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于2008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動物防疫法:是調整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以及防疫、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過程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動物防疫法的調整對象:在中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但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于《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4.政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動物防疫工作。
5。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負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
6。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7。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分別負責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現役動物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
8。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動 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9。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檢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及 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
10.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方針:預防為主。
11.動物防疫: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12。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對動物疫病狀況進行風險評估,制定相應預防、控制措施.
1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
14.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強制免疫義務。
15。動物疫情劃為4個級別:(1)特別重大用紅色表示;(2)重大用橙色表示;(3)較大用黃色表示;(4)一般用藍色表示.
16.生產經營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1)場所和公共場合的距離符合國務院標準;(2)生產區符合動物防疫要求;(3)有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和清洗 消毒設施設備;(4)有技術人員;(5)有防疫制度;(6)其他條件.
17.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不需要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18.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應經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予以公布。
19.關于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禁止性規定:(1)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2)疫區內易感染的;(3)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檢疫 不合格的;(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5)病死或死因不明的;(6)其他。
20。動物疫情報告的義務主體:即從事動物疫情檢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21.接受動物疫情報告的主體:(1)當地的獸醫主管部門;(2)動物衛生監督機構;(3)動物疫情預防控制機構。
22.。動物疫情的認定主體:縣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其中重大疫情由省主管部門認定.
23.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及時公布全國動物疫情;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動物疫情。
24。一類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措施;(1)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2)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封鎖令;(3)縣級以 上當地人民政府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4)封鎖期間;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的動物及動物產品流出疫區;嚴格消毒、緊急接種和銷毀等。
25.動物疫情封鎖令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26.檢疫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27。官方獸醫:(1)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2)經獸醫主管部門任命;(3)負責出具檢疫證明;(4)取得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 證書。
28。貨主應當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29。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檢疫費用用無規定疫病區地方政府財政 預算.
30.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種用動物、精液、坯胎、種蛋,應向輸入地省、自治區
、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辦理審批手續;運輸前向當地動 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31。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處理:按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
32.動物診療活動機構應具備的條件:醫學全在。線提供(1)符合規定的場所;920執業獸醫;(3)獸醫器械和設備;(4)完善的制度。
33。動物診療機構應向縣以上獸醫主管部門申請動物診療許可證;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登記注冊手續,取得營業執照。
34。動物診療活動中的防疫要求: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診療廢棄物的處置等。
35.動物防疫監督管理: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36。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經營性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37.執業獸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結于警告,暫停6個月至1年的診療活
動;情節嚴重的吊銷注冊證書;(1)違反診療操作技術規 范,造成或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播流行;(2)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3)不按照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的。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動物檢疫管理
1。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必須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2。飼養場和養殖小區的防疫條件:(1)距飲用水、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集貿市場500m以上;(2)距種畜禽場1000m以上;(3)距動物診療場 所200m以上;(4)動物飼養場的間距不少于500m;(5)距離動物隔離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m以上;(6)距人口密集區及主要交通干線 500m以上;(7)應有圍墻;(8)出入口設置長4m深0.3m以上消毒池;(9)各養殖棟舍間距5m以上;(10)由符合規定的無害化處理及污水處理 設施;(11)生產與生活區分開等等。
3。種畜禽場的防疫條件:(1)距飲水源、養殖場、人口集中區、主要交通干線1000m以上;(2)距動物隔離所、無害化處理場、屠宰加工場、動物 及其產品集貿市場、動物診療所 3000m以上:(3)防鼠、鳥、蟲設施:(4)國家規定的疫病凈化制度。
4。屠宰場的防疫條件:(1)距飲用水、飼養場、動物集貿市場500m以上;(2)距種畜禽場3000m以上;(3)距診療所200m以上;(4) 距動物隔離場、無害化處理場3000m以上.
5.隔離場所防疫條件:(1)距飼養場、屠宰、無害化、診療、集貿市場、隔離場3000m以上;(2)距人口集中區和主要交通干線、飲用水源 500m以上.
6.無害化處理場的防疫條件:(1)距飼養場、隔離、屠宰、診療、集貿市場、飲用水源300m以上;(2)距人口集中區和交通干線500m以上。
7.經營動物的集貿市場的防疫條件:(1)距人口集中區、水源地、飼養場、屠宰場500m以上;(2)距種畜禽場、隔離場、無害化場3000m以 上;(3)距診療場200m以上。
8.兼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的防疫條件:(1)距飼養場500m以上;(2)距種畜禽場、隔離場、無害化場3000m以上;(3)距診療場 200m以上。
9。興辦飼養場、屠宰場、隔離場、無害化場時,竣工后,應提交的材料:(1)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申請表》;(2)布局平面圖;(3)設施設備清單;(4)管理制度文本;(5)人員情況。
10.興辦飼養場、屠宰場的,縣級獸醫主管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11.興辦隔離場、無害化場的,縣級獸醫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省獸醫主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12。變更場址或經營范圍:必須重新申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13。變更布局、設施設備和制度:應提前30d向原發證機關報告.
14。變更單位名稱或負責人的:變更后15d內持有效證明申請變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15。停業后,30d內將《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交回原發證機關注銷。
16。飼養場、隔離場、屠宰場、無害化場、動物集貿市場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向發證機關
報告上一年的動物防疫條件情況和防疫制度執行情況。
17.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d申報檢疫。
18.出售、運輸乳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15d申報檢疫。
19.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相關易感動物及生產品:貨 主除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外,還應在起運3d前向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20。屠宰動物:應當提前6h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21。水產苗種離開產地前,應提前20d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22。合法捕獲的野生動物:應在捕獲后13d內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23。養殖、出售、運輸合法捕獲的野生動物水產苗;應在捕獲后2d內向當地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24。回收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應保存12個月以上。
25。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相關易感動物:大中型動物隔離檢疫為45d,小型動物隔離檢疫期為30d.
26.動物的補檢條件:(1)畜禽標識符合農業補規定;(2)臨診檢查健康;(3)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執業獸醫及診療機構管理法
1.《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的調整對象:在我境內從事動物診療和動物保健活動的執業獸醫。
2。縣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執業獸醫的監督執法工作。
3.執業獸醫注冊的注冊機構:縣級獸醫主管部門。
4.執業獸醫注冊應提交的材料:(1)注冊申請表或備案表。(2)執業獸醫資格證書及復印件;(3)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證明;(4)身份證明原件及 復印件;(5)聘用證明及復印件。
5。注冊機構收到執業獸醫師注冊申請后,在 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6。不于發放執業證書的規定:(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2)被吊銷執業證書不滿兩年的;(3)患有國家規定的不得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人畜 共患傳染病的.
7.執業獸醫不得在兩個或以上動物診療機構執業,但動物診療機構間的會診、支撐應邀出診、急救除外。
8.動物飼養場聘用的執業獸醫,可憑聘用合同申請獸醫執業注冊或備案,但不得對外開展獸醫執業活動。
9.執業獸醫師的權限:疫病的預防、診斷、治療、開具處方、填寫診斷書、出具有關證明文書.
10.執業助理獸醫師的權限:在執業獸醫師指導下協助開展獸醫執業活動;但不得開具處方,填寫診斷書,出具有關證明文件。
11。經注冊部門備案專門從事水生動物疫病診療的執業獸醫師和助理,不得從事其他動物疫病診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