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嚴重精神障礙管理治療工作規范(2018年版)的通知
國衛疾控發〔2018〕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計生委:
為貫徹落實《精神衛生法》《全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15—2020年)》,適應精神衛生工作發展需要,結合《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對嚴重精神障礙管理治療工作的有關要求,我委組織編制了《嚴重精神障礙管理治療工作規范(2018年版)》。現印發給你們(可從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官網下載),請遵照執行。原衛生部發布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規范(2012年版)》(衛疾控發〔2012〕20號)同時廢止。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8年5月28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嚴重精神障礙管理治療工作規范
(2018年版)
嚴重精神障礙是指精神疾病癥狀嚴重,導致患者社會適應等功能嚴重損害、對自身健康狀況或者客觀現實不能完整認識,或者不能處理自身事務的精神障礙。為加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發現、治療、管理、服務,促進患者康復、回歸社會,充分發揮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含精神??漆t院和綜合醫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治療工作中的作用,明確各自職責、任務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全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15-2020年)》的相關要求,制定本工作規范。
本規范的服務對象為精神分裂癥、分裂情感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情感)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等六種嚴重精神障礙的確診患者。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并經診斷、病情評估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種疾病。
1.機構、職責及保障條件
1.1 精神衛生工作領導與協調制度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主動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建立精神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或部門協調工作機制,每年至少召開2次例會,研究制定轄區精神衛生政策和相關制度,統籌協調解決綜合管理、救治救助、人才培養、機構運行、保障等問題,負責組織轄區精神衛生工作的開展與督導。探索建立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社區康復機構、社會組織和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康復服務模式,完善醫院康復和社區康復相銜接的服務機制。結合轄區實際建立“對口幫扶”等工作制度,在轄區組織開展精神衛生科普宣傳、患者診斷復核、病情評估、調整治療方案等。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主動與同級政法部門協調,將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規范管理率、服藥率納入當地平安建設的考核指標,提高患者救治管理水平??h級及鄉鎮(街道)衛生健康部門要與政法、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殘聯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交換患者相關信息。
鄉鎮(街道)醫療衛生機構要主動配合當地政府建立由政法、衛生健康、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殘聯等單位參與的精神衛生綜合管理小組,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立由網格員、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精神疾病防治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精防人員)、派出所民警、民政干事、殘疾人專職委員、家屬、志愿者等組成的患者關愛幫扶小組,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例會,各部門根據工作實際通報重點工作情況。綜合管理小組、關愛幫扶小組成員之間要加強協作,熟悉各自聯系方式,及時保持溝通,協同隨訪患者,共同開展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日常篩查和登記,交換患者信息,全面了解轄區內在冊患者和家庭的基本情況,解決患者管理、治療、康復和生活中的難題,工作中注意保護患者個人隱私,避免將信息泄露給無關人員。
1.2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職責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轄區精神衛生工作規劃和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會同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健全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加強與當地財政等部門的溝通與協調,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負責轄區精神衛生信息系統的建設及維護。組織開展轄區精神衛生工作督導、考核、評估及培訓等。統籌轄區內精神衛生資源,對技術力量薄弱地區組
織開展對口幫扶。對轄區內發生的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案(事)件,應當積極組織開展相關調查,并上報調查結果。成立由精神衛生預防、治療、康復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技術指導組,負責技術指導、疑難患者診治、質量控制和培訓等。
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轄區精神衛生工作計劃、方案并組織實施,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統籌安排轄區精神衛生資源,組織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對轄區縣(市、區)開展對口幫扶。負責轄區精神衛生信息系統的管理。組織開展轄區精神衛生工作督導、考核、評估及培訓等。對轄區內發生的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案(事)件,應當積極組織開展調查,并逐級上報調查結果。成立由精神衛生預防、治療、康復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技術指導組,負責技術指導、疑難患者診治、質量控制和培訓等。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轄區精神衛生工作計劃、方案并組織實施,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統籌協調落實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對口幫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組織開展轄區精神衛生工作督導、考核、評估及培訓等。負責與有關部門協調,推動區域內精神障礙康復體系建設。對轄區內發生的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案(事)件,應當積極組織開展調查,并逐級上報調查結果。與政法、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殘聯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1.3 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職責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轄區內指定一所具備條件的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為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精防機構),承擔精神疾病和心理行為問題的預防、治療、康復、健康教育、信息收集等培訓與指導,負責嚴重精神障礙管理治療工作的業務管理。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委托同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有關機構承擔管理任務,并應當同時指定一所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承擔技術指導任務。各級精防機構設立防治辦公室,具體負責精神衛生工作組織實施與日常管理。國家、省、地市、縣級精防機構組成業務技術管理網絡。
國家級精防機構協助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研究編制精神衛生工作規劃和實施方案,參與有關政策的研究,編制技術規范和有關標準等。指導下級精防機構工作,開展技術指導、培訓、質量控制和效果評估等。負責國家嚴重精神障礙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日常管理,定期編制信息簡報,定期調查、分析、報告相關數據和工作信息。組織開展精神衛生健康教育和宣傳。承擔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交辦的各項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