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增值
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企業端采集系統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 【公布日期】2006.03.16
? 【字 號】
? 【施行日期】2006.04.01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部分失效,已被修訂
? 【主題分類】增值稅
正文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增值稅專用
發票抵扣聯企業端采集系統管理辦法》的通知
根據《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2014年全文廢止或失效、部分條款廢止或
失效、部分條款修訂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公告
2014年第8號),本《通知》附件2《增值稅專用發票網上認證系統注銷登記表》
和附件3《增值稅專用發票網上認證系統故障處理情況登記表》廢止;根據《遼寧
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2014年全文廢止或失效部分條款廢止或失效 部分條款修
訂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8號)第一
次修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關于發布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
告》(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第二次修改。
各市國家稅務局(不發大連):
現將《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企業端采集系統管理辦法》印
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企業端采集系統管理辦法
二OO六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企業端采集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企業端采集系統(以下簡稱網上認證
系統)的正常運行,進一步提高征管工作效率,為納稅人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防
偽稅控系統管理辦法》及《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企業采集方式管理規定》
(國稅發[2003]7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網上認證系統是指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通過掃
描或鍵盤錄入方式,采集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包括開票日期、發票代碼、
發票號碼、購銷雙方的稅務登記號、金額、稅額)和84位密文電子信息,并將采
集到的電子信息,通過互聯網絡傳輸到稅務機關,稅務機關通過防偽稅控認證子系
統對相關信息進行解密認證,并將認證結果回傳給納稅人的一種認證方式。
網上認證系統是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功能的延伸,是金稅工程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網上認證系統適用于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第四條 網上認證系統推廣工作由省局統一領導,各級稅務機關有計劃、有
步驟地組織實施。
第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網上認證系統推行的業務指導和
管理工作;省級稅務機關技術管理部門負責網上認證稅務端系統的技術管理和維護
工作,保障網絡暢通。網上認證系統軟件供應商(以下簡稱服務單位)負責網上認
證系統企業端的技術維護,并協助省級稅務機關技術管理部門做好網上認證系統稅
務端軟件和硬件的技術維護工作。
第六條 網上認證系統服務單位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七條 申請使用網上認證系統的納稅人,應如實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網
上認證系統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三份,一份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一份送交服務單位;一份納稅人留存),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第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的申請,應對納稅人的資格和所具備條件
(指通用設備和網絡環境)等內容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進行網上認證系統開戶
登記。
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于受理后3工作日內,將審批合格的“申請表”傳
遞給服務單位。服務單位根據“申請表”在3個工作日內安排人員上門安裝、調試
網上認證系統企業客戶端軟件。
第十條 網上認證企業使用的通用設備的種類、型號應在服務單位備案。
第十一條 網上認證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告知主管稅務機關后,在
網上認證系統中取消該企業網上認證資格:
(一)依法注銷稅務登記的;
(二)被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
(三)要求使用其他認證方式的。
第十二條 網上認證企業對于在認證過程中因“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指密文與明文相比較,僅發票代碼或號碼不符)”造成的認證不通過,不得強行
修改發票代碼、號碼使其通過。
第十三條 網上認證企業收到按規定準予抵扣的專用發票抵扣聯,用于當月
抵扣的,必須當月認證;當月已經認證的抵扣聯,必須在認證后的當月申報抵扣。
第十四條 網上認證企業未經認證就丟失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必須及時向主
管稅務機關報告,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用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存根
聯(或記帳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后,可憑該發票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
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
稅證明單”,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款抵扣的合法憑證。
第十五條 網上認證企業應于每月納稅申報前,按月打印申報所屬月份的
《企業網上認證結果清單》(以下簡稱“結果清單”),并把抵扣聯發票按照“結
果清單”順序裝訂成冊備查。“結果清單”應于征期內送交主管稅務機關。
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崗位人員,征期內接到網上認證企業報送的結果清單,應即
時與防偽稅控認證系統所記錄的認證發票份數、金額和稅額等核對,準確無誤的,
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未在“結果清單”列明或“結果清單”上所列內容與
實際不符的,一律不得申報抵扣。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崗位人員,每天必須登錄網上認證系統進行認
證結果統計,并打印出認證不符、密文有誤和無法認證的發票明細清單,及時通知
納稅人將有問題抵扣聯原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七條 經認證,發票密文和發票明文數據完全一致的屬于正常認證結
果,符合抵扣條件的,可以申報抵扣。
第十八條 經認證,發票密文和發票明文數據不完全一致或無法認證的屬于
非正常認證結果,區別以下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對“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和“認證不符”中的“發票
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指密文與明文相比較,僅發票代碼或號碼不符)的發票,經
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可退回銷貨方,并要求重新開具。
二、對密文有誤或認證不符(不包括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納稅人應
在收到認證結果信息后24小時內,將發票抵扣聯原件送交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
務機關按現行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服務單位應與市級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分別簽訂《增值稅專用發票
網上認證系統技術服務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服務內容、收費標準、
違約責任等事項。服務單位負責對申請使用網上認證系統的企業人員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 服務單位培訓、維護的收費標準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并報市級稅
務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服務單位設立服務熱線電話,建立定期回訪制度。網上認證系
統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技術問題的,服務單位應于24小時內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留
存備查。發現重大問題及時上報。
第二十二條 網上認證系統服務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的,省級稅務機關有權取
消其服務資格。
1.未能按要求履行服務協議,經稅務機關督促仍未改正的;
2.濫收服務費用,經稅務機關制止仍未改正的;
3.拒絕稅務機關監督,或服務投訴率高,經稅務機關督促,在限期內仍未改
正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增值稅專用發票網上認證系統申請使用審批表》
附件2:《增值稅專用發票網上認證系統注銷登記表》
附件3:《增值稅專用發票網上認證系統故障處理情況登記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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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票網上認證系統申請表
企業基本納稅人識別號
信息
企 填 寫
經營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納稅人名稱
批準一般納稅人日期
是否為防偽稅控企業
月均認證票量
Internet網絡接入方式
計算機型號
掃描儀型號
認證操作員代碼
認證操作員姓名
初始密碼
本單位自愿申請安裝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網上認證系統,并承諾遵守網上認證的各
項管理規定。
法人代表簽章: 企業(章): 年 月 日
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意見:
經辦人:
主管稅務機關(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稅務機關、服務單位、納稅人各一份。
附件2
增值稅專用發票網上認證系統注銷登記表
納稅人識別號
納稅人名稱
批準安裝使用增值稅網上認證系統日期
注銷原因:
企業(章): 法人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意見:
經辦人:
主管稅務機關(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增值稅專用發票網上認證系統故障處理情況登記表
納稅人識別號
納稅人名稱
批準安裝使用增值稅網上認證系統日期
故障情況說明:
服務單位處理意
見: 經辦
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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