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現“碳中和”的政策建議
“碳中和”是指企業、團體或個人在一定時間內從事生產和生活活動等過程中產生的以二氧化碳為主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通過節能減排、植樹造林、購買碳配額等形式而得到抵消,實現二氧化碳零排放。
截止目前,全球已有127個國家做出“碳中和”承諾。我國于2020年9月22日在聯合國大會上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2020年12月12日,我國進一步宣布,到2030年,中國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將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將達到25%左右,森林蓄積量將比2005年增加60億立方米,風電、太陽能發電總裝機容量將達到12億千瓦以上。
在新冠肺炎疫情后復雜的國際政治經濟格局中,我國提出“碳中和”目標,既體現了我國在環境保護和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的責任擔當,也為我國綠色低碳發展擘畫了宏偉藍圖。與世界主要碳排放國家相比,我國2060年實現“碳中和”目標可以說是:“壓力大、任務重、時間緊”,如果按照之前按部就班地推進碳減排是遠遠不夠的,未來需要以更大的決心與魄力,采取更強有力的措施去推動實現。
一、增加與碳減排相關的資金投入
“碳中和”目標提出后,勢必將通過目標任務分解和細化到各地,地方政府將成為能否實現目標的關鍵所在和必要條件。事實上,為推動碳減排工作,我國自2010年以來陸續開展了低碳城市試點工作,期間遇到的最大難題就是資金支持力度不足,資金缺口較大,地方積極性不高。研究顯示,2030年實現“碳達峰”,每年資金需求約為3.1萬億-3.6萬億元,而目前每年資金供給規模僅為5256億元,缺口超過2.5萬億元/年以上。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需要在新能源發電、先進儲能、綠色零碳建筑等領域新增投資將超過139萬億元,資金需求量相當巨大。但從我國政府財政資金來看,除了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的國家收入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外,目前沒有直接與此相關的公共資金收入。因此,未來需要不斷完善與碳減排相關的投融資體制機制,增加資金來源和對地方的財政投入,助推地方“碳達峰”和“碳中和”。
二、設立低碳轉型或“碳中和”相關基金
推進能源轉型,實現“碳中和”是有成本和代價的。由于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產業結構、資源稟賦不一樣,不同地方、行業、企業將面臨不同的約束與挑戰。例如,低碳轉型肯定會
加速“去煤化”,就會有大量的職工要從煤炭等高碳產業鏈中轉移出來,這對于山西、內蒙古等傳統的煤炭富集且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的地區來說,影響較大。成本高,轉型陣痛更為明顯。這就需要借鑒歐盟的公平轉型機制,由國家設立低碳轉型或“碳中和”相關基金,通過專項資金,對這些地方和群體進行傾斜,幫助和支持這些地區傳統能源產業工人的培訓和轉崗,盡量避免出現因低碳轉型而導致貧困化等社會問題和不利影響。
三、設置更高的年度碳減排目標
盡管2019年我國單位GDP碳排放比2005年和2015年分別下降48.1%和18.2%,超額完成了之前設置的目標,但橫向對比來看,我國單位GDP碳排放依然較高,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多,歐盟的6倍多,人均碳排放也要超過部分發達經濟體(如英國、法國)。況且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能源需求仍會有所增長,未來必須降低單位GDP碳排放強度,只有單位GDP碳排放下降的速度高于GDP年均增長速度,才能抵消能源消費增長帶來的碳排放增量,使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再增長。而要進一步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存量,單位GDP碳排放下降幅度則要更高。初步預計,未來40年我國單位GDP碳排放年均下降9%左右,才能實現“碳中和”目標,比2005-2019年年均下降4.6%的降幅要高出約1倍。
四、大幅降低煤炭直接消費
我國“富煤、貧油、少氣”的能源資源稟賦特點,導致我國經濟發展高度依賴高碳排放的煤炭,能源消費結構不合理。2019年,煤炭在我國一次能源消費中占比為57.7%,遠遠超過世界平均消費水平(30%)。盡管煤炭行業可以通過潔凈煤生產和相關工藝來降低碳排放水平,但要實現“碳中和”,必須大幅削減煤炭直接消費(特別是散煤消費),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占比,逐步擺脫對煤炭的高度依賴才是根本解決之道。電力是我國碳排放主要來源,而其中火電又占比最高。因此,在電力供給側,未來需合理控制燃煤電廠的總規模,提升清潔電力在總發電量中占比。在消費側,則要持續推進交通、供暖、工業、建筑等領域的電能替代工程。
五、努力降低低碳能源的成本
能源是國民經濟最重要的基礎性投入之一,能源價格的變化對經濟、居民生活造成影響。在現有技術條件下,如果不計“外部性成本”,傳統能源的高效減排以及清潔低碳能源的利用勢必會導致整個能源使用成本的上升。此外,“碳排放權”市場的建立意味著傳統能源類企業將面臨高昂的成本,成本的上升必然會傳導到能源產品價格中去。所以,實現“碳中和
”要算“經濟賬”,通過加強清潔能源技術創新,加快能源體制機制改革,提高能源效率,設計有益于提升清潔能源企業競爭力的政策等方式,努力實現低碳能源的規模化,降低低碳能源使用成本。
六、推動能源科技進步和創新
能源技術進步和創新是推動能源轉型的根本動力,也是實現“碳中和”的關鍵驅動力和必然選擇。研究表明,如果延續當前政策、投資和碳減排目標,現有低碳/脫碳技術無法支撐我國實現“碳中和”目標。因此,未來必須要有革命性先進技術的突破和創新來支撐,并加快成熟低碳技術的推廣與應用。例如,加速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推廣;重點發展碳捕集利用與封存(CCUS)技術;加強儲能和智能電網等技術研發和擴大示范規模;加快新能源乘用車和氫燃料電池汽車的部署;研究重點區域及行業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減排技術,形成全口徑溫室氣體管控技術方案等。
七、推進國內產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
碳排放和產業結構之間互相影響、互相作用:產業結構升級能夠減少碳排放、提升碳排放
績效,同時碳排放又對產業結構升級有推動作用。我國作為“世界工廠”和制造業大國,工業產業既是傳統用能大戶,能源消費占總終端能源消費的2/3,又是我國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領域,占全國總排放量的80%左右。工業產業中,鋼鐵、化工和石化、水泥和石灰以及電解鋁等4個傳統產業的能源密集、碳排放相對較高。因此,實現“碳中和”既要嚴格控制上述幾大傳統高耗能行業新增產能,優化存量產能,推動其進行節能改造,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還要加快現代服務業、高技術產業和先進制造業、數字經濟等新興產業發展。依靠技術進步和創新驅動產業增長,促進傳統產業的低碳轉型,大力發展新型綠色低碳經濟,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降低工業產業的能源消費和碳排放,逐步實現經濟增長和碳排放的脫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