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40號——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甘肅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1.09
?【字 號】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40號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級】地方政府規章
?【時效性】失效
?【主題分類】消防管理
正文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140號
《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2017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7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唐仁健
2018年1月9日
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甘肅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監管和追究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等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消防安全工作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二章 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分管其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對分管領域的消防安全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上級政府關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研究部署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項,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消防安全工作情況;
(二)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
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專項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三)成立本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員會,定期召開成員單位聯席會議,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形勢,研究制定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四)將消防安全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五)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根據本行政區域火災形勢和特點,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六)負責組織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對公安機關報請的責令停產停業整改、重大火災隱患及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改等事項,在7日內作出決定;對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掛牌督辦,并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七)加強公安消防隊伍、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專職消防隊伍和志愿消防隊伍等多種形式消防力量建設,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落實營房、人員、裝備、經費等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社會聯動機制,組織指揮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八)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強化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物防、技防措施,改善城鄉消防安全條件。積極發展消防公益事業,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規范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明確各級網格管理人員及其工作職責,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各項管理措施和要求;
(二)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及消防業務經費;
(三)及時編制本鄉鎮消防規劃,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鄉規劃、村莊規劃,并組織實施;
(四)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將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情況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五)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建立專(兼)職消防隊伍或者志愿消防隊伍,承擔火災撲救、綜合救援、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等工作,并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做好火災撲救、現場保護、火災調查等工作;
(六)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開展群眾性消防安全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項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開發區、工業園區等設立的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二)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劃分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責任區,明確網格管理人員及其工作職責;
(三)根據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或者志愿消防隊伍,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鼓勵有條件的農村、社區建立專職消防隊;
(四)每月對居民小區(樓、院)、村民集中居住區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災隱患,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監管行業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部門主要負責人為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分管業務工作的負責人為分管業務范圍內消防安全工作直接責任人,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本部門工作計劃及主管行業發展規劃,定期組織對消防安全工作履職情況進行檢查和考評;
(三)組織制定本部門及主管行業消防安全工作規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專(兼)職管理人員,在主管行業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