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動車輛定點加油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汽車費用開支規范管理, 減少
浪費,堵塞漏洞,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所有機動車輛實行定點憑票加油。由各單位
與當地石油公司加油站簽訂合同,辦理《加油卡》加油。分
局、市局和金葉大酒店分別與地區石油公司東環路加油站簽
訂加油合同。
第三條 司機持《加油卡》加油時,加油站和司機共
同填寫《加油卡》二聯單。其中定點加油站填寫實際加油時
間、數量、車號,并簽注加油員姓名;司機在第一聯填寫加
第六條 司機持《加油卡》加油必須是自己駕駛的車輛,
不能給本單位或本系統內非自己駕駛的車輛代加油。嚴禁弄
虛作假和使用《加油本》為非本單位車輛加油,如有違反者,
一經發現,除駕駛員個人賠償經濟損失外,正式職工停職待
崗,聘用人員解聘,情節嚴重者再追究其它責任。并按合同
條約由加油站給局賠償經濟損失。
第七條 不論是定點加油還是出差到外地臨時加油,均
開具增值稅發票,其它發票原則上不予報銷結帳。并將此規
定作為財務監管審計的內容進行監管審計。
第八條 《加油卡》的購買和結算由分局辦公室和各縣
(市)局(公司)車輛管理職能部門統一辦理,每月與定點
加油站核對清算一次帳目。油價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與加油
站進行核算,從油價變化當日起按新價格進行核算。
第九條 各縣(市)局(公司)、金葉大酒店根據此
規定,制定本單位管理細則和車輛百公里耗油參考標準及有
關配套措施一并執行,并報分局備案。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本文發布于:2023-11-10 21:25: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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