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訴狀的基本格式范文
申訴狀的基本格式: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
職業、住址。(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
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
職業、住址。(被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
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申訴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
院(寫明原終審法院名稱)XXXXX第XXX號XX判決,現提出申訴,申
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提出申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申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終審
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本申訴狀副本X份(按被申訴人人數確定份數)。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訴各類案件申訴狀的格式基本相同)
范文:
申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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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女,1xxx年
11月2x日出生,廣東省湛江市人,住×××大街x
號xx房。
電話:
被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男,1xx4
年x月2x日出生,河南省臨潁縣人,住×××街x
號第三幢xxx房。
電話: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離婚糾紛一案,由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并作出終審判決,現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xxx)中中民終字第
××號判決,特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1、 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2、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終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除對婚生兒子的撫養權處理和共同財產部分計算有誤,本院依據查證
的事實予以變更外,其余可予維持。原終審法院判決:一、維持廣東
省中山市人民法院(xxx0)中石民初字第xx5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
決第一、三、四、五、七、八項;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二項為:婚生
兒子宋沛衡由宋廣生負責撫養,嚴錦珊一次性支付 xx500元給宋廣
生作為宋沛衡的撫養費(按每月500元從xxx1年12月起計至宋沛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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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周歲時止)。三、變更原審判決第六項為:銀行存款共 1x41x50.5x
元,由宋廣生、嚴錦珊各占一半。四、將原審判決嚴錦珊應當支付給
宋廣生的存款由211xx4.x4元變更為44x4x1.x3元。針對上述判決,
申訴人認為原終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一、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導致離婚是由于被申訴人的過錯造成。
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申訴人與江蘇鹽城一姓朱的女子關系甚密,并已
經生有一子。xxx0 年1月1x日,申訴人在東悅軒酒樓看到被申訴人
與該酒樓服務員朱某摟抱在一起,據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訴
人與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辭職,離開
酒樓。此外,朱某懷孕后,其男友很生氣,舉報到東區計生辦。東區
計生辦也證實,確曾要求過朱某交出計生證和結婚證,否則要強行墮
胎,后朱某謊稱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訴人宋廣生替朱某交
納了一筆高額擔保金。被申訴人的上述重婚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原終審法院卻不顧事實的真相,反而認為是申訴人嚴錦珊在夫妻
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致了夫妻感情徹
底破裂,判定嚴錦珊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此事實認定
缺乏足夠的證據。其一,被申訴人提供的巡警證明只是巡警個人事后
的主觀臆斷,并非巡警在執行公務時給當事人錄的口供,也不是公安
部門認可的巡警日記、
報告
。光憑申訴人在大街上與兩個男的爭吵就能斷定申訴人與其他男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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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嗎?如果要認定不正當的感情關系,為什么不找
當事人來問了清楚,難道第三人的主觀猜測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嗎?其二,被申訴人出示申訴人的電話記錄,以此稱申訴人與陳國鋒
之間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原終審法院在沒有找陳國鋒來查證的情況
下就片面地采納了被申訴人的主觀猜測。綜上,原終審法院并沒有認
定清楚離婚的過錯方,片面地采納被申訴人的單方證據得出了錯誤的
結論。
(二)、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已經用于買房和消費的款項重復計入
夫妻共同財產,如此重復計算是錯誤的。申訴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
于購買房產和生活消費。其中,45 萬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圖房地產
經營服務公司,該公司于xxx0年5月11日成立,申訴人占有x0%的
股份。此外,購買陽光花地x03房、雍景園E2- x02房所支付的首期
人民幣245x00元,x03房裝修款1x.5萬元,均是申訴人從上述款項
中支付。原終審法院在計算夫妻共同財產時,并沒有扣除消耗掉的款
項,更錯誤的是把款項跟所購買的房產加到一起,無形中加大了夫妻
共同財產,不符合申訴人目前的財產狀況,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訴人
的負擔。
(三)、申訴人并沒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申訴人所保管的
1x10000 元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申訴人于1xxx年12月
x日轉出的20萬元,xxx0年1月2x日至同年10月20日從股票帳戶
轉出x0多萬元,其后申訴人又轉出數筆款項到其母親梁鳳姬的帳戶
上,上述款項均是申訴人歸還父母和親戚的借款。原終審法院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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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都不予采納,而一味片面的采納被申訴人的
意見
,實在讓人費解。此外,被申訴人是于xxx0年10月24日提起離婚
訴訟,也就是說上述存款轉出期間申訴人、被申訴人還未進行離婚訴
訟。申訴人并沒有預計到被申訴人會起訴離婚,從申訴人一審期間不
同意離婚可以看出,申訴人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與被申訴人打離婚官
司的,因此,申訴人根本沒有理由會轉移財產。根據《婚姻法》第
4x條之
規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
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
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
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
妻共同財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構成一方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
的時間條件是離婚時,而申訴人的上述行為均發生在離婚訴訟之前,
上述款項也已用于償還債務,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四)、原終審法院在證據的采納上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對申
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一概不予采納,終審判決也呈一邊倒,實在讓
人懷疑該判決的公正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
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
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原終審法院非
但沒有照顧女方的權益,反而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在一審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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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曾要求法院調查被申訴人0xxx001335x -x、0xxx0012x54-5、
0xxx00131x0-x三個銀行帳號的存款情況,但法院并沒有積極地調查,
給申訴人的結果只是 “已注銷",并沒有告之注銷的原因,也
沒有告之注銷的時間和注銷前的存款狀況。相反,對申訴人的存款帳
戶,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帳戶在注銷前的資金流動情況,每一
筆細帳等等。為什么法院對申訴人的帳戶能查得這么清楚,而對被申
訴人的帳戶卻一無所知呢?此外,被申訴人
上訴狀
中稱自己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要創造者,較之申訴人,實際具備較好
的經濟創收條件。既然如此,被申訴人為何在分割共同財產的過程中,
一再稱自己沒有財產?法院查到被申訴人存于中國銀行中山支行帳號
為4xx4411-1帳戶內余額5000元、帳號為
4xx44xx-1000033x111帳戶內余額143x0.25 元,存于中國農業銀行
中山分行帳號為4x00x225*3帳戶內余額為15.3元,上述三個帳號的
存款僅為1x405.55元。作為家庭經濟收入的主要創造者,擁有一位
百萬家財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萬多塊錢嗎?可見,光是法
院的調查取證就如此不公正對待,由此得出的判決何以公正?何以讓
人信服?這就是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嗎?
(五)、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的過錯方,將婚生
兒子宋沛衡的撫養權錯誤地判給了被申訴人。原終審法院認為申訴人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
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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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缺乏證據,不顧事實真相所作出的`錯誤結論。被申訴人宋廣生在
外與朱某發生不正當關系,連兒子都已經生出來了,朱某的同事、朋
友以及東區計生辦都可以做證,為什么法院在沒有進行調查、核實的
情況下,對申訴人提交的證據不予采納?而對被申訴人提交的純屬個
人意見的證明為何卻如此執著?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
女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是其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本案的
過錯方是被申訴人宋廣生,申訴人嚴錦珊是丈夫的離婚鬧劇中的受害
者。因此,按照對子女的撫養權有利于無過錯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
長的原則,婚生兒子宋沛衡應該由嚴錦珊負責撫養。
由于宋廣生從x4 年開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尋花問柳,根本沒有
做到丈夫和父親應盡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只能和兒子一起
回娘家居住,申訴人不單只做到了一個母親應做的,還為兒子提供了
一切優越的條件,在外祖父母家,宋沛衡得到的不單只是母愛,還有
外祖父母的關愛,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愛!在離婚訴訟期間,被申
訴人強行帶走兒子宋沛衡,不讓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來才出現其
所謂的“宋沛衡自xxx0年1月起隨被申訴人宋廣生生活至今"
的說法,原終審法院更以次為由將兒子判給宋廣生撫養。讓人不解的
是,原終審法院為什么只采納被申訴人一方的證據而對申訴人一方的
證據不予理睬?短時間與婚生兒子宋沛衡生活在一起就能說已經盡到
了撫養的義務嗎?xxx0年1月之前,宋沛衡都是跟母親和外祖父母生
活在一起,申訴人嚴錦珊難道就沒有盡到一個做母親的責任嗎?
此外,婚生兒子宋沛衡已經x 歲,能按自己的意志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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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長時間與母親生活在一起,對母親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
申訴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的
通知
》第3條第2項之規定: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
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
要求隨其生活,可予優先考慮。
(六)、本案是離婚訴訟,申訴人并不是本案的過錯方,因此原終
審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比被申訴人更多的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被申
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感情關系,導致夫妻
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過錯的全部過錯責任,應當承擔比
申訴人多的訴訟費。由于原終審法院嚴重偏袒被申訴人,導致訴訟費
的判決上也出現不公正。
二、原終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亦有錯誤。
由于原審及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所以原審判決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
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而終審判決適用《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一)、(三)項之規定,維持、變
更原審判決亦為錯誤。
綜上所述,由于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所以申訴人提出申訴,懇請貴院依法受理,并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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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院,責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
x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終審(xxx)中中民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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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3-05-22 00:31:1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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