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淺論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
摘要: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是從源頭上對腐敗進行預防及治理,是考核領導干部和促進企業規范經營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結合工作實踐,主要就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定義、開展此類審計的意義以及目前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進行了探討,提出了一些新的思考。
關鍵詞: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問題;對策
一、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概述
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是指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企業主要業務部門的負責人、企業下屬全資或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對所在企業或部門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履行的職責、義務是否執行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的活動。包括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
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從源頭上對腐敗進行預防及治理,增強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和自我約束意識,促進企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確保企業資產保值增值。
二、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審計缺乏計劃性,項目開展相對滯后。因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大都開展于領導離職或提任之后,審計部門臨時受托開展業務,沒有真正把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貫穿于整個任職期間,形成了審歸審、用歸用,審計部門只是走形式的一種現象,難以發揮經濟責任審計應有的效率和效果, 起不到監督作用, 也不能效地評價領導干部, 達不到警示和震懾作用。
2.審計缺乏獨立性。顧名思義,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就是由內審部門開展的一項審計工作,審計部只是公司的一個職能部門,被審對象則是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從層次上來說,缺乏獨立性。又由于審計部門人員與被審計領導干部相互都比較熟悉,所以不可避免地會受到企業內部復雜人際關系的影響。也可能因為自身利益的原因,他們還要與其它部門交道,或需要求人辦事,這其中就可能包括被審計單位,這也很容易使審計人員產生麻痹思想而簡化了相關程序, 對企業已發生的變化不能引起足夠的重視,形成思維定勢,影響審計的效果。
3.審計缺乏聯動性。內部審計業務一般是由審計部門獨立完成,而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也
相對單一。雖然有的集團公司將審計與紀檢監察合為一個部門,但在開展業務時仍然是各負其責、各施其職,且與審計涉及的組織、人事、管理、等部門之間也缺乏聯動,所以在審計對象的確定、審計任務的實施、審計報告審查、審計結果落實、審計問題的處罰等問題上缺乏交流與溝通,使經濟責任審計失去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