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史:春秋戰國時期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前221年)
一、 春秋時期(公元前770---前453年)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時期的社會變遷: 從公元前770年平王東遷洛邑到公元前453年三家分晉。始稱春秋時期。
“國與國之相攻,家與家之相篡,人與人之相賊,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調”。(墨子《兼愛中》)
“子弒父者有之,臣弒君者有之”. (《孟子》)
“春秋之中,弒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勝數”。 (《史記·太史公自序》)
①政治上,周天子大一統的宗法統治已經動搖。權力下移,由“禮樂征伐自天子出”變為“禮樂征伐自諸侯出”,甚至“禮樂征伐自大夫出”。②經濟上,鐵器應用,牛耕推廣。井田制破壞,
私田出現。突出特點:1.王綱解紐,“禮崩樂壞”;2.大國爭霸,各領風騷。
春秋時期涌現了很多新事物:郡縣制取代分封制(秦楚晉);官僚制度取代世卿世祿(上承君命,下理庶政.仕官而不領土,任職食傣)。而在法制領域,最引人注目的變化,是鄭晉等國掀起的成文法運動。
(二)、春秋時期的頌成文法活動:
夏商西周三代,中國法律尚處于習慣法時期。此時期的一些法律雖經整理編纂,并有文字記錄,已成為系統化的法律,但尚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成文法。真正的成文法要到春秋戰國時期才得以問世。
1、 鄭國“鑄刑書”。鄭國的執政子產是春秋時代的著名政治家。他有一句名言:“茍利國家,生死以之”。鄭國是一個小國,用論語的話說就是“千乘之國攝于大國之間”,處境十分艱難。子產以其卓越的政治才能從容周旋于秦晉大國之間。外御強敵,內修政事,把鄭國治理得井井有條。他治理鄭國一年,手段比較強硬,鄭國人恨他,編了一首歌謠:“孰殺子產,吾其與之”;三年以后,受到民眾的擁戴。鄭國人又編了一首歌謠唱道:“子產而死,誰其嗣之”。他死后,被孔子稱作“古之遺直”;后人尊之為“春秋第一人”。
在禮和刑的關系上,子產主張禮刑并用,寬猛相濟。《左傳》昭公二十年記載,子產臨死時,對他的繼承人說:“唯有德者能以寬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鮮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翫之,則多死焉。故寬難。”這是一種很清醒的認識。子產的這一主張在儒法兩家那里得到了回應:儒家繼其寬,法家繼其猛。
子產又是一個很開明的政治家。他主張保留鄉校,增強政治的透明度,允許鄭國人批評時政,局部開放了言論自由。在法制領域,他開了公布成文法的先河。
據《左傳》昭公六年記載:公元前536年,子產“鑄刑書”,就是將法律條文鑄刻在鼎上,公之于眾。使法律由秘密狀態走向公開,這是中國法制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子產鑄刑書的內容已不可考。有人推測,它應當是適應春秋末期社會轉型的現實,以保護私有財產為中心內容。大致是鼓勵開墾荒地,新懇地為開懇者私有財產,不準他人任意侵占。國家的軍賦按丘、按畝向土地私有者征收等。
2、鄧析制“竹刑”。鄧析是鄭國大夫。他是名家的先驅,也算是中國律師的鼻祖。《呂氏春秋。離謂》篇上記載了他的一個故事,大意是,洧水發,淹死一個富人。其尸首被人撈走,
富人家屬要贖尸,但對方索價太高,富人家屬于是找鄧析拿主意。鄧析說:不用急,他不把尸首賣給又你賣給誰呢?過了幾天,撈得尸首的人等急了,也找到鄧析拿主意,鄧析回答:不要急,他不找你買,還找誰呢。
此篇又謂:“子產治鄭,鄧析務難之,與民之有獄者約,大獄一衣,小獄襦褲。民之獻衣襦褲而學訟者,不可勝數。以非為是,以是為非。是非無度,而可與不可日變。所欲勝因勝,所欲罪因罪。鄭國大亂,民日歡嘩。子產患之。于是投鄧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依此,鄧析是為子產所殺,支持這種說法的文獻尚有《荀子·宥坐》、《說苑·指武》、《列子·力命》。
鄧析私自編制了法律規范,刻在竹簡上。故稱“竹刑”。這為他引來了殺人之禍,因為法律體現的是國家意志,私人制作是違法的。《左傳》定公九年記載:
“鄭駟顓(鄭國執政)殺鄧析,而用其竹刑”。杜預注:鄧析“欲改鄭所鑄舊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鄧析并未接受君命,其制作竹刑屬個人行為,名不正且違法,故為駟顓所殺。不過,駟顓雖然殺了鄧析,卻不因人廢言,依舊用其竹刑。這意味著竹刑經過國家認可,有了法律效力了。
3、晉國“鑄刑鼎”。時間在公元前513年,鑄鼎頒布的是趙鞅和荀寅,著刑書的是范宣子。皆為晉國大夫。
將晉國法典鑄在鐵鼎上,史稱“鑄刑鼎”。這是中國法制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三家公晉以后,韓有《刑符》,趙有《國律》,魏有《魏憲》,都是成文法,沿續的是“鑄刑鼎”。的晉國傳統。
鄭國和晉國公布成文法是前無古人的,是對現存法律制度的挑戰,因而受到保守人士的非議和批評。晉國的叔向、魯國的孔子分別對鄭晉兩國公布成文法進行了批評。
(三)關于公布成文法的爭議。
我們推測,鄭晉兩國頒布成文法,其各自在國內遇到的阻力一定不小。因為它觸犯了作為法律“守藏人”的貴族階級的既得利益。這方面文獻缺乏,只能存疑。現有文獻披露的是來自國際的批評。代表人物是晉國的叔向和魯國的孔丘。
叔向寫信寫子產,對鄭國鑄刑書公布成文法提出批評:
“昔先王議事以制(制度,先王之制,即禮),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這是抬出先王,訴諸祖宗之法,來壓子產改弦更張,取消刑書。
“民知有辟則不忌于上(民眾知道有了法律依據就不用害怕上面了),并有爭心(民眾會起爭奪之心),以征于書(從刑書上尋找法律依據),而僥幸以成之(卻希圖僥幸來成就他們的不良行為)。”
“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于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民眾一旦發生糾紛和爭端,就要拋棄禮儀規范,援引刑書作為依據。一絲一毫的小利都不會放過)。
這兩段話都是講鑄刑書的危害。“不忌于上”,“并有爭心”,“將棄禮而征于書”,手里有了法律依據,也就有了抗爭的本錢。會起爭端,導致社會的無序狀態。
晉國鑄刑鼎則受到孔子的批評:“晉其亡乎,失其度矣!”(晉國大概要亡國了吧,喪失了它既成的制度,即先王之制)。
(五)、公布成文法的意義:
梅因在《古代法》里講到:東西法律都曾有一段秘密時期。有關法律知識和判斷爭訟的原理為少數特權階層所獨占。這少數特權者就成為法的守藏人和管理者。這個論述具有相當大的概括性,中國古代也不例外。西周時代的“臨事制刑,不預為法”,叔向所謂“議事以制,不為刑辟”。都暗示了刑法的不公開性。但這里有個問題:這個不公開的刑法是臨時制定的呢,還是已有預定的法典只是不公開、處于秘密狀態?注《漢書》的師古認為:“非不預設,但弗宣露使人知之”。這可以稱作“法條預設論”;另一個注者李奇則認為:“先議其犯事,議定然后乃斷其罪,不為成之刑,著于鼎也。”李奇的看法和叔向是相同的,可以稱作“法條臨時論”。哪一種說法正確呢。我傾向于師古的意見。理由很簡單。無論是商之湯刑,還是周之九刑,都是預設之刑,而不是隨機應變、臨時制作。
那么,為什么預設的法律不公開,要使其處于秘密狀態呢?答曰:“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法律處在秘密狀態就會讓一般人不可知,無從知。只知其有,不知其詳,什么是法所禁止的,什么是法所允許的,一概不知,故深不可測;因為那個法深不可測,界限朦朧,只有處處加著小心,為防動輒得咎,必須來去側身。行走天地之間,無處不感到法的威攝力,這就是威不可測。
現在再說公布成文法的意義:這可以從兩個方面認識,一個是當時段意義;一個是長時段意義。
“當時段意義”著眼于當下。我引荀子的話來說明:“天下曉然皆知夫盜竊之不可以為富也,皆知夫賊害之不可以為壽也,皆知夫犯上之禁不可以為安也。(中略)皆知夫為奸則雖隱竄逃亡之由(猶)不足以免也”(《荀子·君子》)“君法明,論有常,表儀既設民知方,進退有律,莫得貴賤孰私王”(《成相》)簡單的說,就是可以讓天下人知法、明法、守法,充分發揮法律禁奸止暴的功能。
長時段意義著眼于中國法制史的過程,① 對傳統法律觀念、法律制度、社會秩序的一種否定。法律不是少數人的私產,而是全社會公開的調節器。②開創了成文法的先例,引發起春秋戰國時期轟轟烈烈的成文法運動,客觀上為封建制度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③標志著法律觀念和法律技術的發展與進步。
二、戰國時期(前453----前221)的法律制度。
(一)、社會政治特點。
1、列國爭鋒。
劉向《戰國策·序》說:“上無天子,下無方伯;力攻爭強,勝者為右”。列國之間的這種爭奪和征戰是極為殘酷的,充滿血腥和野蠻。用孟子的話說就是“爭城以戰,殺人盈城;爭地以戰,殺人盈野”。這種征戰是以無數的生命和鮮血為代價的,充滿了野蠻、殘酷和血腥。
由于戰場勝負決定國家存亡,因此戰國時代是一個武力橫行天下的時代。戰國初期,見諸史書的尚有20多個國家,經過大國兼并,形成齊楚燕韓趙魏秦七雄并立,逐鹿中原的格局。此時的周天子連名義上的天下共主也不是了。較之春秋時代,戰國時代的戰爭次數頻繁,據《春秋》記載,在春秋時期242年間各種戰爭448次。到了戰國時期僅大規模的戰爭就有222次”( 此據法國漢學家謝和耐Jacques Gernet所著《中國社會史》一書);規模擴大、春秋時期投入兵力最多不過幾萬人,戰國時期則動輒幾十萬。攻防手段和技術都有了很大的改進;孫子兵法、吳子兵法。戰爭的目的不再是列國之間爭奪霸主,而是以兼地略土為直接目的,以王天下為長遠目標。
春秋時猶尊禮重信,而七國則絕不言禮與信矣。春秋時猶尊周王,而七國則絕不言王矣。春秋時猶嚴祭祀、重聘享,而七國則無其事矣。春秋時猶論宗姓氏族,而七國則無一言及
之矣。春秋時猶宴會賦詩,而七國則不聞矣。春秋時猶有赴告策書,而七國則無有矣。邦無定交,士無定主,……不待始皇之并天下,而文、武之道盡矣。(《日知錄》卷13《周末風俗》)
2、變法更制。
為了達到富國強兵,統一天下的目的,魏、楚、趙、韓、秦等國先后進行了變法更制。崇尚法制、主張“以法治國”的法家擔當了變法的主要角色。率先進行變法的是魏國,法家的先驅人物李悝以“魏文侯師”、“魏文侯相”的身份主持,改革涉及政治、經濟和法律等眾多領域。
在楚國,有吳起變法。他變法的要點是“損其有余而繼其不足”,“使私不害公”,著眼點是吏制改革(政治制度),矛頭指向“巨室”。孟子有言:“為政不難,不得罪于巨室”,吳起反其道而行之,因此,阻力很大。吳起的變法前后沿續十年,成效頗為顯著。楚國原本落后,經過變法迅速強盛起來。“南攻揚越、北并陳蔡”、“卻三晉,西伐秦”、并一度戰敗魏國,
“馬飲于大河”。但吳起的變法遇到保守勢力的強烈抵抗。變法中途夭折,他本人也被亂箭射死,并五馬分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