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羅馬尼亞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
九三年科學、教育和文化合作計劃
文章屬性
? 【締約國】羅馬尼亞
? 【條約領域】文化教育,科學技術
? 【公布日期】1991.01.16
? 【條約類別】其他
? 【簽訂地點】北京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羅馬尼亞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科學、教育和文化合作
計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羅馬尼亞政府(以下簡稱“雙方”)本著發展和加強兩
國友好和合作關系的愿望,根據一九六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在布加勒斯特簽訂的兩國
文化合作協定,就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執行計劃達成如下協議:
一、科學、教育
(一)雙方將支持中國科學院及中國社會科學院和羅馬尼亞科學院進行合作。
(二)雙方將支持中國國家教育委員會和羅馬尼亞教育科學部按如下協議進行
合作:
1.雙方將繼續互換大學生、研究生或進修人員。每年在對方國家學習的留學
人員總數不超過二十二人。
2.雙方將根據各自的需要,互聘語言文學教師到北京外國語學院和布加勒斯
特大學任教,具體事宜每年將通過外交途徑商定。
3.在本計劃期間,雙方每年互換不超過十人周的教育代表團,到對方國家考
察訪問。
4.雙方將互相通報在高等教育方面所舉行的重要活動(如科學討論會、展覽
會等),并鼓勵本國專家和科學工作者參加對方的這些活動。
5.雙方將繼續支持和鼓勵在對口的高等院校之間開展校際學術交流和合作。
有關合作的內容、形式及經費支付辦法由合作雙方商定。
6.雙方將積極交換信息、教材和教學資料。
7.雙方經協商同意,亦可實施本協議以外的其他項目。
二、文 化
(三)雙方將支持兩國音樂、戲劇單位之間,以及各種專業、業余藝術團體之
間進行合作。雙方將互相通報本國戲劇、文學、音樂和美術界情況,支持互換音
樂、文學及其他藝術方面的資料,以便互相了解對方國家的藝術財富,使其被列入
兩國上演的劇目和曲目之中。
(四)雙方將互換以下藝術團組和展覽:
一九九一年:
--中方將派十人左右音樂家小組赴羅,為期十四天;
--羅方將派“假面具”劇團一個十人左右的啞劇小組赴華,為期十四天;
--中方將派《徐悲鴻畫展》赴羅,為期二十一天,隨展人員二人將逗留于整
--為紀念羅馬尼亞偉大作曲家喬治·埃內斯庫誕生一一0周年,羅方將派
《喬治·埃內斯庫》攝影文獻展赴華展出。
一九九二年:
--中方將派一個十人以內的室內樂團訪羅,訪問期限將通過外交途徑商定;
--羅方可以派一名管風琴家和一名指揮訪華,為期十一天;
--羅方將派馬爾切爾·基爾那格或另一名美術家作品展來華,為期二十一
天,由二人陪展十四天;
--中方將考慮派一文物復制品和拓片展覽赴羅展出,為期二十一天,由二人
陪展十四天。
一九九三年:
--中方將派一陶瓷展赴羅,展出時間和陪展人數將通過外交途徑商定;
--羅方將派一個十人以內的室內樂團來華,訪問期限將通過外交途徑商定。
(五)雙方將支持中國藝術研究院和羅馬尼亞布加勒斯特“塞爾久·A·喬
治”東方研究所之間進行合作。
(六)雙方將互相邀請文化、藝術界人士參加在本國舉辦的國內或國際活動;
應邀參加在對方國舉辦的國際藝術節和比賽。
(十)雙方將支持中國唱片總公司和羅馬尼亞唱片社的直接合作,包括人員互
訪。
(十一)雙方將支持兩國電影機構之間的直接合作。
(十二)雙方將支持在有效期內互派一起攝影展,由一至二名攝影家陪展十四
天,考察并參加國際攝影沙龍。
(十三)雙方將支持各創作協會、文化藝術家協會及集郵協會之間的直接合
作。
三、新聞、出版、廣播、電視
(十四)雙方將支持新華社和羅馬尼亞通訊社以及兩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之間發
展合作。
(十五)雙方將支持兩國出版社及印刷廠之間的直接合作。為此目的,雙方將
在本計劃有效期內互派三人代表團,為期十天。
(十六)中國廣播電影電視部和羅馬尼亞廣播電視臺將根據其現行的協定和議
定書的規定進行合作。
(十七)雙方將支持羅文版《中國畫報》和中文版《羅馬尼亞》畫報之間包括
(十九)雙方支持兩國政府衛生部門根據合作協定和執行計劃在醫療和公共衛
生方面進行合作。
六、體 育
(二十)雙方支持兩國體育部門發展體育往來,交流經驗,互通情報。
七、其 他
(二十一)雙方支持中國建筑學會和羅馬尼亞建筑家協會之間進行包括專家互
訪的直接合作。
八、一 般 規 定
(二十二)雙方至少提前三個月相互通報關于在本國舉行的、對方感興趣的代
表大會、會議、匯演、國際比賽、專題討論會及其他文化科學活動的消息。
邀請參加較重要的國內和國際活動的邀請信,至遲要在活動開展前兩個月發
出。邀請信上應寫明由誰負擔訪問期間的交通和食、宿費以及訪問期限。被邀請一
方至遲在活動開展前兩周通知對方是否接受邀請。參加代表大會、會議、專題討論
時間一般為一年。
留學人員在開始專業學習之前必須掌握接受國語言,接受國應為此提供條件。
語言學習時間不計算在專業學習時間之內。
(二十四)聘請方至遲應于一月十五日前向派遣方提出下一學年聘請教師的具
體要求;派遣方至遲于當年三月一日前將教師的有關材料送交聘請方;聘請方至遲
應于當年四月一日前向派遣方確認。
(二十五)雙方在派遣本計劃中規定的其他人員時,至遲須于派出前兩個月將
派出人員的簡歷、工作計劃、報告題目以及懂何種外語,告知對方。
接待方應及時通知是否同意接待上述人員。派出方至少在訪問開始前一個月告
知到達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
(二十六)雙方要為對方人員提供方便,使之按該國現行規定允許范圍內,在
圖書館和科學機構中開展研究活動。
(二十七)為了進行展覽會的籌備和布置,送出方至遲應在展覽開幕前六個月
向接待方提供印刷展品目錄所需的材料。
展品至遲應在展覽開幕前十天運到展出地點。
接待方應確保展覽會的組織和安全所需要的技術條件,并通過展品目錄、海
報、請貼等做必要的宣傳。
九、財 務 規 定
(二十八)有關留學人員(大學生、研究生、進修人員)的財務規定為:派遣
(二十九)有關語言文學教師的財務規定為:派遣方負擔到達對方國家首都的
往返國際旅費;接受方負擔由首都到工作地點的往返旅費,并根據教師的職稱和各
自規定支付月工資,免費提供帶家具的住房和醫療服務。
(三十)本計劃所列來往人員包括藝術團人員和隨展人員短期訪問的費用按下
述辦法解決。
1.派遣方負擔往返國際旅費(直至接受方首都)。
2.接受方負擔逗留期的住宿,提供膳食和零用費,還將負擔國內交通以及緊
急醫療費。
(三十一)有關互換展覽的費用規定如下:
1.送出國負擔展品運至對方首都的往返國際運輸費和保險費。
2.接受國負擔與舉辦展覽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海關提貨費,場地租金,廣
告費以及國內的運輸費。
3.展品如有破損、毀壞或丟失,接受國必須向送出國提供有關展品在其國內
受損情況的有關材料,以便使送出國向保險公司索賠。
(三十二)派遣方負擔藝術團的布景、道具、樂器的往返國際運輸費。接受方
負擔組織演出所需的費用。
(三十三)根據本計劃規定交換的各種材料所需要的費用(樂譜、劇本、教科
書、刊物、錄音帶、唱片、微型膠卷、圖片等)以及這些材料的運輸費用,均由送
出方負擔。
(三十四)除已明文規定外的其他交流項目的費用負擔辦法,由雙方有關方面
商定。
(三十五)自費訪問的有關全部費用均由派出方負擔。接待方為預訂客房、為
(三十六)本計劃不排除開展其他活動和交流的可能性,包括經雙方同意由派
出方提出要求并負擔費用的活動。
(三十七)本計劃自簽字之日起生效,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效。
本計劃于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羅馬
尼亞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羅馬尼亞政府代表
田曾佩 羅 明
(簽字)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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