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貿系統消防設備、器材配備標準暫行規定(修正)
制定機關 | 國內貿易部(已撤銷) |
公布日期 | 1995.04.20 |
施行日期 | 1995.04.20 |
文號 | |
主題類別 | 買賣合同,消防管理 |
效力等級 | 部門規章 |
時效性 | 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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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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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貿系統消防設備、器材配備標準暫行規定
(1988年原商業部制定,1995年4月20日國內貿易部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內貿系統(含商業、物資、供銷社,不含糧食,下同)的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確保人民生命、商品和設備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列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結合內貿系統建筑結構、經營、儲存商品的種類等方面的實際情況,為撲滅初起火災,所必須配備的標準。
第三條 本規定主要適用于內貿系統的通用倉庫、營業場所。飲食服務行業、商辦工廠(場)及其附屬設施的消防設備、器材的配備,可參照執行。
經營、儲存鮮活易腐、化學危險品、鋼材、木材、棉麻、鞭炮等商品的專業公司、商店和倉庫,其消防設備、器材的配備,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各類消防設備、器材按附件1、2、3、4的要求配備。營業場所的附屬倉庫及其他用房,參照營業場所的標準配備。各地還應根據實際需要設置消防站。
建有消火栓的倉庫和營業場所,供水壓力不足的要增添加壓設備。
露天儲存商品的貨場,按常年平均儲存噸數,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設置消火栓和消防儲水。距庫區200米以內有自然水源,全年達到消防儲水要求的,可不再建消防儲水設施,但要配置相應的供水設備。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營業、儲存設施,要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配備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同時,要把先進的消防設施列入基建計劃。對現有營業、儲存設施也要逐步實現消防現代化。其標準是:
(一)營業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企業和占地面積65000平方米以上的倉庫,警消人員要配備無線電對講機。
(二)營業場所和倉庫,應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安裝自動報警或自動噴灑設備。
用電線路都要安裝漏電報警器。
第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國家發布新的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委(財辦)、商業、物資廳(局、集團總公司)、供銷社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并報部備案。
附件:1、內貿系統通用倉庫消防設備、器材配備標準
2、內貿系統營業場所消防設備、器材配備標準
3、基層供銷社營業場所消防設備、器材配備標準
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有關消防儲水的規定(摘錄)
附件1:
內貿系統通用倉庫消防設備、器材配備標準
┏━━━━━━┯━━━━━━━┯━━━━━━━━━━━━┯━━━┯━━┓ ┃配備標準 │ │ │ │ ┃ ┃ │ 滅火器 │ 消防供水 │避 雷│備注┃ ┃ ├────┬──┼───┬──┬──┬──┤設 備│ ┃ ┃倉庫總面積 │小型 │大型│消火栓│加壓│消防│消防│ │ ┃ ┃ │ │ │ │設備│ 泵 │儲水│ │ ┃ ┠──────┼────┼──┼───┼──┼──┼──┼───┼──┨ ┃500平方米以 │1個/50平│ │
│ │ │ │ │ ┃ ┃下 │方米不少│自定│ │ │自定│自定│ │ ┃ ┃ │于4只 │ │ │ │ │ │ │ ┃ ┠──────┼────┼──┼───┼──┼──┼──┼───┼──┨ ┃500-1000平 │不少于1 │ │按"規 │壓力│ │ │ │ ┃ ┃方米 │個/50平 │自定│范"要 │、流│ │60噸│根據儲│ ┃ ┃ │方米 │ │求設置│量、│1臺 │ │存商品│ ┃ ┃ │ │ │ │不足│ │ │情況自│ ┃ ┃ │ │ │ │的要│ │ │定 │ ┃ ┃ │ │ │ │增加│ │ │ │ ┃ ┃ │ │ │ │加壓│ │ │ │ ┃ ┃ │ │ │ │設備│ │ │ │ ┃ ┠──────┼────┼──┼───┼──┼──┼──┼───┼──┨ ┃1000-5000平 │不少于1 │ │ │ │ │120 │ │ ┃ ┃方米 │個/100 │1-2 │同上 │同上│2-3 │噸以│ │ ┃ ┃ │平方米 │個 │ │ │臺 │上 │有 │ ┃ ┃ │ │ │ │ │ │ │ │ ┃ ┠──────┼────┼──┼───┼──┼──┼──┼───┼──┨ ┃5000-10,000 │不少于1 │2-3 │ │ │2-4 │150 │ │ ┃ ┃平方米 │個/120 │個 │同上 │同上│臺 │噸 │有 │ ┃ ┃ │平方米 │ │ │ │ │以上│ │ ┃ ┠──────┼────┼──┼───┼──┼──┼──┼───┼──┨ ┃10,000平方米│不少于1 │3個 │ │ │2-5 │ │ │ ┃ ┃以上 │個/150平│以上│同上 │同上│臺 │400 │有 │ ┃ ┃ │方米 │ │ │ │ │噸以│ │ ┃ ┃ │ │ │ │ │ │上 │ │ ┃ ┗━━━━━━┷━━━━┷━━┷━━━┷━━┷━━┷━━┷━━━┷━━┛
說明:1、容積10公升、容量10公斤以下的為小型滅火器,高于以上標準
的為大型滅火器。
2、配有消防車或裝有自動噴灑設備的倉庫,滅火器和消防泵的數量可
減少20%。
3、消防泵的出水量不少于30噸/小時。
4、現有通用倉庫的消防儲水按此表配備,新建、擴建、改建倉庫的消
防儲水要求見附件4。
附件2:
內貿系統營業場所消防設備、器材配備標準
┏━━━━━━┯━━━━━━━━━┯━━━━┯━━━┯━━━┯━━━━┓ ┃配備標準 │ 滅火器 │ │ │自動報│ ┃ ┃ ├────┬────┤ 消火栓 │加壓 │警或噴│ 備注 ┃ ┃營業總面積 │ 小型 │
大型 │ │設備 │灑設備│ ┃ ┠──────┼────┼────┼────┼───┼───┼────┨ ┃500平方米以 │1個/50 │ │按"規范"│壓力、│ │ ┃ ┃下 │平方米 │自定 │要求設置│流量達│ │ ┃ ┃ │不少于4 │ │ │不到“│ │ ┃ ┃ │只 │ │ │規范”│自定 │ ┃ ┃ │ │ │ │要求的│ │ ┃ ┃ │ │ │ │要增添│ │ ┃ ┃ │ │ │ │加壓設│ │ ┃ ┃ │ │ │ │備 │ │ ┃ ┠──────┼────┼────┼────┼───┼───┼────┨ ┃500-2,000 │1個/80平│1-2個 │ │ │ │ ┃ ┃平方米 │方米 │ │同上 │同上 │自定 │ ┃ ┃ │不少于10│ │ │ │ │ ┃ ┃ │只 │ │ │ │ │ ┃ ┠──────┼────┼────┼────┼───┼───┼────┨ ┃2,000-5,000 │1個/100 │2-3個 │ │ │ │裝有自動┃ ┃平方米 │平方米 │ │同上 │同上 │自定 │噴灑設備┃ ┃ │ │ │ │ │ │的部位可┃ ┃ │ │ │ │ │ │減少滅火┃ ┃ │ │ │ │ │ │器 ┃ ┠──────┼────┼────┼────┼───┼───┼────┨ ┃5,000平方米 │1個/120 │ │ │ │ │ ┃ ┃以上 │平方米 │3個以上 │同上 │同上 │有 │同上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縣以上(含縣)商業、物資、供銷社現有的營業場所按此表配備。新建
、擴建、改建的消防供水部分按附件4要求設置。
附件3:
基層供銷社營業場所消防設備、器材配備標準
┏━━━━━━┯━━━━━━━━━┯━━━━┯━━━┯━━━┯━━━━┓ ┃配備標準 │ 滅火器 │手抬 │ │ │ ┃ ┃ ├─────┬───┤消防泵 │消防 │漏電 │ 備注 ┃ ┃營業總面積 │ 小型 │ 大型 │ │儲水 │報警器│ ┃ ┠──────┼─────┼───┼────┼───┼───┼────┨ ┃100平方米以 │不少于4只 │自定 │自定 │ 自定 │有 │ ┃ ┃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500平 │1個/50平方│ │ │ │ │ ┃ ┃方米 │米不少于4 │1-2個 │自定 │自定 │有 │ ┃ ┃ │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0-1,000 │不少于1個 │ │ │ │ │ ┃ ┃平方米 │/80平方米 │2-3個 │1臺 │60噸以│ │ ┃ ┃ │ │ │ │上 │有 │ ┃ ┃ │ │ │ │ │ │ ┃ ┠──────┼─────┼───┼────┼───┼───┼────┨ ┃1,000平方米 │不少于1個/│ │ │ │ │ ┃ ┃以上 │100平方米 │2-3個 │2臺 │120噸 │ │ ┃
┃ │ │ │ │以上 │有 │ ┃ ┃ │ │ │ │ │ │ ┃ ┗━━━━━━┷━━━━━┷━━━┷━━━━┷━━━┷━━━┷━━━━┛
說明:縣以下(不含縣)基層供銷社及商業部門現有的營業場所按此標準配備。新建、擴建、改建的營業場所其消防儲水要求見附件4。
附件4: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有關消防儲水的規定(摘錄)
第8.2.2.條 工廠、倉庫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和一次滅火用水量確定。
一、工廠、倉庫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不應小于表8.2.2-1的規定;
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表 表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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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有居住│同一時間內│備注
名稱 │基地面積│區人數 │的火災次數│
│(ha) │(萬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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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
│ │≤1.5 │1 │(或堆場、儲罐)計算
工廠 │≤100 ├────┼─────┼─────────────
│ │ │ │工廠、居住區各一次
│ │>1.5 │2 │
├────┼────┼─────┼─────────────
│ │ │ │按需水量最大的兩座建筑物(
│>100 │不限 │2 │或堆場、儲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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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民用建│ │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
筑 │不限 │不限 │ 1 │或堆場、儲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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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采礦、選礦等工業企業、如各分散基地有單獨的消防給水系統時,可分別
計算。
二、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表8.2.2-2的規定;
三、一個單位內有泡沫設備、帶架水槍、自動噴水滅火設備,以及其他消防用水設備時,其消防用水量,應將上述設備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8.2.2-2規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但采用的水量不應小于表8.2.2-2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