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洋史研究(第十七輯)
2021年8月 第174~198頁
中法關于廣州灣租借地
設關的交涉(1901~1913)
郭康強
*
租借地的出現,膠州灣和旅大先后建立了租借地海關,廣州灣、威海衛和新
借地周圍的粵海關、東海關和九龍關的分支機構,按對外國進出境事務辦
19世紀末,隨著膠州灣、旅大(今大連)、威海衛、廣州灣、新界幾個
界三個租借地并未另設海關,其進出口管理和關稅征收分別由設于這三處租
理。由于欠缺有效的海關管理,廣州灣租借地始終擺脫不了聲名狼藉的走
①
私港的負面形象。實際上,清末民初時期中法雙方曾一度考慮在廣州灣設立
租借地海關,并圍繞設關問題開展了多年交涉。設立廣州灣海關,對增加中
國政府稅收以及維護廣州灣邊境的社會治理秩序均有著重要的意義,對此中
法兩國政府均有深刻的共識,但由于意見的分歧和利益的糾葛,交涉無果而
終。學界對廣州灣的走私尤其是鴉片走私及設于其周邊的海關機構變遷做了
較多研究,但對設關交涉史實未有深入的研究。本文擬利用臺北中研院近
②
代史研究所檔案館典藏的晚清政府和北洋政府時期的外交檔案、廣東省檔案
*
*
①
②
作者郭康強,南方醫科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研究方向:近現代中外關系史、中國近
現代史。
蔡渭州編《中國海關簡史》,中國展望出版社,1989,第110頁。
1986,第142~150頁;郭麗娜《20世紀上半葉法國在廣州灣的鴉片走私活動》,(轉下頁注)
主要研究有:譚啟浩《廣州灣地區走私問題的歷史考察》,《湛江文史資料》第5輯,
中法關于廣州灣租借地設關的交涉(1901~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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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典藏的粵海關檔案以及法國外交部檔案等史料,對1901~1913年中法兩
國圍繞設立廣州灣海關的交涉始末以及決策經過做一考察,深化對近代列強
在華租借地走私與緝私問題的認知。
一 廣州灣的租借與海關管理新難題的產生
雖然直到1899年11月16日,中法雙方才最終簽訂《廣州灣租界條
約》,從而確定廣州灣租借地的范圍和法律地位,但是,自1898年4月10
日總理衙門正式允租廣州灣給法國開始,廣州灣的地位事實上已在發生轉
變,只不過這種轉變是模糊不定的,影響著廣州灣海關管理及其與其他口岸
之間的貿易往來。
作為德、俄、英、法列強在中國的特殊利益地帶,租借地涉及復雜的國
際關系,如何管理貨物在租借地的進出口是一個敏感而棘手的問題。因此,
膠州灣、旅大、威海衛、廣州灣、新界等五個租借地產生之日起,總稅務司
赫德(RobertHart)便對其予以格外關注,并謹慎地考慮征收來往船只之
稅鈔。
至1898年4月時,清政府已分別與德、俄簽訂《膠澳租界條約》《旅
大租地條約》,并答應法國租借廣州灣、英國租借威海衛和新界的要求。因
此,這幾個地區的地位和性質實際上已發生改變,不少輿論也指出了這一
點。然而,總理衙門與各國駐華使館對此均仍“保持緘默”,這讓各關稅務
司在處理涉及租借地的商貿問題時無所適從。為此,赫德擬定靈活的行事準
①
(接
上頁注②)《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2期;〔法〕伯特蘭·馬托《白雅特
2016;譚啟浩《雷州關發展史略》,《湛江文史資料》第2輯,1984,第81~93頁;譚哲
城:法蘭西帝國鴉片銷售時代的記憶》,李嘉懿、惠娟譯,王欽峰編校,暨南大學出版社,
《租借地海關之一的雷州關》,《湛江文史資料》第9輯,1990,第210~214頁;張惠玉
第5期;李愛麗《1911~1913年粵海關接管高雷常關始末:一次失敗的海關權力擴張》,
456~468頁;張亞威《粵海洋關、高雷常關與粵西北地區的貿易管理(1877~1913)》,中
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9。法國學者安托萬·瓦尼亞爾的《廣州灣租借地:法國在東亞
的殖民困境》(上卷)(郭麗娜、王欽峰譯,暨南大學出版社,2016,第117~207頁)充
分挖掘法國檔案,對廣州灣的自由貿易港制度、鴉片走私做了深刻的分析,揭示了法國政
府在廣州灣設關問題上的決策過程,但由于欠缺對中文材料的運用,未能系統還原清末民
初中方的內部決策經過以及中法政府間的外交互動。
欒景河、張俊義主編《近代中國:文化與外交》(上卷),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第
《廣州灣海關機構設置的變遷及其成因》,《嶺南師范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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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史研究(第十七輯)
則,并于4月29日發出通令:“在另有命令之前,對去往及來自上述各地
(指各租借地,引者注)之船只暫按來往于通商口岸之船只對待”,而且
“此際應堅持按現行指令辦事,又務須避免觸及敏感之處或無事生非或糾纏
而非之行動導致之麻煩”以及“為自身利益與安全”而做出的考慮。
①
但是,租借地與通商口岸畢竟性質不同,按通商口岸辦法來征稅只是權
宜之計。五個租借地的租借談判進度又不一致,膠州灣、旅大、威海衛和新
界的租借條約均已于1898年完成簽訂手續,因而確立了相應的法律地位。
而在廣州灣的租借談判中,由于在邊界范圍上的分歧,中法雙方直到1899
年11月16日才簽訂《廣州灣租界條約》。因此,在條約簽訂前,廣州灣的
法律地位實際上處于待定狀態,各口岸與廣州灣的通商往來該如何管理,是
個亟須解決的難題。
樂觀的是,此時中國海關已在膠州灣和旅大實施了暫行方案,可資借
鑒。該方案規定:“洋船前往不列通商口岸之膠州、旅順等處,應暫照往通
商口岸辦理,惟復出口運往之洋貨,原征稅之口應給存票。”據此,法國
②
駐海口領事向瓊海關提出,廣州灣與膠州灣性質無異,因此在瓊海關已完稅
之貨物復出口運往廣州灣,應采取與膠州灣相同的辦法處理。接到瓊海關的
匯報后,赫德表示很難對此做出答復,因為廣州灣是否已租給法國,“尚未
奉有明文”,不敢擅做主張。1899年2月3日,赫德請示總理衙門:“所有
通商各口新關與該處(指廣州灣,引者注)來往一切事宜,應否與往膠州、
旅順等處一律辦理?”
③
2月6日,總理衙門札復稱,廣州灣已租給法國,但
界址尚未勘定,至于“應否仿照膠澳等處辦法”,則讓赫德“酌核具復,再
行辦理”。隨后,中國海關便仿照膠州灣、旅大暫行辦法來管理各通商口
④
①
于瑣事”,“適時保持沉默”。赫德強調,這是“為防止失誤及避免采取似是
1898年4月29日,海關總署《舊中國海關總稅務司署通令選編》編譯委員會編《舊中國
海關總稅務司署通令選編》第1卷(1861~1910年),中國海關出版社,2003,第400頁。
《廣州灣租與法人未奉明文所有各新關與該處來往事宜如何辦理請示復由》,1899年2月3
《為下發總稅務司有關膠州及其他由外國控制之中國口岸其駐地稅務司之行事準則事》,
②
日,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檔案01-18-090-05-001,臺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
文省略藏所)。
(本文所引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檔案、外務部檔案及北洋政府外交部檔案均為該館所藏,下
③
④
《廣州灣租與法人未奉明文所有各新關與該處來往事宜如何辦理請示復由》,1899年2月3
日,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檔案01-18-090-05-001。
日,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檔案01-18-090-05-002。
《廣州灣界址未定來往事宜應否仿照膠澳等處辦法希酌核具復再行辦理由》,1899年2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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