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昌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許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
?【公布日期】2022.08.18
?【字 號】許昌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十號
?【施行日期】2022.11.01
?【效力等級】其他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
?【時效性】現行有效
?【主題分類】消防管理
正文
許昌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十號
《許昌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條例》已經許昌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于2022年6月27日通過,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22年7月3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許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8月18日
許昌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2022年6月27日許昌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設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居民住宅區,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設施、設備所在的區域和相關場地,包括城鎮居民住宅區域、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域等。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教育、民政、水利、大數據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等方式投訴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依法處理。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的消防安全知識宣傳,對居民住宅區火災隱患及整治情況進行輿論監督。
第五條 單位、個人應當學習必要的消防知識,掌握安全用火、用電、用氣和防火、滅火常識及逃生技能,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鼓勵居民家庭制定火災疏散逃生計劃,并配置必要的滅火和疏散逃生器材。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完善公共消防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檢查、指導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做好居民住宅區消防宣傳、巡查、隱患查改,協助做好火災事故調查及善后等工作。
第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將消防救援機構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將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實施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綜合監管,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三)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施消防監督檢查;
(四)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火災隱患整改,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
(五)實施火災撲救,依法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二)協助開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行動中消防車輛及其他救援車輛的通行、停靠等保障工作;
(三)負責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揮、疏導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公安派出所應當加強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對居民住宅區中除消防救援機構監督檢
查范圍外的其他單位和物業管理人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指導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
(二)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并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對共用的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
(三)依法對建設工程相關消防設計、施工、監理等責任主體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消防技術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開展以下群眾性消防工作: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二)對居民小區、村民集中居住區域開展防火安全檢查巡查、消防演練、群眾性自防自救等工作,協助開展防火宣傳教育活動;
(三)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組織,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四)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火災撲救、火災現場保護和火災事故處理;
(五)對空巢老人和獨居殘疾人、癱瘓病人等人員登記造冊,幫助其排查消除火災隱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二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
(二)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結合火災特點和形勢,定期更新宣傳內容;
(三)每年對建筑共用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