缺貨登記,收款時要唱收唱找,錢貨兩清,
日清日結,并與銷貨記錄核對。
十一、貨架上的標簽任何人不得擅自拿掉或更改,必須通過藥店
經理核實批準后,才可撤銷或更改。
十二、對于效期藥品(3-6個月內的藥品),各班要做到心中有數,
有計劃,有步驟的促銷,盡可能避免和減少損失,如可推銷的效期藥品
不及時進行促銷,造成損失由營業員承擔。
十三、如發現員工與顧客發生口角,無論什么原因,吵架的一律
罰款500元;員工在店堂內吵架,現場各罰款100元,如不服從管理者
予以開除。
十四、如遇到顧客退換貨,要認真對待,核實情況后交經理簽字
及時解決(無論哪個班銷售的,小票核實認可后必須及時解決),不得
相互推脫,否則每人罰款20元;
十五、營業刷卡用電腦除正常收款刷卡,任何人不得亂動并做他
用,不得修改、添加刪除任何文件,更不許外人動電腦插光盤、U盤聽
歌、看電影、玩游戲等,電腦出現故障或停電應立即關閉電源停用,做
好手工記錄,并告知負責人,不得擅自處理。
十六、員工之間要搞好團結,積極配合。所有員工應互敬互愛,
互相幫助,互相勉勵,共同進步,和諧相處,不損人利己,不譏諷挖苦,
不取笑他人,不以工作之外論長道短。
十七、保守店內機密,不得向外人透漏炫耀當天或當月銷售額,
不得向外人透漏商品進貨價以及文件資料電腦資料等其他信息,上班
時間不得會見親友,確有事時間不得過長。
十八、做好積分,贈品的.發放及上、下帳登記,做到記錄賬物相
符,做到電腦售價與藥品盒售價相符,不符的及時做好調整。做好會員
資料信息齊全錄入等工作,做好缺貨登記。
十九、加強員工自身素質修養,不斷學習新知識,努力提高業務
水平能力;新員工應拜老員工為師,盡最大努力快速熟練、掌握業務。
應對藥店所有品種及新品、高毛利品種做到心中有數;盡量做到進店顧
客不空手出店;努力提高營業額及自己的經濟收入。
二十、禁止銷售店內以外的產品、店里員工私自上藥,一經發現
立即開除。
二十一、對于表現優秀的員工我們在月評后按考核情況給予50-
100元的獎勵。
以上規章制度望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對屢教不改者或嚴重違反制
度者予以辭退處理。
人力資源部
20__年11月20
藥房管理規章制度免費篇7
化學藥品通常都具有易燃性,易爆性和腐蝕性。為管好實驗室化
學藥品,預防化學藥品有可能帶來的安全事故發生,我校特制定化學藥
品管理制度如下:
一、化學藥品統一放入實驗室內,根據其特長分類存放。
二、化學藥品由實驗室管理員專人負責管理,其他教師如有需要,
可由實驗室管理員專人發放并教會其注意事項,作好登記。
三、實驗室內嚴禁煙火,要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
四、定期對危險化學藥品的包裝、標簽、狀態進行認真檢查。
五、使用危險化學藥品進行實驗前,必須向學生提出遵守安全操
作的要求。實驗中和實驗后危險化學藥品的廢液、廢渣要及時收集,妥
善處理。

本文發布于:2023-04-12 15:43:5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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