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5 地基容許承載力與承載力特征值
所有建筑物和土工建筑物地基基礎設計時,均應滿足地基承載力和變形的要求,對經常受水平荷載作用的高層建筑高聳結構、高路堤和擋土墻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邊坡附近的建筑物,尚應驗算地基穩定性。通常地基計算時,首先應限制基底壓力小于等于地基容許承載力或地基承載力特征值 ( 設計值 ) ,以便確定基礎的埋置深度和底面尺寸,然后驗算地基變形,必要時驗算地基穩定性。
地基容許承載力是指地基穩定有足夠安全度的承載能力,也即地基極限承載力除以一安全系數,
此即定值法確定的地基承載力;同時必須驗算地基變形不超過允許變形值。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是指地基穩定有保證可靠度的承載能力,它作為隨機變量是以概率理論為基礎的,分項系數表達的極限狀態設計法確定的地基承載力;同時也要驗算地基變形不超過允許變形值。因此,地基容許承載力或地基承載力特征值的定義是在保證地基穩定的條件下,使建筑物基礎沉降的計算值不超過允許值的地基承載力。
地基容許承載力:定值設計方法
承載力特征值:極限狀態設計法
按定值設計方法計算時,基底壓力P不得超過修正后的地基容許承載力.
按極限狀態設計法計算時,基底壓力P不得超過修正后的承載力特征值。
理論公式確定地基承載力均為修正后的地基容許承載力和承載力特征值.
原位法和規范法確定地基承載力未包含基礎埋深和寬度兩個因素
理論公式法確定地基承載力特征值在國標《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 范》( GB50007) 中采用地基臨塑荷載 P 1/4 的修正公式:
b: 大于6m,按6m考慮,對于砂土小于3m,按3m考慮
關于地基承載力特征值 - 結構論文
一、原因
與鋼、混凝土、砌體等材料相比,土屬于大變形材料,當荷載增加時,隨著地基變形的相應增長,地基承載力也在逐漸加在,很難界定出下一個真正的“極限值”,而根據現有的理論及經驗的承載力計算公式,可以得出不同的值。因此,地基極限承載力的確定,實際上沒有一個通用的界定標準,也沒有一個適用于一切土類的計算公式,主要依賴根據工程經驗所定下的界限和相應的安全系數加以調整,考慮一個滿足工程的要求的地基承載力值。它不僅與土質、土層埋藏順序有關,而且與基礎底面的形狀、大小、埋深、上部結構對變形的適應程度、地下水位的升降、地區經驗的差別等等有關,不能作為土的工程特性指標。
另一方面,建筑物的正常使用應滿足其功能要求,常常是承載力還有潛力可挖,而變形已達到可超過正常使用的限值,也就是變表控制了承載力。
因此,根據傳統習慣,地基設計所用的承載力通常是在保證地基穩定的前提下,使建筑物的變形不超過其允許值的地基承載力,即允諾承載力,其安全系數已包括在內。無論對于天然地基或樁基礎的設計,原則均是如此。
隨著《建筑結構設計統一標準》(GBJ68-84)施行,要求抗力計算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采用相應于極限值的“標準值”,并將過去的總安全系數一分為二,由荷載分項系數和抗力分項系數分擔,這給傳統上根據經驗積累、采用允許值的地基設計帶來了困擾。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J7-89)以承力的允許值作為標準值,以深寬修正后的承載力值作為設計值,引起的問題是,抗力的設計值大于標準值,與《建筑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規定不符,因此本次規范進行了修訂。
二、對策
《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鑒于地基設計的特殊性,將上一版“應遵守本標準的規定”修改為“宜遵守本標準規定的原則”,并加強了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研究。而《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也完善了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表達式,認可了地基設計中承載力計算可采用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荷載效應標準組合。
“特征值”一詞,用以表示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計算時采用的地基承載力和單樁承載力的值。
三、應用
用作抗力指標的代表值有標準值和特征值。當確定巖土抗剪強度和巖石單軸抗壓強度指標時用標準值;由荷載試驗確定承載力時取特征值,載荷試驗包括深層、淺層、巖基、單樁、錨桿等,見規范有關附錄。
地基承載力特征值fak是由荷載試驗直接測定或由其與原位試驗相關關系間接確定和由此而累積的經驗值。它相于載荷試驗時地基土壓力-變形曲線上線性變形段內某一規定變形所對應的壓力值,其最大值不應超過該壓力-變形曲線上的比例界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