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科學院紫金山天文臺信息公開工作
管理辦法
寧天字〔2016〕12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臺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管理,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黨和國家相關法規、文
件以及《中國科學院科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中國科學院紫金山天文臺(以
下簡稱紫臺)或臺屬各部門、各野外臺站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
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信息公開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規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組織對我臺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切實提升工
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營造有利于
科技創新的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四條 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類
型。
第五條 應主動公開信息包括:
(一)紫臺信息公開規章制度、組織機構、年度報告等工作
信息;
(二)紫臺機構設置、規章制度、發展規劃、財政經費、科
技研究、人事人才、國際合作、科學普及、年度統計與出版物等
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中如包含按第六條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則對除此
之外的其他信息進行部分公開。
第六條 臺屬各部門、野外臺站不予公開信息包括: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信息。
本條第(二)項所稱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個人隱私的
信息,如經權利人書面同意公開或相關部門、單位認為不公開可
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可以予以公開。
本條第(三)項所稱信息在處理完畢后,如不屬于本條第
(一)、(二)、(四)項范圍,將被列為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信
息范圍。
第七條 主動公開信息、不予公開信息之外的信息,為依申
請公開信息。
第三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臺綜合辦公室是全臺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和信
息公開的工作機構,負責全臺信息公開工作的推進、指導、協調
和監督,以及全臺信息公開的日常協調和組織實施。
第九條 臺各部門及各野外臺站負責本部門范圍內信息公
開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條 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職責是:
(一)擬訂信息公開工作的相關規章制度并推進落實;
(二)擬訂信息公開的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編制并及時更新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
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組織協調臺屬各部門、各野外臺站、對相關信息的審
查、報送與公開;
(五)督促、檢查信息公開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推動信息
公開工作規范運行;
(六)接受并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信息公開申
請;
(七)完成與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臺屬各部門、各野外臺站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信
息,所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
穩定。
第十二條 臺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總體指導臺屬各部門、各
野外臺站對擬公開信息的保密審查,督促檢查信息公開工作中的
保密責任落實情況。
臺屬各部門、各野外臺站在公開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信息
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
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臺屬各部門、各野外臺站對業務范圍內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因
涉及國家秘密不能公開時,應當報臺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確定。
第四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條 臺屬各部門、各野外臺站應主動公開的信息,由臺
屬各部門、各野外臺站并對擬公開的信息內容依據臺信息發布相
關規定進行審查、核實后,根據信息內容和受眾特點,采取以下
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紫臺網站或子站及相關網站;
(二)紫臺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平臺;
(三)新聞發布會和其他相關會議;
(四)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
(五)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設施;
(六)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本條第(一)項為紫臺信息公開的主要平臺,臺屬各部門、
各野外臺站要在臺網站、子站設置并維護好“信息公開”頻道。
第十四條 臺屬各部門、各野外臺站應主動公開的信息,并應
當在該信息形成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發現影響或者可能
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相
關責任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已公開
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相關責任部門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更新有關信息。
相關部門公開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應提前商臺綜合辦
公室統一處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或做出變更的,應報臺
綜合辦公室公室備案。法律、法規對該類信息公開與變更期限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臺綜合辦公室應當編制、公布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
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信息公開指南包括信息的分類、獲取方式,信息公開工作機
構、聯系方式,投訴途徑等內容。
信息公開目錄包括信息的類別、名稱、內容概述等內容。
第十六條 除主動公開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根據
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
文形式)向臺綜合辦公室申請獲取有關信息。采用書面形式確有
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臺綜合辦公室代
為填寫信息公開申請。
信息公開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七條 臺綜合辦公室對信息公開申請,應當依下列情況予
以處理:
(一)所申請信息屬于應公開且已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
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所申請信息屬于應公開信息,但相關部門尚未公開的,
轉請該部門向申請人提供相應信息,并督促該部門及時公開有關
信息;
(三)所申請信息不屬于紫臺業務范圍或者該信息不存在
的,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單位的,告知申請人該
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五)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
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六)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
要無關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請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
第十八條 對于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
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將申請轉有關部門,該部門一般應在
10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由臺綜合辦公室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進行答復。如有關部門需延長答復期限,該部門應當
作出說明并經臺綜合辦公室同意,由臺綜合辦公室告知申請人,
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有關部門
應當以書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可以公
開;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內未作答復的,
視為不同意公開。但是,有關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
成重大影響的,應當商臺綜合辦公室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
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一條所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我單位提供的
相關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予以更正。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
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紫臺或臺屬部門、各野外臺站信息公開工作機
構對依申請公開的信息不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它
處理。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盡量通過安排申請人查
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紫臺或臺屬各部門、各野外臺站處理信息公開
申請所需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原則上在信息公開工
作機構日常辦公經費中安排;因數額較大無法安排而確需收費
的,執行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標準和程序,不得
收取其他費用,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
息。申請公開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減免其相
關費用。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條 臺綜合辦公室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
一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信息和不予公開信息的情況;
(三)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臺綜合辦公室負責對全臺信息公開的實施情
況進行監督檢查。監察審計辦公室負責對信息公開工作中涉及違
法違紀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紫臺或臺屬各部
門、各野外臺站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臺監察審計
辦公室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臺屬各部門、各野外臺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
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未履行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手續的,
由臺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綜合辦公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
據相關規定對部門或單位相關負責人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紫臺各部門及臺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綜合辦公室責令改正。涉及違紀違法的,由監
察審計辦公室對部門或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臺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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