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衛生系統實驗動物管理暫行條例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衛生部(已撤銷)
?【公布日期】1983.11.28
?【文 號】
?【施行日期】1983.11.28
?【效力等級】部門規章
?【時效性】現行有效
?【主題分類】衛生醫藥、計劃生育綜合規定
正文
衛生系統實驗動物管理暫行條例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衛生部發布)
實驗動物科學是發展醫學和生物學的基礎,又是一個國家科學水平的重要標志。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和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應加速發展衛生系統的實驗動物工作,使之早日達到國際先進的標準和現代實驗動物管理的科學要求。在實驗動物健康上,符合微生物監測的要求,在繁殖育種上符合遺傳監測的要求,迅速提高實驗動物的質和量已成為當務之急。
根據國際上實驗動物學的現狀,并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制定衛生系統實驗動物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凡衛生系統醫學實驗動物工作規劃,由衛生部教司統一管理。
衛生部科教司聘請有關專家組成醫學實驗動物學專題委員會作為衛生部的咨詢機構,協助制定實驗動物規劃、管理條例,科研課題論證和科技成果審查等。
第二條 各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科教處設專人主管實驗動物工作。并成立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由主管業務領導和實驗動物部門負責人組成。各基層也應建立相應的組織。
第三條 本條例所指的實驗動物包括用于科研、醫療、教學、檢驗、預防醫學等方面的雞、 大鼠、 小鼠、地鼠、豚鼠、家兔、狗、貓、猴、豬和其他經過實驗室培育的野生動物。
第四條 本管理條例適用于衛生系統一切實驗動物的科研、生產、繁殖和使用過程,保證實驗動物的質量,同時保護使用動物和管理動物人員的健康和安全。
第二章 實驗動物的房舍設施和飼養管理
第五條 實驗動物的房舍設施要求。
1.實驗動物的生產和實驗部門應分開為獨立的建筑。包括工作人員更衣洗澡間、動物飼養室、洗刷消毒室、飼料儲藏室、墊料儲藏室和隔離檢疫室,糞便、污水、用過墊料、動物尸體和廢物應有安全處理設施。
有特殊要求的實驗動物如無菌動物、無特殊病原體動物(SP—F)、純系動物和裸鼠均應有符合特定要求的建筑設備、嚴格的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動物室設施應有良好的換氣通風裝置和排水通道,室內六面光潔,設有防鼠防蟲和降溫防寒等設施。
3.貓、狗、猴等大型實驗動物的繁殖室或實驗室應有適當的運動場地,可靠的鐵絲網或高墻和雙層門的設施,以防動物逃遁。
4.感染和放射性及其它危害性試驗的動物應嚴格按安全規定進行建筑,以防污染環境。
5.具有一定規模的實驗動物室建筑,周圍至少應有20米衛生間隔區。
6.新建動物室的選址,工程設計等必須由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第六條 一般動物室的管理要求。
1.動物室應保持整齊、清潔、安靜,室內動物不能過密,每籠動物只數不能過多。
2.各動物室有其專用的工具,保持清潔,各種籠具要定期清洗消毒,墊料經高溫或藥物消毒,及時更換。
3.動物實驗室和繁殖室室溫應相對穩定。
大鼠小鼠 18—22℃
豚 鼠 18—20℃
家 兔 15—18℃(戶外飼養不拘)
地 鼠 19—26℃
室內相對濕度以40—60%為宜,氨濃度20ppm以下,噪音在70分貝以內。
4.不同品種、品系的實驗動物和不同來源的動物原則上不準在同一室內飼養。
5.每個飼養室應有嚴格的生產繁殖,飼養和使用記錄,衛生管理、消毒管理制度,每個動物籠必須有記錄卡片,育種群每只動物應有檔案,逐項填寫,字跡清楚。
6.繁殖動物應保持動物的健康,不準飼養有病(指有臨床證狀)的動物,嚴禁在飼養室內處死動物。
7.飼養室已發出的動物,不準回收飼養。
8.禁止非繁殖動物室的人員進入繁殖室。
第三章 實驗動物的工作人員
第七條 根據實驗動物室的不同規模和不同工作性質,配備一定數量飼養員和少數不同專業的科技人員如獸醫、病理、微生物、衛生學、生理、生化、遺傳、育種等人員,在一個有一定規模的實驗動物繁殖室內,其負責人中必須有1—2人是從事實驗動物的專業人員。
1.實驗動物的工作人員必須不斷提高政治和業務水平,定期組織業務學習和經驗技術交流。努力掌握現代實驗動物學知識和技術。
2.動物室技術工作人員的職稱按衛生部規定的技術職稱條件考核晉級: 技
工、 技士、技師、主管技師、副主任技師和主任技師。
3.技工應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并經過三個月以上的實驗動物專業的培訓,懂得動物學、微生物學和飼養技術的一般知識。
4.實驗動物工作人員應帶頭遵守動物室的一切規章制度,工作操作守則(操作規程另定)。
5.實驗動物工作人員應每年體檢一次。如有傳染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腸道傳染病和帶菌者,傳染性皮膚病者應調換工作。
6.對人畜共患的動物的傳染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工作人員的健康和安全。
7.切實保障實驗動物工作人員的健康,應給予必要的勞動保護和與醫護人員一樣享受同等醫療保健津貼。
8.保持動物室工作人員的穩定性,不宜隨意調動。
9.動物室工作人員應隨時檢查動物健康情況,如有異常應及時報告。
10.外來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動物室,如因參觀學習而必須進去,須經業務領導同意并在指導下進入。
第四章 實驗動物的要求
第八條 常用實驗動物的品種按國際通用品種:
小鼠: NIH,C3 H,BALB/C,615津白1,津白2。
大鼠: Wistar S.D.
豚鼠: Dunkin Hartley。
家兔: 新西蘭家兔,日本大耳白。
地鼠: 金黃地鼠。
1985年使用以上品種品系。1986年起最低要求使用封閉群動物。
1.可按科研要求繁殖飼養特種的實驗動物品種品系。
2. 科研、檢定要求使用同一來源生產的動物,各次試驗應注明來源。
3.外購實驗動物逐步做到從實驗動物中心或繁殖場購進。勿用來源不明的實驗動物。
第九條 鼓勵實驗動物的科技和繁育人員,選育出我國實驗動物的新品種和新品系,同時開發我國豐富的野生動物資源,定向馴化和培育成為實驗動物。對作出成果者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